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收购与直接股权收购财税处理差异【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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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资产收购与直接股权收购财税处理差异【会计实务经验之谈】资产收购与直接股权收购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交易活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通知)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企业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精神,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实施控制的交易(由于股权收购包括直接面对账面的收购和通过第三方股权投资者间接收购两部分,为与资
2、产收购的对象范围相同,便于对资产收购与直接股权投资的政策理解,本文对股权收购部分只指直接面对账面的收购部分,故称之为直接股权收购,但为便于叙述以下亦将其称之为资产收购),根据财税200959号通知和企业重组管理办法规定,资产收购与直接股权收购两者的交易对象、交易方式相同,但税务处理有所不同,笔者结合实际归纳如下,供参考: 一、相同点 1、支付对价的方式相同。不论是资产收购还是直接股权收购,收购企业支付对价都采取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两者相结合三种方式。 2、交易中对资产、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原则相同。不论是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财税200959号通知和企业重组管理办法都给出了一般和特殊两种处理
3、方法:在适用于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企业收购资产、股权相关交易均要求按以下原则进行: (1)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资产或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在适用于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部分均可以按照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但如果选择按公允价值确定或者全部或部分选择除股权以外的其他非货币资产支付则必须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其中: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
4、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例】A企业用500万元的资产购买B企业的全部资产500万元(均为公允价值、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中:在A企业支付的对价资产中用股权支付450万元,初始计税价格420万元,占全部交易支付额的90%,用自己生产的产品支付50万元,销售成本价30万元。在购买的B企业资产中固定资产200万元,折余价值150万元;股权投资30万元,账面价值26万元;原材料170万元,账面价值140万元;库存产成品100万元,成本价70万元。则: A企业用产品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500450)(50500)5万元 B企业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500386)(50500)
5、11.4万元 3、适用特殊性处理要求的条件相同。企业收购资产、股权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对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均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收购资产或股权的比例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资产或股权的75%。 (3)自资产或股权收购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收购资产或股权交易对价中发生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在资产或股权收购过程中取得股权支付的被收购企业原持有20%以上股权的股东自收购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6)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
6、澳台地区)的资产和股权收购交易,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4、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相同。企业不论是发生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业务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
7、当事方的资产、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 (2)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资产、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3)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股权收购所体现的资产公允价值评估报告。 (4)涉及各方股权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 (5)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 此外,如果企业发生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业务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均应针对特殊性处理报送以下资料: (1)当事各方在交易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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