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常见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常见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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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增值税常见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常见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第一部分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问题 1.首次领购专用发票如何办理手续?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首次需要领购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窗口(以下简称发票窗口)提出申请,填报《申请发票领购簿及票种核定审批表》(1份),在表中加盖公章、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购票员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及复印件 (3)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可直接加盖在《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申请表》上)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提供已审批的《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企业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的数量或开票限额,如何办理手续? 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或因业务量变化等原因,需变更领购发票金额版别或调整用票量的,应重新填写《申请发票领购簿及票种核定审批表》(1份),并提供下列资料向发票窗口提出申请: (1)《发票领购簿》 (2)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使用)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可加盖在《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申请表》上) (4)购票员身份证明(购票员发生变化,应同时提供购票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证明;对无单位公章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由法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办理) (5)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的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3.企业再次领购专用发票,如何办理手续? 纳税人再次领购发票前,需将前次领购的发票进行交验,应填写《发票领购单》(1份),并提供下列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已用发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购税控发票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记账联) (3)购税控发票还须提供下列资料查验: 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 A、《专用发票汇总表》 B、作废发票的全部联次 C、负数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其对应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4.纳税人需要代开专用发票,如何办理手续? 纳税人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提出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提供《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会通知纳税人到申报窗口按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完税凭证。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和完税证明到发票窗口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5.企业的发票领购簿丢失了,如何办理手续? 纳税人发生遗失、被盗《发票领购簿》情况时,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到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发行的非娱乐性报刊、杂志,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填报《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陈述事实经过的书面报告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3)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 第二部分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发票丢失的处理问题 1、什么情况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如何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具体分以下情况: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2、销货方企业如果未按规定取得通知单就开红字发票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纳税人在未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通知单》的情况下,擅自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其行为违反了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的规定。如果购货方未抵扣税款,销货方无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进行处罚。 3、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如何处理?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设和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丢失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何处理?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局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丢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如何处理?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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