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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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一、公告起草的背景是什么?一是实施新政策的需要。企业兼并重组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是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为促进企业兼并重组,200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
2、59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给予了递延纳税的特殊待遇。2010年,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为企业享受特殊待遇提供了程序方面的指引。2014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提出完善兼并重组所得税政策。2014年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
3、调整为不低于50%,明确了股权或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以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二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59号文件规定企业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备案,否则不得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这种事先核准的管理方式越来越不适应重组市场的需要,特别是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公布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
4、业务的核准”在取消之列。转变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方式已成当务之急。三是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该放得坚决放到位,该管得必须管好,要做到放管结合,加强后续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属于一项重要的后续管理事项,由于涉及到资产转让所得的递延处理和资产计税基础的调整问题,需要采用台账管理、专家团队管理等方法加强后续管理。四是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管理的需要。59号文件和4号公告发布以后,各地反映一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仍然不好把握,如何将上述规定与现实中的重组案例进行有机衔接也缺乏规范可行
5、的操作指导。这就需要结合各地征管实践,进一步完善重组管理中的若干基础概念,规范申报表和报送资料,优化征管流程。基于以上背景,在充分吸收各地征管经验和广泛听取基层税务机关、部分中介机构和纳税人代表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修改,最终形成了目前发布的公告。二、如何理解公告的基本框架?公告针对59号文件和4号公告执行中反映的实际问题,结合新发布的109号文件和国务院取消“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要求,对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管理和后续管理事项进行了规范和修订,改变了管理方式,重新设计了报告表和附表,规范了申报资料,优化了征管流程,明确了征收管理的相关要求。同时,为强化政策效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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