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商场内销售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纳税人?(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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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谁是商场内销售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纳税人?(老会计人的经验)一、案例背景J商场的经营模式包括自采自营、品牌联营、柜台租赁三种基本形态。无论哪一种经营模式,顾客的付款取货流程都是一样的,即:1.顾客购物时由各专柜服务人员统一开具销售小票;2.顾客凭销售小票到收银台付款;3.顾客付款后凭盖有公章及私章的销售小票及电脑单再到各专柜取货;4.顾客凭电脑小票在收银台(或总服务台)开具发票。J商场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收款开票,很好地保持了运营效率,也树立了整齐、规范的商场形象。可是在国税局组织的行业检查中,J商场却因为引以为豪的商业模式而惹来一场风波
2、。原来,J商场内有若干家品牌联营的金银首饰专柜(以下简称“专柜”,不构成分支机构),零售各类珠宝、钻石和金银饰品。根据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销售额的5%缴纳消费税。税务机关发现J商场一直没有申报缴纳消费税,要求自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J商场觉得很委屈,认为是专柜才是零售金银首饰的主体,负有申报缴纳消费税的义务。商场代联营专柜对外开票仅是维护商场形象和便于统一管理的一种手段,况且J商场不具有销售金银的资质,销售金银首饰属于违规行为。但是,在J商场内经营品牌金
3、银首饰专柜的商家认为,零售是对消费者的销售,既然是J商场对顾客统一收款开票,就应该由其申报缴纳零售金银首饰的消费税,专柜商家不应当成为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纳税人。J商场和专柜各执一词,争执不下,谁也不愿意承担补缴消费税的责任。Y商场将统一开具发票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在这种新的商业模式下究竟是谁零售金银首饰?二、案例分析(一)从零售概念的角度分析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零售”一词源自法语,意思是“切碎”,是以一种基本的销售活动,即大批量买进然后小批量卖出。“零售”是“
4、批发”的对称,但是两者的根本区别不是一次性卖出数量的多少,而是在流通领域中的定位。零售,是指商品经营者或生产者把商品卖给个人消费者或社会团体消费者的交易活动,是商品从流通领域进入消费领域的过渡环节;而批发仅是商品在流通领域内部流转的一个环节。大家熟悉的“团购”,虽然量大,但也属于零售而非批发。税收文件对零售金银首饰课征消费税,对批发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
5、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样式及填写说明附后)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是,仅分析零售和批发的概念,还不足以判断谁是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因为零售商并不等同于最后向消费者收款开票的经营主体。(二)从发票功能的角度分析J商场的理由也值得我们反复咀嚼和深思:开具发票是否就等同于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从功能来看,发票可以是购销商品的收付款凭证,也可以是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收付款凭证。比如,在商品房买卖中,房产开发商预收购房款属于增值税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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