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29个热点问题解答(山东国税)(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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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29个热点问题解答(山东国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主持人访谈答疑活动将于4月26日上午9:30开始,如果您有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的问题,现在就可以通过下方的提问区进行提问了,届时我们将为您作出解答。期待您的参与!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为了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助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山东省国税局连续第5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通过推出5类21项70条便民办税措施,持续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依法纳税公平感、办税渠道畅通感、申报缴税便捷感、税法遵从获得感,全方位服务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主持人作为春风行动的一项内容,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山东省国税局所得税处郝燕副处长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专家做客本期访谈,专门就所得税汇算清缴方面问题与大家在线交流,解答大家的问题。欢迎大家积极参与,踊跃提问。 1、问:弥补亏损明细表以往年度的数显示的是0,不对,该怎么更改? 答:若您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弥补亏损显示数据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以前年度亏损台账数据信息,办理更正事宜。 2、问:今年资产损失资料调整为留存备查后,还有什么具体要求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2018年第15号公告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是资产损失停报资料减负不减责,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3、问:企业收到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是不征税收入吗,如果不是,所得税是不是要一次性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因此,您单位收到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可按以上规定处理。 4、问:弥补亏损是在预缴时还是在汇算清缴时?具体如何操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中相关填报说明规定,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应当注意的是,尽管企业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如果企业尚未完成上年度汇算清缴,则在当年的第一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中就无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了避免第一季度无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建议纳税人先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再进行月(季)度预缴申报。 5、问:单位的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问:我们是17年新办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能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7、问:我单位有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请问这部分的支出能否做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8、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有什么新政策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9、问:请问我公司在同一个城市不同区的总公司和分公司是否可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可以需要到税务办理什么手续? 答:同一市内跨区(县)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由当地市级财税部门规定,具体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10、问:公司平时有预交所得税,年底账面是亏损,怎样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因此,您公司季度有预缴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亏损,对已经预缴的所得税款,可办理退税或经您公司同意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1、问: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额是否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12、问:我公司是一建筑企业,有在外地设立的项目部,请问该项目部是否该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13、问:工会经费扣除时需要什么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14、问:季度预缴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中相关填报说明规定,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应当注意的是,尽管企业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如果企业尚未完成上年度汇算清缴,则在当年的第一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中就无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了避免第一季度无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建议纳税人先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再进行月(季)度预缴申报。 15、问:职工福利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16、问:当地税务局让我们四月底完成年报,时间比较仓促,请问可以延期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17、问:向股东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18、问:企业所得税上对工资薪金总额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9、问:16年的亏损,如果17年预缴时没有弥补,年报时系统自动弥补吗?能留到18年弥补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您企业2016年度的亏损,可以按规定用2017年度实现的盈利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自动弥补。 20、问:所得税弥补年度亏损明细表保存后无数据,如何解决? 答:请联系网上办税平台技术支持,服务电话96005656。 21、问:我公司销售商品主要采取预收款方式,请问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如何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2、问:我公司为员工缴纳了一部分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请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进行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3、问:企业发生的哪些税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2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25、问:在年度汇缴申报时,若项目不涉及调整金额,年度申报表中纳税调整表的所属附表是否需要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中有关填报说明的规定,涉及《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及《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有关项目,只要企业在会计上发生了相关支出,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26、问:今年汇算清缴职工薪酬表新添一列“实际发生额”,根据填报说明要填写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本年实际发生额中包括去年计提但在去年汇算清缴后才支付的金额,这部分可以作为福利费等限额扣除的基数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您企业工资薪酬及福利费相关税收处理可按上述文件执行。 27、问:我公司是小额贷款公司,请问我公司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8、问:我公司是2016年成立的软件企业,2016年度盈利,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负,请问优惠期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规定,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鉴于您公司2016年度开始获利,在符合优惠条件的前提下,2016--2017年度为免税期,2018--2020年度为减半期。 29、问:我单位享受三免三减半的发电企业优惠,现在处在减半期间,还能享受克强总理的小微企业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符合减半优惠条件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企业可以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能叠加享受。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时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的部分,应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8行次调整。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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