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起税收筹划大案的思考(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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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关于一起税收筹划大案的思考(老会计人的经验)金税三期上线以来,税收监管力度越来越大。为了尽量减少交易过程中的纳税金额,税收筹划不可避免。然而,很多支招者往往“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筹划方案看似合理,却经不起逻辑分析,“筹划”最终变成了“臭划”,让纳税人除了补缴税款外,可能还要平白多负担滞纳金和罚款。案源:中国税务报“过度筹划补税2.1亿元税收筹划:看收益更要看到风险”案由(为便于阅读,有删减):2011年10月,M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49.21%股权分两次做了转让:其中9.79%的股权作价5.17亿元转让给非关联方Z公司,获利
2、1.31亿元,相当于每1%股权获利1338.1万元;另外39.42%的股权以15.55亿元的账面价值无偿划拨给其母公司D集团公司。2011年12月,D集团公司又将其持有的39.42%的甲公司股权作价43.2亿元转让给非关联方Z公司,获利27.64亿元,相当于每1%股权获利7011.67万元。税务调查:同样的股权,M公司每1%股权的获利额远远小于集团公司。企业解释:D集团公司与非关联方Z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比M公司在对外转让时更具议价能力。税务人员认为,被转让股权的主要资产为探矿权,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煤价并未大幅提升,战略协议和评估增值的解释难以令人信服,其背后的根本原因是出让方不同。税务人
3、员了解到,D集团公司将微亏企业所属的资产无偿划拨到集团这个利润洼地,短时间内再由集团以市场价格向非关联方转让,所获收益用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以此达到少缴和迟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人为筹划痕迹明显,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务机关提出,以M公司2011年10月转让9.79%股权的实际成交价5.17亿元为基础,上浮调整10%作为公允价值,补缴税款及利息2.1亿元。经过多次深入沟通,D集团公司同意按照此方案作出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37亿元
4、,补缴税款及利息2.1亿元。对于此案例,需要提请读者朋友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上浮调整10%作为公允价值调整的是M公司转让甲公司股权价还是D集团公司转让甲公司股权价从案例中的交易情况看,同样的股权在三个月内被两次转让,M公司第一次转让的价格远低于D集团公司在第二次转让时的价格。说明第一次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应调整M公司转让9.79%股权及无偿划拨给D集团公司39.42%股权的价格。按照案例中给出的数据可以进行如下逻辑推算:以M公司2011年10月转让9.79%股权的实际成交价5.17亿元为基础,上浮调整10%作为公允价值,M公司分两次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49.21%股权时的收益应该为:M公司转让甲
5、公司9.79%股权,每1%股权初始转让价=5.17(9.79%股权转让价)100009.79=5280.90万元税务核定后,每1%股权转让价格=5280.90(1+10%)=5808.99万元M公司转让甲公司49.21%股权的转让价=5808.9949.2110000=28.59亿元M公司持有甲公司49.21%股权的成本价=5.17(9.79%股权转让价)-1.31(转让9.79%股权的收益)+15.55(39.42%的股权的账面价)=19.41亿元M公司转让甲公司49.21%股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28.59-19.41-1.31=7.87亿元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结果,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87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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