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桩基工程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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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编号: 44030020040324003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 招 标 文 件 (试 行 本) 工程名称: 泰然海松大厦桩基工程 工程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金谷小区 招标人: 深圳泰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马新建 招标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2003年8月版 使 用 说 明 一、为了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需要,我局对《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试用本)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2003年8月版)。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2003年8月版)适用于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进行招标的工程。 三、《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2003年8月版)的主要编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建设部); 7、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1. 招标文件中的空格必须按实填写,无内容者或不采用者应用斜画线表示。招标文件中所预留的空白栏目过小时,招标人可按规定格式重新打印该页后填写内容;招标人在填写本《招标文件》的空白栏目、增加或修改部分内容时,应采用与本《招标文件》不同的字体。 2.招标文件前附表1第3项建设规模应描述整个建设项目的规模情况和使用功能。 3.招标文件前附表1第8项中的工程承包方式目前主要有两种,一是“包工包料”承包,二是“包工不包料”承包。 4.招标文件前附表1第4项招标范围,应详细说明本次招标工程的具体项目、结构类型等定量规模和项目特征。分段招标的,应详细说明每个标段的内容、数量等。 5.招标文件前附表1第5项,招标人应写明指定分包的项目名称。根据有关规定,指定分包的项目应该招标的应另行招标。 6.招标文件前附表1第6项资金来源,应注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并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要求。 7.招标文件前附表1第17项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投标担保至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有效,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的投标担保金额应不高于投标总价的2%且不超过80万元。 8.招标文件前附表1第18项投标人的替代方案:如招标人需要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的则应明确“将考虑投标人提交的替代方案或将要求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如果招标人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应明确“投标人提交的替代方案不予考虑”。 9.招标文件前附表1第20项评标方法: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评标方法和标准,确保评委按己确定的方法进行评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对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规定应当详细具体,能够满足评标的需要。 10.招标文件前附表1第21项履约担保:招标人在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也应当向投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支付担保,一般履约担保金额不低于合同款价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履约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5%。 11.招标文件前附表2第6项投标有效期是指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内投标文件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宜过短,因在这段时间内要保证开标、评标、定标、招投标活动的备案、签订合同协议等,一般投标有效期在 90~120天之间。 12.招标文件前附表2第8项开标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因此开标会的开始时间应同投标截止时间。 目 录 第一章 致投标人 1 第二章 投标须知 2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2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1 2 (二)投标须知前附表2 4 二、投标须知 5 (一)总则 5 (二)招标文件 7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3 (五)开标 14 (六)评标 16 (七)中标通知书 20 (八)合同的授予 21 附件 评标程序和评标方法 22 第三章 合同条款 27 通用条款 27 专用条款 58 第四章 合同文件格式 71 协议书 71 第五章 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74 一、一般标准和技术规范 74 二、特殊标准和技术规范 74 三、工程技术要求 75 第六章 图纸 76 一、图纸清单 76 二、标准图集清单 77 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 78 一、工程量清单的说明及投标报价要求 78 二、工程量清单格式 82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92 投标函部分 93 商务标部分 102 技术标部分 120 第九章 中标通知书 134 132 第一章 致投标人 本招标文件是依据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本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的。招标文件的编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文件的内容已清楚地反映了工程的规模、性质以及商务和技术要求等。我们要求投标人必须完全响应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取得本招标文件的正式投标人,如不递交投标文件,应于投标截至日七天以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此记录将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盖章): 深圳泰然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人(盖章): 招标单位地址: 深圳市车公庙劲松大厦二十一层 招标代理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518040 邮政编码: 传 真: 83890900 传 真: 联系人: 刘文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83890869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1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规 定 1 1.1 工程名称 泰然海松大厦桩基工程 2 1.2 工程地点 深圳福田区市车公庙泰然金谷小区 3 1.3 工程规模 及特征 25/2,框架筒体结构,钻扩桩基础,建筑面积:103730平方米。 4 2.1 招标范围 桩基工程(不含土方及基坑支护)。 5 2.2 招标人指定分包项目 无 6 3.1 资金来源 自筹 7 19.1 采用的币种 人民币 8 4.1 承包方式 施工总承包 9 5.1 工程质量 合格 10 6.1 工期要求 开 工 日 期 2004年08月25日 竣 工 日 期 2004年11月28日 施工总工 期 90(含雨天、节假日及进场施工准备时间) 日历天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规 定 11 7.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12 7.1 投标人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壹级项目经理 13 7.2 合格投标人的产生 ■1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所有投标申请人■全部参加□抽签产生 □2资格预审 14 18.1 工程量的 确定 工程量清单方式 15 18.1 工程计价 方法 综合单价法 16 18.8 投标报价 的上限 □标底 ■标底下浮:5 %(建议2%~5%) 17 21.1 投标担保 金额 开户银行 账号 为投标总价的 %或 50 万元 开户银行 建行泰然支行 账 号 039002630004376 18 22.1 投标人的 替代方案 □允许 ■不允许 19 23.1 投标文件 份数 ■一份正本, 3 份副本(一般为3份) ■电子标书 20 附件 评标方法 及标准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A(不限定幅度)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B(限定幅度),入围报价的下限为算术平均值下浮 8 %(建议3%~8%) □综合评估法2-A(按评审得分计) □综合评估法2-B(按评审得分顺序计) □ 21 44.1 履约担保 金额 为合同价款的 15 % 或 万元 22 45.1 支付担保 金额 为合同价款的 15 % 或 万元 (二)投标须知前附表2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规 定 1 招标会 地点:深圳市振华路设计大厦三楼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时间: 2004年07月28日 2 9.1 踏勘现场 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金谷小区 时间: 2004年07月28日 3 12.2 投标预备会 (答疑会) 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劲松大厦二十一层 时间: 2004年08月02日14时30分 4 10.1 公布标底 地点:深圳市振华路设计大厦三楼,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网址: 时间:2004年08月04日 时 分 5 25.1 投标文件递交 地点:深圳市振华路设计大厦三楼,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截止时间: 2004年08月16日17时30分 6 20.1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7 11.2 12.1 13.1 13.4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补、答疑的期限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日 8 28.1 开标会 地点:深圳市振华路设计大厦三楼,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时间: 2004年08月17日09时30分 9 41.1 发出中标 通知书 投标文件有效期满30天前 10 44.1 提交履约 担保 收到中标通知书30天内并在签订施工合同时 11 45.1 提供支付 担保 发出中标通知书30天内并在签订施工合同时 12 43.1 签订合同 收到中标通知书30天内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工程名称见前附表1第1项所述。 1.2 工程地点见前附表1第2项所述。 1.3 工程规模和特征见前附表1第3项所述(详见第六章-图纸、第七章-工程量清单)。 2.招标范围: 2.1 本次招标的工程项目见前附表1第4项所述(详见第六章-图纸、第七章-工程量清单)。 2.2 招标人指定分包工程见前附表1第5项。 2.3 工程总包人拒绝按第三章合同专用条款27.10款确定的价格承包暂定金额工程的,应执行第三章-合同专用条款27.11款所述规定。 3.资金来源 3.1 本工程立项计划已得到深圳市有关部门的批准,工程资金通过前附表1第6项所述的方式获得。 4.承包方式 4.1 本工程的承包方式见前附表1第8项所述。 5.工程质量 5.1 本工程的质量标准见前附表1第9项及第五章-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所述。 6.工期要求 6.1本工程的工期要求见前附表1第10项所述。 7.合格的投标人 7.1 投标人资质、投标人项目经理资格见前附表1第11项、第12项所述。 7.2 合格投标人产生办法见前附表1第13项。 7.3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时,除符合7.1、7.2款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具法律约束力; (2)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给招标人; (3)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当共同推荐一联合体代表人,由联合体的各成员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代表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5)联合体代表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6)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其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7)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本须知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成员。 8.投标费用 8.1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9.踏勘现场 9.1 招标人将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踏勘时间、地点见前附表2第2项所述。 9.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9.3 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9.4 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将予以支持,费用自理。 10.标底公布 10.1 设有标底的,标底公布的时间、地点及方式见前附表2第4项 。 (二)招标文件 11.招标文件的组成 11.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致投标人 第二章 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1、附表2 二、投标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 专用条款 第四章 合同文件格式 协议书 第五章 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六章 图纸 一、图纸清单 二、标准图集清单 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 一、工程量清单的说明及投标报价说明 二、工程量清单格式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部分 二、商务标部分 三、技术标部分 第九章 中标通知书 11.2 除11.1款内容外,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日以书面形式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纪要、修改(补充)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1.3 投标人购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领到招标文件后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条款、格式和标准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且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2.招标文件的澄清 12.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招标人予以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9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送至招标公告中的招标人地址。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日前以书面形式发出澄清纪要,同时将澄清纪要寄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收到招标人书面答复时,应办理签收手续。招标文件的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力。 12.2 如有必要,招标人将就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以答疑的形式在投标预备会上进行解释。投标预备会地点及时间见前附表2第3项。 13.招标文件的修改 13.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日的任何时候,确需要变更招标内容的,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3.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寄送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收到招标人的修改函件时,应办理签收手续。 13.3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函件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修改(补充)函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13.4 招标人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函件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7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函件中明确。 14.招标会 14.1 投标人应按照前附表2第1项规定的或招标人另行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派出代表出席招标人主持的招标会。 14.2 投标预备会 (1)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如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应按照前附表2第3项规定的或招标人另行书面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派出代表出席招标人主持的投标预备会; (2)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和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 (3)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3天,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上,招标人将做出澄清和解答; (4)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上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答复为准,投标人在收到投标答疑纪要时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答疑纪要的有效性规定按照本须知第13.3、13.4款规定执行; (5)未出席投标预备会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5.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 15.1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并且,为了解释投标文件,应以中文为准。 15.2 除工程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6.投标文件的组成 16.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商务标、■技术标组成。 16.2 投标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 (4)投标函附录; (5)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凭证; (6)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6.3 商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说明; (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3)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报价说明书等其它资料。 16.4 技术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包括 (1)施工部署 a.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 b.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c.劳动力安排计划; d. 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e. 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f.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g.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h.施工进度网络图表; i. 施工总平面图; j.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a.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b.项目经理简历表; c.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d.其它辅助说明资料。 (3)拟分包项目名称和分包人情况。 (4)其他: ■ 施工方案,主要包括 (1)工程概况 (2)施工总平面布置 (3)人员组织安排 (4)机械设备配置 (5)施工总进度计划 (6)工程重点、难点的主要施工技术和方法 (7)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 17.投标文件格式 17.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6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8.投标报价 18.1 本工程的工程量采用前附表1第14项所规定的方式确定,投标单价采用前附表1第15项所规定的方法进行报价。 18.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8.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件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综合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18.4 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将被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内,任何与此有关的工程价款,招标人将不另行支付。 18.5 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18.6 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18.7 除非招标人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报价。 18.8 投标报价的上限见前附表1第16项。 19.投标货币 19.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见前附表1第7项。 20.投标有效期 20.1 投标有效期见前附表2第6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0.2 特殊的情况下,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21条关于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21.投标担保 21.1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一笔不少于前附表1第17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或等同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函,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担保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21.6条规定的条件没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21.2 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招标人认可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函。投标保函的格式,可参照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保函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继续有效; (2)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采用银行汇票、支票形式。 21.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21.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按照本须知第20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7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21.5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人应当在7天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1)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人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2)招标过程中招标活动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 (3)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 (4)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 21.6 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3)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35条规定修正标价; (4)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 22.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22.1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除非前附表1第18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执行本须知第22.2款的规定。 22.2 如果前附表1第18项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投标人除提交正式投标文件外,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单价分析表、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施工方案等满足评审需要的全部资料。 23.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23.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1第19项规定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23.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3.3 投标文件应根据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另外,投标文件中技术标书必须经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签字认可,商务标书必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认可。 23.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2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4.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商务标(正本和副本)和技术标(正本和副本)应分别密封包装在三个密封袋里,并在密封袋上相应注明投标函、商务标或技术标,分别注明工程编号、工程名称以及投标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然后,将密封包装好的投标函、商务标和技术标应统一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并在密封袋上注明投标文件、工程编号、工程名称以及投标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24.2 除了按本须知第24.1款的要求的包装和标记外,投标文件以及其中的投标函、商务标、技术标的密封袋上还应分别按前附表2第8项的规定注明开标时间,在此之前不得开封。 24.3 投标文件以及其中的投标函、商务标、技术标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贴封条并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 24.4 无须提交技术标的,不用执行上述24.1、24.2、24.3款有关技术标的要求。 25.投标截止时间 25.1 投标人应根据前附表2第5项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给招标人。 25.2 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13条的规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力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日期,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5.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重新组织招标。 26.迟交的投标文件 26.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5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7.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7.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7.2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4条有关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在密封袋上清楚注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7.3 根据本须知第25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五)开标 28.开标 28.1 本招标工程招标人将于前附表2第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28.2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还应随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身份。 28.3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9条规定宣布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8.4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 (1)由招标人查验各投标人应到会代表身份是否符合本投标须知第28.2款规定; (2)由投标人或者其集体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3)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 28.5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 28.6 招标人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 29.开标时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9.1 开标时,招标人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当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视为无效,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以及其中的投标函、商务标、技术标未按照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予以密封、标记和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 (2)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23.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或项目经理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未签字(或盖章)。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4)投标函未按规定填写; (5)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6)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7)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设立的投标报价上限。 29.2 经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后,未出现上述任何情况的,其投标文件将交给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六)评标 30.评标委员会和评标 30.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30.1.1 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由招标人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0.1.2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人可以选择组建综合评标委员会或分别组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分别组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30.1.3 综合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为七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专业人员分别不得少于三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分别由技术和经济专业人员组成。 30.1.4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代表在两人及以上的,不得集中在同一评审小组内且在每一评审小组内的人数不得超过该小组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30.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31.评标过程的保密 31.1 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31.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1.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3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32.1 开标后,投标文件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9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33.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合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报价和其他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35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4.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4.1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判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和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4.2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5.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35.1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35.1.1 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5.1.2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5.1.3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6.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 36.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34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6.2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36.2.1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 投标文件中存在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3)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5) 按其他投标人对应项目的平均报价计算, 商务标缺项、漏项部分或改变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涉及到的造价超过该投标人总报价的1%。 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的,应作废标处理。 36.2.2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36.3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说明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6.4 评标委员会根据前附表1第20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6.5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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