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金融商品持有收益纳税时间有变化(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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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营改增后金融商品持有收益纳税时间有变化(老会计人的经验)金融企业体量大、业务复杂,是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重点行业。金融行业营改增政策基本平移了原营业税政策,但也有一些变化,比如金融企业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取得的收益的纳税时间,就是营改增较营业税变化之处。营业税制度下例1:某金融企业2015年1月1日购入债券100万元,年利率5%,2016年1月4日取得利息,1月15日以12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1)会计处理(万元)1月1日:借:交易性金融资产100贷:银行存款10012月31日:借:应收利息5贷:投资收益51月4日:借:银行存款5贷:
2、应收利息5借:银行存款120贷:交易性金融资产100投资收益20(2)营业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换算为公式:股票、债券买卖业务营业额=股票、债券的卖出价-买入价=股票、债券的卖出价-(股票、债券的购入价-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即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在转让成本中被扣除,相当于股票
3、、债券持有收益在转让时征税,在持有期间不征税。如例1:该金融企业缴纳营业税=120-(100-5)5%=1.25万元营改增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包含“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营改增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在持有时即征增值税,转让时不再征税,纳税时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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