13种不得扣除利息支出涉税风险提示(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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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13种不得扣除利息支出涉税风险提示(老会计人的经验) 企业利息支出存在较多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情形,现进行全面梳理,帮助大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准确适用相关政策法规,防范涉税风险。 1、企业取得票据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全面营改增以后,利息支出须凭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一,这或许也将成为今后税务机关重点检查事项。 【例1】A企业向B企业借款,支付给B企业的利息支出仅取得收款收据,没有取得发票,则A企业的利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全额纳税调增处理。 2、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如:无偿转贷的利息支出。企业借款后没有投入企业的生产经营,而是无偿转贷给他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例2】A企业向B银行借款1000万元,然后A企业又将1000万无偿转贷给C企业,则A企业支付给B银行利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全额纳税调增处理。 3、资本金未按期缴足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企业的投资者没有按章程或工商法律法规的出资期限出资,正好在这个期间企业又对外有借款利息支出。 【例3】假如A企业公司章程规定股东B应在2017年1月1日缴纳出资额500万元,但由于各种原因,直到2017年末也没有能按期出资,正好2017年A企业有对外借款1000万元,那么相当于500万元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4、企业债资比超标部分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债资比例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例4】假设A企业的债资比例为3,全年支付关联方利息支出为1000万元,那么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规定,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1000*(1-2/3)=300万元。则A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将300万元作纳税调增处理。 5、企业发生的不合理的借款利息支出部分不得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扣除。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需要企业自证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例5】A企业向B企业借款,借款年利率10%,A企业能够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8%,那么2%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6、企业发生的不合理的借款利息支出部分不得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自然人(包括关联方和非关联方)借款实际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扣除。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需要企业自证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例6】A企业向王某借款,借款年利率10%,A企业能够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8%,那么2%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7、有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如发生发下情况利息支出不得扣除。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例7】A企业向王某等自然人通过非法集资方式取得借款,借款年利率18%,A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应全额作纳税调增处理。 8、法人企业内的非法人机构间利息支出不得税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中国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 【例8】A企业内的车间B向车间C借款,属于内部机构间拆借,那么车间B支付车间C支付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9、企业被特别纳税调整而加收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9】A企业一跨境业务被税务机关作特别纳税调整,被补征税款,并按规定加收利息,税务机关加收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应全额作纳税调增处理。 10、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却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例10】A公司向国外B银行借款1000万美元,合同约定每季末支付利息,但由于A公司资金紧张没有按规定对外支付及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预提所得税等税费,A公司却按权责发生制将利息支出计入了当期财务费用。没有按规定代扣税费部分对应的利息支出不得在A公司所得税前扣除,应全额作纳税调增。 11、已计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例如:计入固定资产的资本化的借款利息支出,其中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中的相当于利息支出折旧部分不得税前扣除。类似的还包括无形资产、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 【例11】A公司向B企业借入长期专项借款购入固定资产,利息支出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但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超标,超标部分的利息支出计提的折旧按期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12、企业年末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利息出不得税前扣除。例如:企业在年末计提了利息支出,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也没有实际支付该借款利息。 【例12】A企业向B银行借款1000万元,但由于A企业资金紧张,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还有部分利息没有支付,则A企业已计提但未实际支付给B银行的利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13、企业实际运营过程中未投入使用资产而调增处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例如:未投入使用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中的相当于利息支出折旧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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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不得 扣除 利息 支出 风险 提示 会计 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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