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税务处理比较(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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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房地产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税务处理比较(老会计人的经验)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地产行业已累积到相当大的规模,行业整合是大的趋势,而投资并购是行业整合的最有效手段。在并购实务中,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是比较常见的商业地产资产的投资并购模式,两种模式下的交易结构、法律风险及税务成本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商业地产整合及投资并购过程中,应根据交易目标及交易对象的实际情况,审慎选择合适的投资并购模式,最大程度的合理节税,减少交易成本。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交易活动,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规定精神,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具有许多的相似点,例如支付对价的形式相同,都采取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两者相结合三种方式;交易中对资产、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原则相同;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的条件相同等等。但是二者在税务处理上却有诸多不同之处,例如,交易双方缴纳的税种不同,股权收购中,股权转让方须缴纳所得税、印花税;股权受让方须缴纳印花税。而资产收购中,资产转让方须缴纳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资产受让方须缴纳契税、印花税。以下将对两种不同并购模式涉及的税种逐一分析,并就两种模式在房地产企业中的应用进行税负比较。 一、企业所得税 在59号文、4号公告和《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中,都对股权收购及资产收购交易中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企业收购股权、资产相关交易均要求按以下原则进行: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实践中,大多以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部分均可以按照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但如果选择按公允价值确定或者全部或部分选择除股权以外的其他非货币资产支付则必须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个人所得税 如果股权转让方、资产转让方为自然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收入额减除股权或资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三、增值税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因此,股权收购中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在资产收购中,转让方将货物、固定资产等实质经营性资产转让给受让方,无论受让方以货币资产还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形式支付对价,都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转让方都应当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让方支付对价的形式是非货币性资产,则受让方对该非货币性资产中涉及的存货、固定资产,也要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外,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在资产收购中,如果转让方除了转让的资产本身以外,还同时转让与资产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即使经多次转让后也不征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资产转让方,如果转让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应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明确,如果转让100%股权,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包括:(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都涉及印花税,可能涉及征收印花税的凭证主要包括第(一)、(二)、(四)项。 六、房地产企业不同收购模式的税负比较 通过股权收购模式进行商业地产交易,交易完成后,商业地产资产的权属不发生变更,但原先持有商业地产资产的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发生了改变。从上表可以看出,相对而言,股权收购模式的税负成本较少,交易成本较低,不会影响标的企业正常的商业运营活动。 通过资产收购模式进行商业地产交易,交易完成后,商业地产资产的权属发生变更,但原先持有商业地产资产的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不会发生变化,收购方无需承担转让方的各种或有风险。而且,收购方可以将受让商业资产而实际支出的成本据实入账,在后续经营中逐步摊销计入经营成本,以降低当期应缴税款。但是,资产收购交易的税负成本较大,如上述分析,资产收购涉及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负成本重。 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各有利弊,交易双方需要根据自身发展需求,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法律和税务方面的规定确定采用何种并购模式。近些年来,为了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国家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出台了一系列鼓励资产重组的文件,帮助企业降低资产重组的成本,尤其是税务成本。符合条件的资产重组,涉及到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会被认定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涉及到的房屋、土地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有鉴于此,在进行涉及商业地产资产的投资并购中,应当在对标的企业、商业地产资产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资产重组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设计合理的交易结构和交易模式,综合运用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手段,以最少的税务成本、最低的法律风险,实现商业地产资产整合。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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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企业 股权 收购 资产 税务 处理 比较 会计 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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