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执行口径(1)(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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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执行口径(1)(老会计人的经验)宁国税函2010189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区局机关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各地反映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存在对一些政策理解不一致,操作程序不明确、执行口径不统一的问题。为规范全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经研究,现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存在问题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一、关于企业向企业和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以何种票据入账可在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
2、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企业向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
3、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二、关于企业常年聘请法律顾问支付服务费或工资有关凭证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属于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在聘请法律顾问时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律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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