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外籍个人所得税应避开哪些误区?(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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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计算外籍个人所得税应避开哪些误区?(老会计人的经验) 计算外籍个人所得税时,期间的概念非常重要,包括居住期间、工作期间、183天、1年、5年等重要的概念,这些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以及纳税义务的判定,在此事项上产生的误区,主要是对上述期间的概念理解与计算不准确。 183天如何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法规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协定(安排)中,一般规定的是183天,本文仅就183天进行阐述。 纳税人对此的误区是,常常不清楚这183天如何计算,是按照自然日连续计算,还是在一个年度内计算。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该天数指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税法和本条例所规定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那么是否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确定183天指的是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计算呢,这个不一定,还要看相关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5号)第一条规定,判断纳税人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是否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时,居住时间的确定,应按有关入出境证明,依据各税收协定具体规定予以计算。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历年或纳税年度计算的,应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计算居住时间;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任何12个月或365天计算的,应自缔约国对方居民个人来华之日起,跨年度在任何12个月或365天内计算其居住时间。 因此,在计算183天时,应首先确认其税收协定的对此的相关表述。比如,日本、美国、法国、德国、马来西亚等大部分国家的表述是“有关历年”;挪威、新西兰、泰国、澳大利亚、韩国等表述为“在任何12个月”。 比如,日本的外籍个人自2013年8月入境,在2014年5月出境,虽然其在境内总停留天数超过183天,但其2013年与2014年均属于不超过183天的范围,因此,其境外支付的工资在境内无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但如果换成韩国的外籍个人,其“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为“在任何12个月内”,因此,其在任何12个月内在中国境内超过了183天,不能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关于1年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在境内居住满1年,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十六条规定,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关于此条的误区,经常发生在纳税人忽略纳税年度是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及临时离境和累计离境的计算。 关于5年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计算方式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9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满5年以后纳税义务按照财税字〔1995〕9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满5年纳税义务的判定,是自居住满5年后的各年度开始计算的,满1年的,全部所得纳税;不满1年的,境内所得纳税;不足90天的,不但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同时可以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外籍个人在境内居住满5年后,第六个年度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这里的所得不仅包括工资、薪金所得,还包括其他的各项所得,如境外个人经营所得,境外租金所得等,也需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如第六个年度临时离境一次超过30天或累计超过90天,则不构成居住满1年。 工作期间和居留期间的计算 简单来讲,外籍个人在境内天数按照“工作算半天,居留算一天”的原则进行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判定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问题中,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第二条规定,关于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问题中,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比如,某外籍个人自2014年3月1日入境,4月10日离境,自5月1日后再次入境,在9月30日离境,按照“居留算一天”的原则,该外籍个人在2014年度在中国境内居留天数为194天;如果该外籍个人在9月18日离境,在其在境内居留天数为182天。 再比如,某外籍个人,自2014年3月1日入境,3月11日离境,按照“工作算半天”的原则,其3月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为10天。在实际工作中,可简单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每月境内居留天数=离境日-入境日+1;每月境内工作期间=离境日-入境日。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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