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汉山矿矿机电设备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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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汉山矿机电设备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3第二章 设备管理职责3第三章 设备入库验收管理办法5第四章 设备出库(领用)、移交管理办法7第五章 设备修理、验收管理办法9第六章 设备回收管理办法12第七章 井下电气设备及防爆电气管理办法13第八章 五小配件管理办法18第六十五条:架空乘人装置运行管理办法20第六十六条:架空乘人装置维护检修制度20第六十七条: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维护管理办法22第十章 矿灯管理办法22第六十八条:新矿灯的领用22第六十九条:矿灯的管理23第七十条:灯房管理23第十一章 大型固定设备运行管理办法24第七十一条:主、副井提升机24第七十二条:主排水泵25第七十三条:空气压缩
2、机26第七十四条:主通风机27第七十五条:主、副井罐道28第七十六条:机房、硐室设施、环境卫生28第十二章 采掘设备管理办法29第七十七条:采煤机29第七十八条:综采工作面输送机29第七十九条:转载机、破碎机30第八十条:液压支架31第八十一条:乳化液泵站31第八十二条:双速绞车32第八十三条:掘进机33第八十四条:胶带输送机33第八十五条:刮板输送机34第八十六条:耙斗装岩机35第八十七条:喷浆机36第八十八条:调度绞车36第八十九条:局部通风机36第九十条:水泵37第九十一条:液压钻机、注浆泵37第九十二条:泥浆泵38第十三章 综合制度38第十四章 设备安装40第十五章 附 则42第一章
3、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古汉山矿机电设备管理,提高机电设备管理水平,保障设备安全运转,促进古汉山矿机电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从我矿实际情况出发,特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矿所有机电设备及员工。第二章 设备管理职责第四条:职责划分1、矿长是矿井机电运输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负第一责任;2、机电矿长具体分管矿井机电运输管理工作,对全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3、机运科作为全矿机电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矿机电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3.1认真贯彻执行
4、上级有关规定和制度,按照上级要求,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矿机电运输管理制度和执行细则,并贯彻实施。3.2负责对全矿各基层单位的机电运输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协调、监督和检查考核。3.3按照“三化”管理及闭环的管理要求,负责建立全矿机电运输管理体系。并对基层单位机电运输内部市场化管理及闭环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3.4按照河南煤业化工2009267号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办法(试行)及河南省生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对全矿机电运输管理及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3.5负责全矿机电运输“管理对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及检查考核工作。3.6负责全矿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3.7负
5、责全矿机电运输年度工作规划、工作计划、设备(包括租赁设备)计划及大修计划的编制及组织实施工作。3.8负责全矿机电运输系统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的编制及技术改造项目(包括设备购置)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并编写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3.9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内部调拨、租赁、检修及设备报废的鉴定、报批工作。3.10负责全矿配件计划的编制、审批和上报工作。3.11负责全矿井机电运输系统设备(设施)周期性及预防性检修计划(包括设备大修计划)的编制及组织实施工作。3.12负责全矿井机电运输系统雨季“三防”工作计划的编制及组织实施工作。3.13负责开展全矿井机电运输系统的技术创新和管
6、理创新工作,积极进行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学习交流。3.14负责组织开展全矿机电运输职工岗位培训与岗位技术练兵活动,不断提高从业者和管理者的操作技能和管理水平。3.15负责全矿机电运输系统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积极开展危险源辨识与控制工作,定期组织机电运输系统开展各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活动,不断提高各级人员防事故、反事故的能力。3.16负责本矿机电运输事故的处理,并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分析工作,积极落实整改措施。3.17履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的相应职责。3.18应履行的其它职责。4、各使用单位对设备的领用、运输、安装回撤及现场使用负直接管
7、理责任。第五条:机电运输工作思路:以“制度化、规范化、市场化”为指导,牢固树立“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真正做到“设备零缺陷,生产零违章,系统零隐患,操作零失误”。紧紧围绕“强基础、保安全、推装备、提素质、重创新、促交流、降能耗、调结构”的二十四字方针,打造鼓励创新平台,建立促进交流机制,实现机电运输系统的安全、高效、节能运行。第六条:机电运输工作目标:杜绝较大事故,消灭电气失爆,力争杜绝零打碎敲事故,消灭二级以上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杜绝影响矿井生产的供电安全事故,实现大型固定设备台台完好,全矿机电设备综合完好率95%,小型电器完好率95%以上,设备待修率不超过3.6%,机电事故率1%
8、以下。第七条:机运科对全矿机电设备实行帐、卡、物管理、编号管理,做到属性准、用户清、状态明、做到帐、卡、物三对照。第八条:除定期检查设备外,对各单位设备使用情况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或进行处罚。第九条:机运科对每起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要组织追查分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通报。第十条:机运科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机电管理例会,通报机电设备使用状况,分析机电设备管理中存在问题,总结当月机电设备管理情况,布置下月机电设备管理工作计划。第三章 设备入库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新设备入库按下述手续组织验收:1、由矿机运科牵头,组织供应科和矿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开箱检查清点,开箱后,首先取出
9、装箱单,核对随机附带的各种文件、说明书、图纸、工具附件等数量是否与装箱单相符,并认真核对该设备是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2、察看设备状况,检查有无磕碰损伤、缺少部件、明显变形、受潮、锈蚀等情况。3、大型设备无法入库的,验收后要摆放整齐,上有盖、下有垫,不准露天存放。4、设备、工具、附件及备件要登记建帐,严禁擅自开箱,乱拿零件、工具等,违者严肃处理。5、设备的图纸、技术资料由设备管理员交机运科档案管理员存档保存并办理交接手续。6、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如实填写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单,有关人员要在验收单上签名。设备管理员要依据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单对设备进行编号、造卡并记入设备入库单
10、及设备台帐。7、开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反映,并向设备供应单位和调拨单位提出质询,通知供应单位派人进行处理。第十二条:修复的设备入库按下述手续组织验收:1、机运科组织有关人员参加验收。2、根据下达的修理任务单,对修理项目逐项进行检查、试验,所修理的设备要达到完好要求,防爆电气设备必须达到防爆标准,并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签发防爆检查合格证。3、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填写设备检修验收单,发放验收合格证。4、机运科库房管理员负责办理入库手续并登记、建帐、造卡。第十三条:井下回收设备的入库、验收:1、各单位必须按照机电设备回收单上的要求按期回收井下闲置的设备,入井更换的设备自新设备领用之日起3
11、日必须交至机修车间,并办理委托修理手续,凭委托修理单到机运科设备管理员处销帐。2、由机修车间逐台(件)检查清点数量,察看部件有无丢失、损坏。损坏丢失的要报告设备主管人员,并按规定对使用回收单位进行罚款。3、设备管理员要及时建立设备回收台帐并登记造册。4、对损坏设备及时编写检修计划报机运科长、机电矿长审批后安排修理。5、对需检修设备由设备管理员组织检修单位、回收单位进行拆检,并按第五章相关条款办理有关手续。违反以上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各处100元/台天的罚款。第十四条:运输队应对入井的设备严格把关,设备入井前使用单位必须交验由机运科开据的设备入井证,入井的电气设备必须有设备编号及防爆检查合格
12、证。(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可经值班矿领导同意后由调度室安排入井,但使用单位必须在次日补办相关手续,否则罚使用单位责任人各100元/台),没有入井证及防爆合格证的设备严禁入井。否则,对运输队给予100元/台次的罚款。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外借、乱拆、乱卸设备零部件。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并限期交回,每推迟一日罚款100元直到交回为止。如因生产急需拆、卸设备部件的,由使用单位打借条,由机运科科长签字后方可拆卸。但使用单位必须在十日内把所拆件交回,安装完好。每推迟一日对单位责任人、领用人员各罚款100元直到交回为止。第十六条:各单位在使用皮带机、刮板机等机电设备时,其随机配件不经机运科批准一
13、律不准用作其它用途,一经发现,对使用单位进行100元/件次的罚款。第四章 设备出库(领用)、移交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由机运科统一管理和调拨全矿的机电设备,调动矿内各单位的设备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各种理由阻止调拨,不听从机运科调拨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设一名专职或兼职的设备管理员,领取设备时,必须由队设备管理人员到机运科办理设备领用手续。原则上必须先办理手续,后出库(抢险、救灾除外),没有出库手续的设备严禁出库。急用设备必须经值班矿领导同意签字后,可先出库后办理手续,但第二天队设备管理员必须到机运科补办有关手续,否则罚队设备管理人员100元/天。 第十九条
14、:各使用单位设备领用人员到机运科办理设备领用手续后,必须负责对所领用机电设备的完好情况、防爆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必要的性能试验,合格后领出;严禁不完好的机电设备入井,否则设备现场使用过程中的一切问题由使用单位承担。现场检查新领用的机电设备不完好时,罚设备组负责人100元/台。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由专职的防爆检查员对其防爆性能进行检查,合格后及时在张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否则视此台设备不完好,严禁调拨领用。随意调拨不完好的机电设备给使用单位者,罚100元/台。 第二十条:对正在运行的设备或需拆除的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时,由机运科组织原使用单位和接收单位到现场清点设备,之后双方设备管理人员到机运科
15、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必须在当天办理完毕,否则对责任人处100元/天的罚款。对移交期间检查出的问题由原使用单位按规定期限进行处理,逾期没有处理完,对原使用单位罚款300元,并按问题大小作价由接收单位处理,作价款从原使用单位工资款中扣除转给接收单位,期间出现的一切影响及后果由原使用单位承担。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由机运科相关人员将移交单复印件分别交库房及设备台帐管理员各一份, 使用单位凭移交单到机运科办理消帐手续,因交接不清造成的遗留问题由机运科及原使用单位参与交接人员负责处理完毕,并对以上责任人各处1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需更新设备时,必须持相关单位证明到机运科办理领用手续,更新后必
16、须在三日内将旧设备及时升井入库,并到机运科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每迟办一天罚款100元。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领用井下新增设备,必须提前一周以计划形式通知机运科设备管理员,领用时持设备计划单到机运科办理有关手续并领取设备,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特殊情况下急需领用的设备,须经分管矿领导签字后方可领用。 第二十三条:所有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有出、入库单据、有设备编号。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要根据设备出入库情况及时整理设备台帐,每月1日前各单位应对其使用设备自查一次,并由设备管理员到机运科核对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到帐、卡、物、地点相符。不按规定要求核对的罚设备管理员100元/次。 第二十四条:机修车间不得
17、私自发放设备,否则罚机修车间100元/台。生产急需设备,必须由矿值班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发放,第二天,领用单位和机修车间必须到机运科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罚双方责任人各100元天台。 第二十五条:对偷用或私自挪用其它单位设备的,一经查实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并限期交回,设备损坏的,一切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第二十六条:全矿的设备图纸资料由机运科统一整理交资料室统一登记、建档、保管。矿属各单位需要查阅和复印时,应办理登记手续并且要按期归还否则罚款100元。若损坏、缺页或到期不还者加倍处罚。第二十七条:所有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否则,罚机运科设备管理员100元/台。第五章 设备修理、验收管理办
18、法第二十九条:机运科为矿机电设备修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下达设备修理计划、核定设备修理类别、质量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机修车间为我矿机电设备的主要检修单位,所有设备原则上均由机修车间承担,若需外委,必须经机运科、企管科、机修车间鉴定,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委修理。第三十条:机运科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向机修车间下达月度设备修理计划,机修车间应按修理计划要求按期完成修理任务,不得借故推诿。对生产急需修复的设备,由机运科安排机修车间给予加急修复,机修车间应积极配合,不听从安排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由此造成生产影响的,由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负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第三十一条:设备修理、验收程序1、
19、矿属各单位使用的机电设备需维修时,都必须以设备修理委托单的形式委托机修车间检修,并注明检修项目、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修理工期等。待修设备由使用单位送机修车间,并承担各项维修费用,退库或委托机运科办理的检修设备,由机运科下达检修任务单。2、各区队升井设备的修理由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机修车间共同拆检,并区分修复件和报废件,价值超过300元/件的部件更换必须经机运科确认无修复价值后方准更换,拆检后填写设备拆检记录并签字。设备维修费用、零部件损坏(丢失)的由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承担。、机修车间检修的机电设备检修完工后,应对承接检修设备的技术性能做全面试验,并组织内部检查、验收,如实填写机电设备检修验
20、收记录并作为验收资料存档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检修内容、检修负责人、检修人员、检修日期、材料配件消耗情况、检修人自检情况、班组质检情况、厂部质检情况、主要参数测定及试运转情况等。、每周日下午17:00前机修车间应持上周检修设备自检验收记录到机运科申请验收(没申请的设备一律不予验收),每周一由机运科组织矿相关单位对上周检修的设备进行集中验收,并填写设备修理竣工验收单。验收单应注明检修内容、验收情况、材料配件费用、验收结果等,验收后有关人员进行签字。、机修车间持竣工验收单到机运科办理设备入库手续,机修车间凭竣工验收单和设备入库手续办理结帐手续,否则企管科不予结算。第三十二条:机修车间必须建立质量保证
21、体系和检修标准,无检修标准的设备不准检修。机修车间班组应配备兼职验收人员,负责本组修理设备的拆检、验收和有关记录工作。第三十三条:机修车间没有按设备修理程序修理设备,无委托修理单,无自检验收单、无竣工验收单,其修理的设备不予结算,一切费用由承修单位自己承担。第三十四条:机修车间严格按拆检记录、委托修理单的内容进行设备修理,据实填写设备检修记录,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机运科不定期对承修单位进行检查核实,发现与实际不符的,按零部件原值的2倍进行罚款,并扣除该台设备50的修理费用,同时罚承修班组负责人及质量检查员各100元/台。第三十五条:机修车间修复的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设备要进行防腐刷漆。防
22、爆设备达到防爆标准要求,并进行试运转。电气部分进行检测,并记录相关数据。修理设备必须经机运科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第三十六条:机修车间对修理的设备实行保修制。采掘设备(各种低爆开关、耙装机、喷浆机、调度绞车、回柱绞车、双速绞车、乳化液泵,各种皮带机、刮板机,各种减速器,75KW以下电机,30KW以下水泵,各种滚筒等)保修期为2个月;大型设备(75KW以上电机,30KW以上水泵,高爆开关,变压器,移动变电站等)保修期为6个月。保修期内设备出现的问题,由机运科、安检科、使用单位、机修车间共同鉴定,因检修质量原因而损坏的,由机修车间免费修理,影响生产时间计入机修车间,并对机修车间罚款500元/台,承修
23、班组负责人和质检员各100元/台;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使用单位承担所有修理责任,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和责任人各罚款100元/台。第三十七条:机修车间必须按机运科下达的修理计划修理设备。特殊情况下安排检修的设备必须按要求完成检修任务。对机运科安排的检修任务推诿不执行的,一次罚款100元。第三十八条:机修车间不经机运科同意不得擅自发放设备,否则罚款100元/台。特殊情况下,需经值班矿领导同意,但第二天必须到机运科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九条:机修车间拆检的设备缺件而库房无配件的,应立即把缺件计划报机运科、矿分管领导。由机运科、承修单位共同督促供应科进货。因无计划或计划不全,造成配件没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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