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中的未弥补亏损利用(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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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企业重组中的未弥补亏损利用(老会计人的经验)企业未弥补亏损是企业重组税务处理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纳税属性,特别是对于税收筹划而言,亏损利用是企业重组架构设计需要着重考虑的事项。纳税属性(taxattributes)就是我国税法所称的“所得税事项”,财税200959号通知相关表述是:所得税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其实纳税属性的涵盖的项目远不只这些,如计税基础也属于纳税属性。纳税属性结转承继问题是反避税需要考虑的最重要事项,税法的庞杂很大一部分原因要归于税法中的反避税规则
2、,但我国税法里的反避税规定却相对比较简单,反避税规则之间联结不紧密,尚未织成一张密实的网。亏损弥补对于财税200959号通知中亏损限额规定,网友对这个限额讨论很多,因为中国税法从未有过相同或类似的规定。下文主要围绕这个条税法规则的性质、出处、以及如何适用展开讨论。文件规定财税200959号通知允许收购方在采用特殊处理的合并与分立交易类型中,利用目标企业未弥补完的亏损,但对利用方式作了限制。通知第六条(四)项规定了合并情况下弥补限额的计算公式:“合并企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号公告第二十六条对此进一
3、步解释为:财税2009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财税200959号通知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了分立情况下的弥补限额计算方法,即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法律分析毫无疑问,这是一条反避税规则。首先让我们分析一下亏损弥补的避税机制,然后考察一下其他国家是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最后再解析我国税法具体规定。亏损是一项经常被避税人士巧妙利用的纳税属性。税法不允许纳税人直接转移的纳税属性,通常也不会允许通过迂回手段间接实现纳税属
4、性的转移,这是一条重要的反避税原则。现就亏损转移问题举例说明如下,假设甲企业出资元设立乙企业,一年后,乙企业亏损100元,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100元,甲无力经营,如果清算,甲将形成亏损100元。如果甲企业处于赢利状态,甲可以利用乙清算分回的100元亏损抵顶自身的赢利100元,实现少纳税税款元(100*25%)。但如果甲企业本身也在亏损,甲企业在税收上无法利用这100元亏损。尽管这100元亏损代表了潜在的抵税利益25元,但在清算前,甲也无法将这亏损单独售予其他人,因为没有那个国家税法允许纳税人之间直接买卖纳税属性。但通过间接手段实现亏损的转移,税法如何应对呢?如在吸引合并中,合并方是否可以利用被
5、合并企业未弥补亏损?假如税法允许合并方无限制利用乙企业形成的亏损,那么甲企业的价值就会高于甲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100元,因为合并企业会考虑亏损的潜在抵税利益25元。对于这类问题税法的立场是:企业形成的亏损形成的抵税利益归亏损形成时的企业所有者,企业所有权发生变动后,新股东不能享受企业所有权变动前形成的亏损。在发达国家这是一种普遍设置的反避税规定,我国企业重组关于亏损弥补限额的规定套用的是美国版本,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也均有类似规定,具体规定略有区别。美国限额规则出自美国法典第382条。该条规定针对的不只是重组交易,该条规定的大意是:资产所有权的50%以上发生转移的情况下,与该资产相关的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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