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概念易混淆计算外籍个税应避开哪些误区(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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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时间概念易混淆计算外籍个税应避开哪些误区(老会计人的经验)计算外籍个人所得税时,期间的概念非常重要,包括居住期间、工作期间、183天、1年、5年等重要的概念,这些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以及纳税义务的判定,在此事项上产生的误区,主要是对上述期间的概念理解与计算不准确。183天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2、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法规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协定(安排)中,一般规定的是183天,本文仅就183天进行阐述。纳税人对此的误区是,常常不清楚这183天如何计算,是按照自然日连续计算,还是在一个年度内计算。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该天数指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税法和本条例所
3、规定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那么是否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确定183天指的是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计算呢,这个不一定,还要看相关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5号)第一条规定,判断纳税人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是否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时,居住时间的确定,应按有关入出境证明,依据各税收协定具体规定予以计算。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历年或纳税年度计算的,应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计算居住时间;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任何12个月或365天计算的,应自缔
4、约国对方居民个人来华之日起,跨年度在任何12个月或365天内计算其居住时间。因此,在计算183天时,应首先确认其税收协定的对此的相关表述。比如,日本、美国、法国、德国、马来西亚等大部分国家的表述是“有关历年”;挪威、新西兰、泰国、澳大利亚、韩国等表述为“在任何12个月”。比如,日本的外籍个人自2013年8月入境,在2014年5月出境,虽然其在境内总停留天数超过183天,但其2013年与2014年均属于不超过183天的范围,因此,其境外支付的工资在境内无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但如果换成韩国的外籍个人,其“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为“在任何12个月内”,因此,其在任何12个月内在中国境内超过了183天
5、,不能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关于1年的计算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在境内居住满1年,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第四十六条规定,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关于此条的误区,经常发生在纳税人忽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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