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全册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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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目录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 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6 3.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7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9 5.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12 6.职业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14 7.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16 8.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8 9.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19 10.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22 11.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23 1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5 13.放射作业管理制度........................................27 14.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29 15.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31 16.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33 17.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34 18.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35 19.应急性健康监护管理制度..................................36 2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37 21.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39 22.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41 23.职业危害防治专题会议制度................................43 24.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44 1.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总则 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负责职业健康”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3、本制度规定从矿领导到各单位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矿井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4、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二、各级领导、部门、人员的职责 矿长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矿井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危害防治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参与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结合相关制度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7、对全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矿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煤矿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修改)矿井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定矿井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矿井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矿领导、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矿井和各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单位、队组、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矿井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矿井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矿井所属各业务科室的职责 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管系统按单位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各单位的行政正职为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调度室负责制定本矿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救援物资、设备的落实到位,牵头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活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 4、安检科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考核,负责牵头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职业危害防治专题会议。 5、人力资源科作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协调医院对全矿职工岗前、岗中、离岗前的体检和健康评价工作,负责职工职业病诊断、治疗、疗养与病人保障等业务。 6、地测科负责联系有资质并在煤炭厅备案的单位对全矿地面及井下的职业危害源(噪声)设备、设施的按期检测、评估工作及日常监测、管理工作。 7、通风区负责联系有资质并在煤炭厅备案的单位对全矿地面及井下各个职业危害源(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洗煤厂各个职业危害源(粉尘)设备、设施按期检测、评估工作及日常监测、管理工作。 8、洗煤厂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对本厂职业危害源(辐射)设备、设施按期检测、评估工作及日常监测、管理工作。 9、井上下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源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职工个体防护劳保用品佩戴的管理工作。 10、计划财务科负责每年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项目年度需用资金计划,及时做好年度内各项资金、费用提留、支取的记录工作。每年年初制定的经营规划中必须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并将目标管理责任层层分解到位,确保相关部门和机构都有相应的职责、任务、目标、进度和考核指标 11、物资装备科负责针对不同岗位、不同职业危害因素,完善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工作,建立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台账,按时、足额向职工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12、人力资源科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知识、标准的全员培训工作和职工劳动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履行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义务。 13、政工科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营造浓厚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文化氛围。 14、生产技术科负责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尽量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15、工会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活动。 16、机电科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的管理工作,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17、保卫科负责对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消防设备定期检查,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一旦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负责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对事故影响区域进行地面交通管制及秩序维持。 五、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协助人力资源科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协调解决健康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六、各生产单位领导职责 1、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队组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队组范围的检查,对作业现场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队组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七、考核 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各岗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能按照制度要求履行职责的或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有关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扣除责任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分2—5分,造成事故的,按照《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标准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相关责任。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矿井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矿井所属各部门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人力资源科与已进、新进矿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三、矿井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四、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五、矿井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六、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委托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的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七、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将诊断结果告知职工家属或本人,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八、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告知正确使用方法。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将采取措施和控制效果公布。 九、对于未按照制度要求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内各单位管理和操作人员。 二、职责和权限 1、矿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 2、人力资源科负责职工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 三、工作内容 1、培训计划:安全检查科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负责向人力资源科书面申报培训需求。人力资源科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报领导审批。 2、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3、培训内容:矿井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4、培训形式:(1)内部培训;新员工上岗前-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矿井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矿井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2)外部委托培训;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矿井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5、培训效果评定:新入矿或转岗人员经考核、评定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在岗期间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经考核、评定不合格时,下岗学习,下岗学习期间工资减半、再次考核、评定不合格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加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人员,在未取得培训合格证前不得上岗。 6、记录 人力资源科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四、考核 对于未按照制度要求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和《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总则 1、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是生产设备设施的组成部分,物资装备科要将其管理纳入正常的工艺装备管理之中,建立相应的设备设施台帐和维修计划。 2 、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必须进行调试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二、目的与范围 1、为了充分发挥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效能,使设备设施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与工艺设备同步运行,且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使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规定了矿井内的防尘、防毒(有毒有害气体、有毒化学品)、降噪以及通风降温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 3、本制度适用于煤矿所有单位。 三、职责 1、安检科是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选型、使用、维修保养及更新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和考核;负责设备设施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2、物资装备科负责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采购、发放和修理,协同安检科办理设备设施的报废手续。 3、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负责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台账。 四、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 1、设备设施操作者上岗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重点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操作者经培训合格,且取得设备设施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设备设施。 2、设备设施使用必须严格按“三定一证(使用设备实行定人、定机、定作业指导书,凭设备操作证操作设备)”要求进行管理,遵守设备操作作业指导书的规定。并负责填写各种设备设施运行记录。 3、设备设施操作者应具备“三好(管好、用好、修好设备设施)”、“四会(会操作、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设备故障)”、“四项要求(整齐、清洁、润滑、安全)”、“五项纪律(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经常保持设备清洁,并按规定保养;遵守交接班制度;管好工具、附件,不得丢失;发现故障立即停车,自己不能处理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检查)”的基本技能和设备管理意识,在开机前应认真做好重点设备的日常点检工作。 4、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施不得无故停用或擅自拆除,凡因故停用设备设施应办理停用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1、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由操作者负责,做到: (1)班前认真检查设备,按规定做好设备的点检工作和保养工作。 (2)班中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 (3)设备清扫、润滑工作。 2、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应与工艺装备一并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 (1)的定保工作在每年的元旦、五一、高温停产、十一和春节期间进行。设备设施的定保以设备操作者为主,维修人员进行指导和配合,按设备设施定保标准进行。 (2)施维修人员按设备设施定检内容进行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并做好定检记录。 3、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故障管理 (1)施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关闭电源,防止故障扩大,通知物资装备科,按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及时组织处理。必要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抢修。 (2)施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必须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停止或限量排放污染物,预计停机时间超过4小时的,必须将故障信息上报安检科。 (3)设施故障排除后,设备操作者应对设备进行认可,并和维修人员如实填写维修记录。 六、设备设施的报废与更新管理 1、设备设施报废的条件:设备设施经更新改造后性能仍不能满足职业危害因素防治防护设计要求和保证处理后作业点排放达标的防治设备设施。 2、设备设施报废的审批程序:凡符合报废条件的防治设备,由物资装备科和安检科组织全面检查和初步技术鉴定后,填写《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报废申请表》,按照矿井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3、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报废后应及时进行更新,其程序按下列要求执行: (1)编制:安检科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收集工会和员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编制年度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更新投资计划,报计划财务科,经其审核后上报矿领导。经矿领导审核批准后,由计划财务科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2)项目的实施:安检科会同各单位提出初步方案及技术要求,并报物资装备科。 (3)物资装备科组织召开具备资质的供应商大会,通报项目技术要求和其他商务要求,待各供应商编制详细技术方案并上报物资装备科。物资装备科、安检科组织召开评审会议,确定技术方案和供应商。 (4)物资装备科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 (5)项目完成后,由物资装备科、安检科和各单位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验收。 4、设备设施的技术资料管理:各单位应配备人员做好设备技术资料的管理、收集技术改造后的资料归档等工作,以满足设备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七、考核 对于未按照制度要求配备和管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责任单位,按照《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职业健康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内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实施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发给员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种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是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职业健康安全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二、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负责人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三、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各单位生产实际情况具体拟定,各单位按拟定的标准执行。 四、建立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片或领用证制度,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均由发放单位进行登记,领用证或登记卡片由发放单位保存。 五、凡因工作需要在矿井内部调动的员工应按其变动后的工种标准领取防护用品。 六、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坏,更不能转卖等,若发生上述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七、员工进入作业场所,应根据不同季节正确着装。检修人员在生产现场作业时,根据作业性质和接触物质等选择不同的防护用品并正确穿戴。 八、凡发给车间、班组的公用防护用品,均应建立登记台账,指定专人管理。 九、凡调离矿井的员工,应在调离前交清防护用品,方可办理调离关系。 十、因故较长时间未出勤者,根据离开岗位的时间,酌情停发,减发或延长防护用品的使用期。 十一、外单位来矿实习、培训等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参照本矿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十二、临时工岗位的防护用品可参照本矿井防护用品标准发放,其费用按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十三、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参与制定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审批防护用品的发放,参与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及使用管理,并参与购进的防护用品的验收。 十四、物资装备科根据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购买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必须到有定点生产证、经销许可证的单位购买,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等。 十五、计划财务科负责提供购买防护用品的资金,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应对此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六、使用单位负责对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人员、数量、种类进行统计上报。按照矿井的要求领用个人防护用品并发放给员工。对员工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指导,督促正确佩戴。 十七、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是防护用品的监督部门,有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使用进行监督。 十八、职业卫生主管单位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矿井在用的防护用品进行抽 查与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送国家授权的防护用品检验站检验。 十九、防护用品的报废。矿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判废条件、判废程序、判废处理规定执行。 二十、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矿井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二十一、对于未按照制度要求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责任单位,按照《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 二十二、对于不能按照要求正确使用和佩带防护用品上岗作业的个人一律按照“三违”进行考核。 职业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矿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矿井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本矿井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通风区负责对本矿井生产作业场所的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地测科负责本矿井生产作业场所的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建立相应的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声、高温等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矿井职业健康主管部门、 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三、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甲烷、氨、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二甲苯、硫化氢等毒物和粉尘、噪声、热辐射、电离辐射等危害因素。 四、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矿井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声、高温检测评价报告,根据检测周期向矿井职业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向受检测的单位通报,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送相关部门,由其整理后存入矿井职业卫生档案。 五、矿井各单位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职业危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题报告矿领导立项进行整改。 六、在矿井生产装置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通风区要及时进行分析检测。如遇生产不正常,矿井各单位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职业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安排临时检测任务。 七、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八、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计划财务科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九、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矿井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十、安检科每年负责联系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矿井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十一、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实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十三、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责任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五、对于未按制度要求进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和对监测结果进行弄虚作假的检测人员一律按照严重违章进行考核,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对于未按制度要求对职业危害监测结果进行存档的责任单位按照《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进行考核。 十七、对于因工作原因造成日常监测工作不能如期正常开展的责任单位扣除当月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分2—5分。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十八、对于因工作原因造成职业危害监测评价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责任单位扣除当月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分2—5分。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矿井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本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力资源科负责组织新录用人员到医院参加体检,医院具体负责进行各项体检及对体检结果的解释、存档。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矿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 7~8 月向矿人力资源科报告,人力资源科核实后,组织相关人员到医院进行体检,医院应结合各单位实际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人力资源科要及时(每年的4、7月份)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 90 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经人力资源科核实研究后,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人力资源科应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人力资源科应协同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对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九、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十、对直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的员工每年由人力资源科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2年由人力资源科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人力资源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十一、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十二、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三、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四、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矿职业卫生主管单位、计划财务科按规定执行。 十五、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对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十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十七、因管理原因造成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不到位的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责任单位按照《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二、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矿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四、矿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五、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六、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七、矿井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八、矿井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九、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十、因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如期、如实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申报的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责任单位按照《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和标准进行考核。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一、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持有医疗执业许可证; 3、执业许可证上注明有职业病诊断的范围; 4、具有与其开展职业病诊断范围相适应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5、具有与其开展职业病诊断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6、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及管理的制度。 二、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包括: 1、受理并负责职业病诊断工作; 2、按照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与诊断规范,进行执业范围内的职业病诊断,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承担职业病报告工作; 4、承担职业病诊断的法律责任。 三、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四、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1、病人的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上述所列因素是职业病诊断的法定因素,任何职业病诊断都不得排除上述因素。 五、职业病诊断程序的要求 1、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简称“当事人”)提出诊断申请。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⑴职业史、既往史书面材料; ⑵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⑷作业场所历年职业卫生监测资料; ⑸接尘者应提交最近一次X线胸片和报告单; ⑹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受理。对当事人所提供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3、现场调查取证。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除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外,必要时,诊断机构要深入现场,针对诊断中的疑点进行取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为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提供有关资料。 4、诊断。参加诊断的职业卫生医师应当根据临床检查结果,对照受理或现场取证的所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提出诊断意见。 六、为了保证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诊断科学、客观、公正,并便于明确诊断责任,本条对职业病诊断程序提出二项特别要求:(1)集体诊断(2)集体-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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