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选择增值税免缴不划算(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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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公益性捐赠:选择增值税免缴不划算(老会计人的经验)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目前国家通过税收优惠的形式鼓励开展公益性捐赠。对于一些特定的公益性捐赠,税收上既允许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又允许捐赠货物免缴增值税。但是,对于这些特定的公益性捐赠,选择免缴增值税并不划算。比如,甲公司属于某县一家设备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2015年3月,通过县级人民政府,向鲁甸地震灾区某企业捐赠设备10台,包含增值税的公允价
2、为117万元,成本价为80万元。已知该批设备外购成本费用共抵扣进项税额10.2万元。假如甲公司2015年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2015年2月3月增值税不存在留抵现象,已知甲公司以上利润总额、2015年2月3月应纳增值税额,均不涉及捐赠货物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那么甲公司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可少纳税?方案一,依照税法规定,免缴增值税,并允许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规定:1.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
3、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2.自2014年8月3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计算过程:1.进项税转出额10.2(万元);2.捐赠货物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2(5%+3%)0.816(万元);3.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00010.2-0.816)25%497.246(万元);合计应纳税额10.20.816497.246508.262(万元)。风险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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