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所在地补税案例-名堂挺多-有意思的很(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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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机构所在地补税案例,名堂挺多,有意思的很(老会计人的经验)涟水地税一领导和我交流个问题:2017年地税稽查局发现某建筑公司2015年在异地有一笔收入未申报纳税(当然也没开发票,超过六个月),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如何处理?-是否补税?是否罚款?发票如何开?还是暂不处理告知当地税务机关处理?由于涉及到过去的营业税以及现在的增值税,需要好好思考一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
2、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这个细则是2009年修订的,此前的细则未规定这么详细.对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释义中说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就建筑业异地提供劳务涉及税务机关管辖的问题提出”四、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3、”这次在修订营业税实施细则时,借鉴了财税2006177号文件有关6个月的规定,对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申报纳税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这样可以有效解决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和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但是后面该释义又说:注意这里只是说”可以”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没有说”应当”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也就是说,虽然纳税人自应申报纳税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没有申报纳税的,但如果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机构所在地
4、主管税务机关前发现纳税人没有申报,出于保证税款不流失考虑,其也可以补征税款.那么现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尚未发现而机构所在地发现了,显然应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予以补税,并加收滞纳金,既然此笔营业税的税务机关已由建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依法转移至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之63条偷税或64条第二款予以处理,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第六十四条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
5、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那么发票如何开具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如果这个事情不是地税的事,而是营改增后的事情怎么办呢?纳税人跨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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