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税2017年9月12366解答发票开具、营改增及企业所得税的13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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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北京国税2017年9月12366解答发票开具、营改增及企业所得税的13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外地进京建筑施工企业代开发票问题 发布日期:2017-09-27 1.外地进京建筑施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如需代开发票,应向西城区国税局还是向服务发生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答:北京市以外的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应预缴的增值税,统一由西城国税局负责征收入库,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西城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集贸市场代开发票问题 发布日期:2017-09-30 1.集贸市场代开发票使用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通用机打发票?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0号)第三条的规定,通用机打发票(集贸市场代开卷式)由通用机打发票(卷式)替代。 因此,集贸市场代开发票使用的是通用机打发票(卷式)。 2.集贸市场代开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上,收款单位是否填写市场中商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是填写市场中商户的还是填写集贸市场的? 答:集贸市场代开发票收款单位填写市场中实际收取款项的商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填写集贸市场的纳税人识别号。 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17年9月) 发布日期:2017-10-26 1.其他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是否受按次纳税起征点的限制?如能享受,是每次先缴纳税款,达到三万后进行退税,还是代开时不缴纳税款,累计金额超过3万后一次性缴纳? 答:其他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次纳税的纳税人,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纳税人不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2.纳税人购入不动产,符合分期抵扣的条件,2016年6月取得专用发票,8月份进行认证,9月份进行申报抵扣,如何确定第13个月,应以认证月份(8月份)还是申报抵扣月份(9月份)为第一个月? 答:2017年9月份申报8月份增值税时可以填写。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是否适用分期抵扣政策? 答:适用分期抵扣的规定。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10月申报期内收到预收款,且已在申报期内预缴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请问纳税人10月申报缴纳9月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抵减该笔预缴税款?还是必须在该项业务纳税义务发生后才能抵减? 答:如10月申报期有应纳税款,纳税人可以用该笔预缴税款进行抵减。 5.营改增后A企业与B企业签订不动产租赁合同,A企业将不动产老项目出租给B,但A企业未做简易征收备案,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现B企业又将此不动产转租给C,请问B企业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明确,取得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包含租入的不动产,对于租入不动产取得时间,应按照租入合同约定的租期开始日计算。因此,B企业转租其在营改增后从A公司租入的不动产,不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6.销售方收集齐发票所有联次后开具了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将发票联给购买方? 答:如果购买方需要,可以将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给购买方。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17年9月) 发布日期:2017-10-26 1.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符合补充医疗保险的,可以作为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境外分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所附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规定,境外分支机构合理支出范围通常包括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人员工资、资产折旧、利息、相关税费和应分摊的总机构用于管理分支机构的管理费用等。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属于上述合理支出范围,因此境外分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3.企业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分支机构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的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因此,如将资产从境内总机构转移至境外分支机构,则视同销售。 4.哪些企业可以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的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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