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挂靠经营应由谁开票纳税?-从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阐发(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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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建筑行业挂靠经营应由谁开票纳税?从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阐发(老会计人的经验)编者按:传统增值税征管上,税务机关通常从“三流合一”(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来考量交易当中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是,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三流合一”并不符合现代商贸的发展态势,仅考量形式是否合流,而忽视交易的经济实质,将导致征管权力的滥用。近来税务机关亦认识到变通的重要性,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便对特定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之道。一、挂靠的相关概念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等与另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挂靠方通常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
2、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挂靠经营的主要特征:挂靠经营是一种借用行为。挂靠经营是挂靠方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经营,所以,挂靠经营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借用关系,这种借用关系的内容主要表现为资质、技术、管理经验等无形财产方面的借用,而不是有形财产方面的借用。挂靠经营是一种独立核算行为。挂靠经营是一种自主经营的行为,而自主经营最大的特点在于独立核算。挂靠经营是一种临时性行为。挂靠经营它是一种借用行为,而这种借用的性质决定了挂靠经营的暂时性。二、2017年第11号文公告前,关于挂靠经营纳税义务主体确定的一般规定挂靠经营法律关系的出现通
3、常具有复杂的因素,较为常见的挂靠经营类型包括借用资质、共享“垄断利益”、轻资产经营等等。我国税法并没有明确针对挂靠经营法律关系中纳税义务人的确定问题进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个别税种就这一问题作出过明确,我们认为,挂靠经营中纳税义务主体的确定应当根据所涉税种的具体税收法律法规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以及挂靠经营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确定。例如在增值税方面,目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挂靠经营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的,通常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义务人。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
4、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又如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指出,“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三、建筑行业挂靠经营何去何从?总局文件明确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
5、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由于建筑行业普遍存在挂靠、分包的现象,简单的认为签订合同方就是纳税义务人,便无视了建筑企业的特殊行业性,也背离了行业的实际需要。目前建筑行业普遍存在合同当事人与实际施工人不符合现象,这是由于子公司、分公司没有需求方所要求的建筑资质等情况,而必须由集团、母公司或总公司出面与需求方签订合同,很少有合同中约定工程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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