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规范问题及其措施【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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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司法会计鉴定规范问题及其措施【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司法会计鉴定。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依据司法会计技术标准,通过检验财务会计资料,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技术鉴定的项诉讼活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治化进程的不断进步,以及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在对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保障案件的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司法会计鉴定仍面临着一些困难和不足。在新形势下,如何解决现有的弊端并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制度对于诉讼活动科学化、规范化,保障
2、案件的正确处理有着极大的意义。第一,司法会计鉴定制度中的问题。一是司法会计鉴定主体资格规定模糊。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决定规定可以推知,我国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根据决定第4条、第5条,可以进行司法鉴定的人员主要有:一是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
3、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是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是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从决定的规定可以看出,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较杂,会计、注册会计师、甚至从业达10年以上的业务相关人员等都可以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应用于司法实践。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素养及职业道德直接关系着司法鉴定活动能否依法、科学、公正地实施。法律规定的模糊,导致从业人员的复杂,最终结果是鉴定结论的权威性降低。二是司法会计鉴定启动程序规范模糊。决定第八条规定:“各鉴定机构
4、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并不一致。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有权独立地指派或者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进行鉴定,对于那些会计事实要进行鉴定,也在于检查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选择。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在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也有类似规定。这就产生了司法鉴定权启动的混乱。后果是导致同一个案件出现多个司法会计鉴定人和多个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作为司法者,实践中多采用“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重新委任新的
5、司法会计鉴定人实施鉴定。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影响诉讼效率,另一方面也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并导致司法权威性降低。三是司法会计鉴定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司法会计鉴定是由专业人员依据专业知识、技术经验、方法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推断的一种诉讼证明活动。从本质上讲,需要鉴定的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科学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人是“科学的法官”,但无科学的鉴定结论则法律上就无从判断是非。甚至,相互矛盾的鉴定会令法院无所适从。为了保证司法会计鉴定中的科学性、客观性、公证性,忠实于事实真相,就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四是司法会计鉴定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由于没有明确的鉴定标准。鉴定人出
6、具鉴定结论留有一定自由空间。另外,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本身专业水平的限制,也可能产生一些过错,这样会造成经济犯罪案件错审、错判。在刑事诉讼中,意图陷害他人隐匿罪证,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可以按照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由于技术水平有限或过失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应否承担责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对于滥用鉴定权力进行鉴定的处理大部分停留在行政处罚阶段。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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