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固定资产销售的税收处理.doc
《旧固定资产销售的税收处理.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旧固定资产销售的税收处理.doc(9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旧固定资产销售的税收处理 我国自1997年引入增值税试点,1984年在有限范围内实行特殊计算方式的增值税后,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正式确立了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计算基本方式,并将增值税纳税人依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1994年起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2009年1月1日起,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为标志,在全国范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以下所称固定资产均指适用于增
2、值税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销售的增值税政策经历了按简易征税办法和一般计税办法的诸多变化。一、固定资产的定义(一)生产型增值税时期增值税上固定资产的定义199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第38号)规定,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增值税上固定资产的定义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3、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上固定资产的定义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开始进行营改增试点。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之后陆续进行扩围。根据先后出台的营改增试点政策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四)企业会
4、计准则上固定资产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五)小企业会计准则上固定资产的定义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从上可以看出,无论在增值税的规定上还是在会计准则上,对固定资产的定义都强调了属于有形资产的概念;增值税上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中不包括不动产部分,财务规定上包括不动
5、产部分。二、2009年1月1日前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处理2009年1月1日之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部分地区进行了转型的试点。(一)1994年6月1日前,免征增值税。(二)1994年6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6号)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三)上述政策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但期间先后对部分地区实行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对销
6、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进行调整:(1)适用于东北地区的特殊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根据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规定方法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由于在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后来进行了调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4年7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适用于中部地区的特殊政策:自2007年7月1
7、日起,根据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775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3)适用于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的特殊政策:根据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号200810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7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
8、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7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三、2009年1月1日起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处理2009年1月1日之后,我国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销售固定资产中哪些是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上所称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依据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3106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和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于销售没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自然视同销售货物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适用征收办法的判断那么如何判断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9、适用哪种征收办法呢?经过对政策汇总分析归集发现,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情形都是有特定的规定,除此之外的都是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主要判断依据是:1、以固定资产抵扣政策的时间为界限,确定征收方法(1)以增值税转型实施之日为界限进行判断在增值税转型实施之日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一律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具体为: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即:适用于除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以外的所有地区。2008年12月31日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固定资产 销售 税收 处理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w****g】。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w****g】,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