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需看-各地对购物卡(预付卡)的税务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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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必需看,各地对购物卡(预付卡)的税务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北京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批复京国税函[2006]569号直属税务分局:你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如何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请示》(京国税直[2006]2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各种类型的购物卡,同时收取货款并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行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收增值税。北京局的观点,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更新之前,认为购物卡是一种直接收款的销售货物行为,感觉有所曲解购物卡的功能,此时根本无法预知所购物品,也无法说明所购之物是暂存于商场库房,在特殊情形下,如果商场关门的话,仍需要退回客户的预付款项的存在。因此判断为预收货款的销售行为更为合适,如大连国税的判断依据。后续各地规定的所谓直接收款销售行为,也是一种控制税收的无奈行为,但显然与销售行为本身实质不符。 浙江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关于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行为应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为加强对此种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券)并收取货款同时(不论是否开具销售发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按17%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购物卡(券)在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可对卡消费部分按17%增值税税率冲减销项税额,同时对其实际所售商品按其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直接按其适用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购物卡(券)在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不再征收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发生变化的,对于变化前已售的购物卡(券),持有人再来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应对卡(券)消费金额按变动后纳税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直接征收增值税,不得对变化前已征税款作任何调整。各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有销售购物卡(券)行为的纳税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于此文件下发之前有销售购物卡(券)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应按此规定确认销售收入。 二OO九年九月二日 大连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各类购物卡、购物券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1]第4号各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近年来我市部分企事业单位在节假日或各种活动中向各类商家购买各种形式的购物卡、购物券,主要用于向本单位职工或外单位有关人员赠送。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应于向个人发放购物卡、购物券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现就有关征税事项明确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购买的各种形式的购物卡、购物券用一向本单位职工发放的,其购物卡、购物券的价值应视情况分别计入该职工的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或作为一次性奖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向外单位有关人员赠送的,应按照国税发[2000]57号文件规定,按“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三、各有关基层局应于4月15日前对所管的商业单位发售和各种形式的购物卡、购物券情况进行调查,对购买购物卡、购物券单位就填列《出售各类购物卡、购物券情况调查表》并上报市局。市局根据各基层局的征管范围,将企业购买购物卡、购物券的情况通知相关基层局。各基层局应于8月15日前对这些企业进行专项清理,并于8月末前将清理情况报送市局个人所得税处。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近期发现,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在发票开具上存在一定问题,为加强对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票开具的要求零售商场在出售购物卡时,货物尚未发出,不得先开具发票,应开具收款收据,作为往来帐簿的记帐凭证。待消费者持卡实际消费时,再根据出售货物的有关项目填开发票。坚决杜绝出售同一种货物两次开具发票问题。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消费者持卡实际消费时商场货物发出的当天。货款按上述第一条规定要求,即在出售购物卡时货物尚未发出、提前开具发票的,属虚开发票行为。 四川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现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储值卡、购物卡、提货卡等,以下简称“单用途预付卡”)是由纳税人发行,只在本单位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或加盟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一类预付卡。对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的增值税问题,应根据纳税人业务的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一、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售卡收款时未开具发票的,可在交易实际发生时按交易金额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二、纳税人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售卡收款时即开具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可采取财务与税务会计处理分离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一)开具发票时,按17%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贷:预收账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二)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按确认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同时结转成本: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三)销售货物既有适用17%税率的,也有13%税率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适用13%税率的部分多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借:主营业务收入(红字)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四)销售货物既有征税货物,也有免税货物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免税货物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借:主营业务收入(红字)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五)预付卡既用于购买货物又用于消费非应税项目(如商场中的咖啡厅、餐厅、电影院)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借:主营业务收入(红字)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三、对在我省范围内使用单用途预付卡跨店消费,售卡门店与实际消费门店不一致的,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实际消费门店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按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二)销售单用途预付卡的门店,对在我省范围内其他门店进行消费的部分,月末按内部结算单将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借:预收账款(或其他往来科目)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往来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的规定,由于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时不能确定实际交易货物项目,因此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施行。 河北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各市国家税务局:近据部分地区反映,企业以销售购物卡、买一赠一等方式销售货物的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现行规定不够明确,不同地区间政策执行不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以销售购物卡方式销售货物的,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并收取货款的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二、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三、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四、对2009年6月30日以前,有上述销售行为的企业且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其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工作应在2009年7月底前完成。自2009年7月1日起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购物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第三方支付”的交织,让购物卡的税收处理行为更为复杂由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购物卡,可能将在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关联方消费,此时是作为再销售行为还是代收款行为(是否需要具有第三方支付的牌照,值得关注),仍未明确。目前较多热衷于此业务的企业,还包括个人,如走在行街头,常会听到“有卡没”,“收卡”,细一听,是打折收购物卡的,其背后的利益链已然形成,是发卡机构牵涉其中,还是仅仅收卡为别人刷卡,挣取点费一样简单,看来新事物的出现,有人喜欢,也有忧(监管部门的管理手段)。而税务机关如果只是简单的认为,反正最终有人缴税,没有漏税,也是对税法的不尊重,特别是对纳税主体、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行为的判断上。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山西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成品油经销单位使用发票及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现对成品油经销单位使用发票及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成品油经销单位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在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做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二、成品油经销单位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户,先开具预售加油卡、加油凭证的收款收据,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的回笼记录和收款收据,向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品油经销单位应建立用户台账,及时准确反映加油卡、加油凭证的充值、消费情况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收款收据和台账式样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三、成品油经销单位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向用户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四、本公告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福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为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储值卡、购物卡、提货卡、提货券等,以下简称单用途预付卡)是由从事零售业和服务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有价凭证。 二、纳税人以销售单用途预付卡方式销售货物(含劳务)、提供服务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应在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并收取销售款项的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收款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三、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可采取财务与税务会计处理分离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一)纳税人按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从高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月末纳税人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按确认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发生以下情形的,可红字冲减对应销项税额并调整对应科目: 1.预付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既有适用高税率的,也有适用低税率的,红字冲减适用低税率的部分多计提的销项税额; 2.预付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既有征税,也有免税的,红字冲减免税货物或服务已计提的销项税额; 3.预付卡既用于购买货物或服务,又用于消费非应税项目的,红字冲减非应税项目已计提的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四、售卡门店与实际消费门店不一致且未经批准汇总或合并纳税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实际消费门店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按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并向售卡门店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销售单用途预付卡的门店,对在其他门店实际消费的部分,月末根据实际消费门店开具的发票,将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预收账款(或其他往来科目)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往来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五、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货物名称统一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发生本公告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条第二款所称红字冲减的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应当依照开具红字发票相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未按规定开具的,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六、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执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9日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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