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给领导看看:什么情况下直接判为纳税信用d级及后果(含阻止出境等)(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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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发给领导看看:什么情况下直接判为纳税信用d级及后果(含阻止出境等)(老会计人的经验)直接判为d级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
2、滞纳金、罚款的;(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后果(惩戒措施)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
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等21部门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规定:(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1、惩戒措施: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3)出口退税从严审核;(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
4、幅度内的最低标准;(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2、法律及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
5、>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第八条第一款。3、实施部门:税务总局。(二)阻止出境1、惩戒措施: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2、法律及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3、配合部门:公安部。4、操作程序:对欠缴税款、滞纳金又未提供担保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
6、函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边检机关办理边控手续。(三)限制担任相关职务1、惩戒措施: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2、法律及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3、配合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工商总局。4、操作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将因税收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信息定期推送给工商总局。(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通报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其他依
7、法成立的征信机构,供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进行必要限制。2、法律及政策依据:(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2)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三十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三十条3、配合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告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其他依法成立的社会征信机构可以通过税务总局门户网站查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相关信息。(五)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1、惩戒措施: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
8、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措施。2、法律及政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3、配合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4、操作程序:由各级人民法院将当事人信息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推送至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六)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1、惩戒措施: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2、法律及政策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3、配合部门:工商部门。4、操作程序:工商部门为税务机关提供系统接口,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9、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1、惩戒措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2、法律及政策依据:(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四条第(十五)项;(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条。3、配合部门:国土资源部。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八)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1、惩戒措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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