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旧政策变化与风险提示(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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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旧政策变化与风险提示(老会计人的经验) 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将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由审批制调整为登记制。对此,笔者在对比新旧政策的基础上,总结梳理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五大看点,并提出有关涉税风险提示。 一、新政变化的五大看点 看点一:“审批”变身“登记”制 根据1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由审批制转为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在具体登记程序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看点二:简化一般纳税人资格办理程序 根据1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办理资格登记程序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不再报送原政策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可以当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取消了实地查验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纳税人登记资料后,税务人员应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信息与征管系统中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如果信息一致,视为符合填列要求,当场进行登记。如果信息不一致或填报内容不齐全视为不符合填列要求,应当场告知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变更税务登记信息或重新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告知方式以书面或口头均可。 看点三:纳税人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程序有差异 根据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是可以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进行选择的,选择的依据就是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如果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准备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的书面说明。 同时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如果是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即使超过了规定标准,也应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的书面说明。 看点四:销售额超标后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限缩减 原政策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18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需要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时限上减少了一半。 看点五:资格生效日期自主选择 原政策规定,纳税人自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某商业企业(非新开业纳税人)2014年5月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自2014年6月起才可以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18号公告规定,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当月1日或次月1日作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上例,该商业企业(非新开业纳税人)在2015年5月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那么,该企业可以选择从2015年5月1日或2015年6月1日起资格生效。 二、纳税人有关涉税风险提示 (一)合理选择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新办纳税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时,可以根据预计未来12个月的生产经营规模或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选择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者在销售额超过标准前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根据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上述“规定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营改增”试点中规定的销售额标准。一般来说,是指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现代服务业等“营改增”纳税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上述“有关政策规定”主要指两类情形,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必须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三条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连续12个月营业额变化要关注身份转换 如果纳税人开始是小规模纳税人,随着市场的开拓,就要关注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是否会达到上述销售额的标准。如果预计下个月起,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可能达到规定的销售额标准,应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手续。税法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经税务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后,逾期仍不办理的,将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某商业企业原为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连续12个月实现销售额81万元,假设2015年4月的申报期结束日是5月15日,按税法规定应该于2015年5月15日之后的20个工作日内(即6月12日前)按照18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如果到6月12日为止该纳税人还没有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6月12日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即6月26日前)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手续。在税务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之前,2015年5月、6月税务机关仍然对该纳税人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 假设2015年7月该企业出售货物含税销售额82400元,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52000元,由于该纳税人对《税务事项通知书》置之不理,对7月的收入还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申报缴纳了增值税2400元。对此,主管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计提2015年7月销项税额11972.65元(82400÷1.17%×17%),补缴增值税9572.65元(11972.65-2400)。由于该企业7月没有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认证抵扣,也不可以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三)准确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每个月对含税销售额根据3%的征收率计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即可。但如果转换为一般纳税人,就发生了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从使用普通发票变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发票时需要价税分离;二是使用的“会计科目”发生重大变化,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核算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三级明细核算,涉及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三是纳税人从采购货物到接受服务,都要有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的凭证。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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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纳税人 资格 认定 新旧 政策 变化 风险 提示 会计 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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