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化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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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化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在XXXX集团“XXXXXXX”的愿景下,为支持集团战略目标实现、促进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人力资源的协同发展、实现集团范围内人力资源统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X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各级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所有人力资源职能事项。 第三条 集团总部为集团人力资源管理的决策、审批和协调机构。 第四条 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为具体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下设人力资源中心。人力资源中心按照集团人力资源规划,为集团各公司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及制度依据、提供人才选、育、用、留的专业化支持;为员工建立良好的职业发展通道、提供职业规划咨询和日常劳动人事服务。 第六条 人力资源中心人员由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人员、各公司人力资源职能人员、兼职人事人员组成。驻各公司所在地现场办公的人力资源职能人员、兼职人事人员简称为“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为人力资源中心负责人。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同时向人力资源中心负责人、各公司人力资源分管领导、负责人\总经理汇报。 第七条 集团人力资源事项包括人力资源规划、招聘配置、薪酬福利、考核评估、培训开发、劳动关系六大模块。集团化人力资源管理重点为人力资源规划、招聘配置、薪酬福利、考核评估。 第八条 集团人力资源事项按照各公司所属类别、集团化人力资源管理权限和操作流程,由人力资源中心人员结合地方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要求实施、经办。 第九条 根据集团整体管控定位、各公司股权及业务经营特点,集团化人力资源管理将各公司分为“集中管理”及“分层管理”两类。 1、 属于“集中管理”类的各公司(简称“集中管理单位”),除日常人力资源基础事务及需向地方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申请、报备、查询的人力资源事务由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经办、操作外,其他由集团总部统一管理。 2、 属于“分层管理”类的各公司(简称“分层管理单位”),在集团总部授权范围内的人力资源事项,各公司自行管理、决策、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经办、操作,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给予协助、监督;不在集团总部授权范围内的人力资源事项,由集团总部统一管理。 第十条 “集中管理单位”及“分层管理单位”名录由集团总部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时调整。 1、 现“集中管理单位”为:除XXXXXXXXXX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外的集团内其他公司。 2、 现“分层管理单位”为:XXXXXXXXXX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规划由集团总部统筹管理、主导实施,各公司配合、协助。 1、 人力资源战略 (1) 集团总部根据集团的整体战略目标制定集团人力资源战略及目标。 (2) 各公司根据集团人力资源战略目标、各公司实际情况和负责人\总经理意见,由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向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提交人力资源年度目标、任务和计划。 (3) 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分析、汇总后,草拟并提交集团整体人力资源年度目标、任务和计划。 (4) 集团人力资源年度目标、任务和计划经总裁签发后,由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各公司、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配合并参与实施。 2、 人力资源政策、制度 (1) 集团各公司应贯彻执行集团总部统一制定的人力资源政策、制度。 (2) 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草拟集团人力资源政策、制度,向集团中高层、各公司负责人\总经理征求意见、报集团总部人力资源分管高管审核,涉及劳动合同法规定需履行制度签发民主程序的由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组织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向全体员工公示、员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代表审议。 (3) 人力资源政策、制度经集团总裁签发后生效。 (4) “分层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地方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要求,在集团统一政策、制度的框架下自行拟定相关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向集团总部报批,经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审核、集团人力资源分管高管审批后,由“分层管理单位”负责人\总经理签发。 (5) 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应监督集团所有员工执行集团人力资源政策、制度,确保实施到位。 3、 人力成本预算 (1) 人力成本指聘用员工、劳务用工\临时工而产生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奖金、福利、社会统筹、培训等相关费用。 (2) 人力成本通过定岗定编定级(正式员工)定员(劳务工\临时工)实施预算总额管理。人力成本预算纳入集团整体预算管理。 (3) “集中管理单位”人力成本预算由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编制,各公司负责人\总经理审核、集团总部财务部汇总、集团预算管理小组审议。人力成本预算签发后由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组织执行。 (4) “分层管理单位”人力成本预算由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编制、各公司负责人\总经理及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审核后由各公司财务部汇总上报集团总部财务部、由集团预算管理小组审议。人力成本预算签发后由各公司、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具体执行,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监督。 (5) 各公司预算外人力成本事项,由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向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上报,经审核无误后再由各公司根据集团财务相关制度自行发起预算外审批。 4、 组织架构与职能职责 (1) 集团人力资源组织架构指集团各公司部门\机构设置、职务层级、职能职责及岗位配置。 (2) 组织架构设置、变动,由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在各公司发起上报、初步提议方案的基础上拟定正式方案,向各公司负责人\总经理、集团总部相关部门\职能条线分管高管征求意见后报集团总部人力资源分管高管审批、总裁审定。 5、 人员编制 (1) 各公司在申报次年年度人力成本预算初稿时,同时上报定岗定编员工和劳务用工\临时工人数。 (2) 批准的定岗定编员工、劳务用工\临时工人数外任何新增均由集团总部审批,经集团总部批准后方可新增。 (3) 新增、调整由各公司向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发起、提出,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草拟申请,说明原因、变动人数、岗位及职责、工作量评估、薪酬范围等,报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初审,再由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向对应职能条线分管高管征求意见、报集团总部人力资源分管高管审批、总裁审定。 第十二条 招聘录用参照集团总部《招聘录用管理办法》,由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统筹管理,各公司、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具体执行。 1、 招聘前,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确保所招岗位的人员招聘计划审批表、岗位说明书、薪酬方案已经得到各公司负责人\总经理签批、已向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报备。如属新增编制、新设岗位,则应确保已得到集团总部批准。 2、 招聘实施 (1) 人力成本预算范围内、定岗定编定员范围内或经集团总部批准同意新增编制、新设岗位的基层员工、劳务用工\临时工的招聘,由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组织各公司相关领导进行面试,向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报备,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可参与面试。 (2) 中高层人员招聘,可由各公司、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共同推荐、初选简历、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初试、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协助,各公司所招岗位的直属上级领导、负责人\总经理复试,所招岗位对应职能条线的集团总部部门负责人、分管高管、人力资源分管高管视情况复试。 3、 录用审批 (1) 面试通过后录用审批前,人力资源中心人员应确保候选人应聘简历、身份证、学历证、面试评价表等资料完备、填写无误;确保背景调查表、体检报告符合录用条件要求。 (2) 人力成本预算范围内、定岗定编定员范围内或经集团总部批准同意新增编制、新设岗位的基层员工、劳务用工\临时工的录用、报到由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发起、各公司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向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报备。 (3) 人力成本预算范围内、定岗定编定员范围内或经集团总部批准同意新增编制、新设岗位的中高层人员的录用由集团总部人力资源发起、提出薪酬建议方案,向录用岗位对应职能条线的集团总部分管高管征求意见、人力资源分管高管审批、集团总裁审定。 4、 试用期、劳动\劳务合同管理 (1) 除集团内部人员调动根据调动发文执行外,新招集团总部骨干层及以上、各公司中高层员工、财务会计、财务经理试用期不少于3个月,首次签署三年期劳动合同。其他人员试用期不少于1个月,首次签署一年期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正文采用地方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要求的格式文本、附加集团总部统一要求的约定事项、补充协议。 (3) 员工入职后,根据录用审批情况、试用期情况、薪酬核定情况、社保统筹核定情况,由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发起、各公司自行组织签署劳动合同。 (4) 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由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组织、发起续签考核、续签审批流程。各公司除高层管理人员续签应提前报集团总部审批外,其他人员劳动合同续签由各公司自行组织。 (5)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集团总部、各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细则执行。 (6) 劳动合同新签、续签、变更、解除均应向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报备。 (7) 劳务用工\临时工用工合同、承包协议由各公司自行管理。 (8) 劳动合同、员工人事档案、劳务用工\临时工用工合同、承包协议由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存档,各公司自行保管。 (9) 试用期考核 ① 试用期考核应严谨到位,原则上不得提前转正。 ② 试用期考核由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组织、试用人员上级主管领导考核。 ③ 各公司基层、中层人员试用期考核结果由各公司负责人\总经理审定。 ④ 试用财务人员根据集团财务委派相关制度考核。 ⑤ 各公司高层人员试用期考核结果由各公司负责人\总经理初审、集团总部对应职能条线分管高管审核、人力资源分管高管审定。 ⑥ “集中管理单位”全部人员、“分层管理单位”中高层人员试用期考核情况应向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报备。 (10) 转正流程 ① 员工试用期满前二周内,由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组织发起、员工主管上级领导进行试用期面谈。 ② 试用期满前一周内,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将各公司基层、中层试用期总结、考核鉴定结果和《试用期员工转正审批表》报各公司负责人\总经理审定。高层人员转正报集团总部审定。 第十三条 薪酬管理除薪酬发放由各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各自实施外,薪酬政策、中高层人员薪酬核定及调整均由集团总部审批。 1、 薪酬及统筹政策 (1) 薪酬及社保统筹、公积金政策、制度属于人力资源规划中的人力资源政策,流程见本办法第十一条。 (2) 各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对统筹缴纳有特定要求的,由各公司发起或提议,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草拟实施细则,报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审核、集团总部人力资源分管高管审批、总裁审定。 2、 薪酬核定 (1) “集中管理单位”基层、中层人员薪酬、专项奖金、劳务用工\临时工报酬,由员工直属上级、分管高管、所在公司负责人\总经理提出建议,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提出方案,人力成本预算内、岗位编制内人员由集团总部人力资源分管高管审定;人力成本预算外、岗位编制外新增人员由集团总裁审定。 (2) “集中管理单位”高层管理人员薪酬、专项奖金,由所在公司负责人\总经理提出建议,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提出方案、集团总部人力资源分管高管审批、集团总裁审定。 (3) “分层管理单位”基层人员薪酬、专项奖金、劳务用工报酬,在人力成本预算内、岗位编制内的,由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提出方案、所在公司负责人\总经理审定,向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报备。人力成本预算外、岗位编制外新增人员,由所在公司负责人\总经理安排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提出初步方案,由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草拟正式方案报集团总部人力资源分管高管审批、预算外的由集团总裁审定。 (4) “分层管理单位”中高层人员薪酬、专项奖金,由各公司负责人\总经理、集团总部对应职能条线分管高管提出建议、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提出方案、集团总部人力资源分管高管审批、集团总裁审定。 3、 薪酬调整 (1) 员工薪酬调整根据集团总部薪酬、考核政策、制度和各公司经审批的办法细则执行。 (2) 因考核结果需要调整薪酬,根据调整对象所在公司的类别、所属职务层级,参照集团考核制度条款和本办法薪酬核定流程执行。 (3) 因岗位变动需要调整薪酬,应提前根据薪酬调整对象的职务层级,参照本办法薪酬核定流程执行。 (4) 薪酬调整生效日期以最高权限审批人审批的日期为准。 4、 薪酬核算与发放 (1) “集中管理单位”人员薪酬由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核算、编制工资表、集团总部人力资源分管高管复核,各公司负责人\总经理\授权人签批。 (2) “分层管理单位”人员薪酬由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核算编制工资表、各公司负责人\总经理\授权人签批。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监督、抽查。 (3) 薪酬核算人、工资表制表人将经签批的薪酬发放表发给财务部指定的工资发放人,由财务部安排专人交银行代发。 (4) 薪酬核算、发放流程中所有经办、协办人员应严谨细致、严格保密,如故意泄露工资表数据或薪酬情况,则公司可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岗位变动 1、 “岗位变动”指员工岗位或职责变动、职务或层级晋升、下降、工作调动。 2、 “集中管理单位”人员岗位变动,由各公司发起\提议,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提出具体方案、集团总部审定。 3、 “分层管理单位”基层人员平级调动、职责变动,由各公司自行办理、各公司负责人\总经理审定,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应向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报备。基层人员晋升为中高层、中层人员平级调动、降级、晋升为高层、高层人员平级调动、职责变动的,由各公司发起\提议、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提出具体方案,集团总部审定。 4、 变动情况应列明原因、前后变动情况等,变动方案经审批\审定后方可执行。 5、 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任免通知\决定由集团总部发布,中层管理人员由各公司向集团总部报备后发布。 6、 原则上晋升为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集团总部中层正职、副职人员前,应有不少于12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通过后、方予以发文正式任命。 7、 平级调动、降级、免职于最高权限领导审批\审定之日生效。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 1、 绩效考核由集团总部考核小组组织管理。 2、 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在考核小组的指导、安排下,组织开展集团总部全体人员、“分层管理单位”高层管理人员、“集中管理单位”全体人员的考核,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应予以配合。 3、 “分层管理单位”按考核小组要求,在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的协助下自行组织开展基层、中层人员的考核,考核结果应向集团总部报备。 4、 考核奖惩 (1) “集中管理单位”全体人员、“分层管理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奖惩方案由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根据相关制度、办法、细则提出、向所在公司负责人\总经理征求意见、报考核小组审议,集团总裁审定后实施。 (2) “分层管理单位”人力成本预算内基层、中层人员奖惩方案由所在公司负责人\总经理审定,由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向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报备。 (3) 各公司人力成本预算外的奖励由集团总部审批。 第十六条 离职管理 1、 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需员工本人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由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和直属上级领导进行离职面谈,填写《离职面谈表》。 2、 因公司提出、公司和员工协调一致或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导致的离职,参照公司劳动合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3、 离职审批报领导批准并安排交接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4、 “集中管理单位”人员离职,由属地人力资源人员发起办理离职手续、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监督。基层、中层人员离职由所在公司负责人\总经理审批,高层管理人员离职应报集团总部对应职能条线分管高管、总裁签批,财务部进行离职审计。 5、 “分层管理单位”基层、中层人员离职,由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发起办理、所在公司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向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报备。高层管理人员离职由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协助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发起、办理。高层人员离职应报集团总部对应职能条线分管高管、总裁审批,财务部进行离职审计。 第十七条 培训与开发 1、 各公司应在每年11月份提出下年度培训需求,由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汇总后报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编制集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 2、 各公司超出年度培训费预算的培训计划和新增年度培训计划由各公司发起、提出,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提前报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审核、由集团总部审批。 3、 各公司计划内培训、日常培训由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组织实施、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协助、监督。 4、 所有培训应建立培训日志及电子档案,由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定期向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报备。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基础事务 1、 基础事务指劳动关系模块中劳动合同新签、变更、续签、解除、备案,社保公积金核定、申报、缴纳,劳动执法年检、工资总额申报备案等。 2、 各公司人力资源基础事务由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或各公司负责人\总经理指定人员办理,办理情况应做好登记并定期向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报备。 第十九条 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财务人员的人事管理,应同时符合集团财务委派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相关制度、完善实施细则、向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建议、与集团总部人力资源定期沟通、向集团总部报送人力资源报表\报告。 1、 定期沟通 (1) 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应于每月最后3个工作日向各公司负责人\总经理、人力资源中心负责人提交个人月度工作报告。 (2) 人力资源中心每月召开一次月度例会,全体人力资源中心人员必须参会。例会内容包括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工作难点、原因分析和解决方案、案例交流等。 2、 人力资源报表\报告 (1) 季度报表\报告:各公司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每季度10号前向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提交各公司上季度人力资源报表\报告,上报季度末员工、劳务工\临时工花名册、季度周期内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各项人力成本预算执行情况、培训、考核及劳动合同执行等情况。 (2) 半年度报表\报告:各公司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每年7月15日前提交各公司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人力资源报表\报告,上报截止6月30日的员工、劳务工\临时工花名册、半年度周期内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各项人力成本预算执行情况、培训、考核及员工关系工作开展情况。 (3) 年度报表\报告:各公司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每年1月15日前提交各公司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人力资源汇总报表\报告,截止12月31日的员工、劳务工\临时工花名册、年度周期内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各项人力成本预算执行情况、培训、考核及员工关系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解决方案、意见建议、下年度计划等。 3、 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对各公司人力资源工作进行监督、不定期检查、跟踪评估、给予服务支持,并有权对属地人力资源中心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解释,经集团总裁签发后试行。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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