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星级酒店财务管理制度-【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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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星级酒店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篇: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酒店财务管理,规范酒店财务行为,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旅游饮食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酒店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酒店的财务会计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授权财务经理负责管理。财务部下设《会计核算、营业收入、收入审查、成本核算、采购工作、网络管理》等部门,承担酒店物资采购、收支管理、会计核算、网络信息管理等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三条: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旅游饮食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酒店的实际情况,制定酒店会计核算政策和办理会计核算业务。 第五条:酒店发生之经济业务,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本,编制会计报表。 第六条: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会计期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月度会计期间自每月的第一日起至最后一日止。 第七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记帐。 第八条: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按《旅游饮食企业财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 第九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做到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条:收入与成本费用应相互配比。 第十一条: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第十二条:各项财产物资均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第十三条:会计核算政策 1、 存货按加权平均法核算; 2、 低值易耗品摊销采用一次摊销法和分期摊销法核算; 3、 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在受益年限内平均摊销; 4、 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第十四条:记帐程序 1、 酒店发生之经济业务按照先单据、后款项的原则办理。发生之经济业务必须凭审批有效的、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记帐。 2、 出纳凭审批有效的、手续完备的收支凭证办理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按管理要求编制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日结表,将收支单据和日结表一并交会计审查和记帐。 3、 会计审查收支日结表和收支凭证无误后,根据收支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经财务经理审核签字后,按记帐凭证和记帐凭证汇总表登记明细分类帐和总分类帐。 4、 会计根据明细分类帐和总分类帐编制会计报表,送财务经理审核签认,再呈总经理审批。 5、 会计应按时做好记帐、对帐和结帐工作,按月、季、年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按集团公司对酒店经营管理目标的要求,在总经理的领导下,通过市场调查、对酒店经营情况的分析,确定酒店总体经营目标,各部门按经营目标编制经营计划。 第十六条:经营计划经财务部审核汇总,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酒店经营计划包括营业计划、成本费用计划、利润计划、资产购置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八条:年度经营计划于每年11月中旬开始编制,12月下旬完成。月度资金计划于上月末完成。 第十九条:经营计划经审批后下达至各部门执行。 第四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酒店流动资产的管理实行分工合作,相互牵制的原则,对各项流动资产及时核对、及时检查,不允许以“白条”抵库,货币资金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一条:货币资金管理 1、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2、资金的收付业务由财务部按程序、按管理制度办理。严禁违规操作,严禁保留帐外资金。 3、现金和银行存款设置日记帐管理,对发生的收支业务,按发生顺序逐笔序时登记。 4、各项收支原始凭证在办理收付款业务后,应及时加盖“收、付款”章。出纳凭单登记日记帐,会计凭单编制记帐凭证。 5、酒店货币资金的管理按《资金管理制度》、《费用报销管理规定》、《审批权限管理规定》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应收帐款管理 1、酒店应收帐款按实际发生额记帐,分明细核算。应收帐款必须按有效原始凭证登记。 2、应收帐款应及时追收、按月清理、按期收回。 3、对确实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由财务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 4、会计凭总经理的审批意见作帐务调整,对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记入当期管理费用,冲减应收帐款。 5、对已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后又收回的,应先冲减当期管理费用,冲回应收帐款后再按规定冲减应收帐款。 第二十三条:存货管理 1、设置存货明细帐,按存货收、发货程序序时登记。并定期盘点和对帐,对帐实不符的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 2、存货自取得、保管、到使用,都必须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存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外购存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运输费、挑选整理费和合理损耗以及税费入帐;自制存货按制造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及其他各种支出入帐;接受捐赠的存货按捐赠方提供的发票加运输费和挑选整理费及税费入帐或按市价入帐;盘盈的存货按市价入帐;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投资双方确认的价值入帐。 5、 领用存货按存货出仓手续办理,按实际成本核算。领用时借记成本费用帐户,贷记存货帐户。领用又退回的借记存货帐户,贷记成本费用帐户。月末盘点之部门在用结余存货,作假退料处理,借记存货帐户,贷记成本费用帐户。 6、 存货必须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发货。 第二十四条:待摊费用核算 1、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但不得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 2、待摊费用摊销时,期间不得有间隔。 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按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按酒店的具体规定执行。酒店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械动力设备、电器及音响设备、电脑系统、贵重家具、娱乐设施设备、厨房设施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1、 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费、相关税费入帐。 2、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费、相关税费及支付的安装调试费入帐。 3、 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协议的价格入帐。 4、 捐赠者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者提供的发货票和由企业负担的各项费用入帐。未提供发货票和有关价值的,按市场价值加上由企业负担的各项费用减去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确定的折旧价值的余额入帐。 5、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值确定入帐价值。 6、 为固定资产的购建发生的专用借款,按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有关规定计入资产价值。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折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酒店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第二十八条: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房屋装修列入固定资产的不计残值;地毯不计残值。 第二十九条:计提折旧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当月入帐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自次月起计提折旧。 2、 当月转出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3、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如能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 4、 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5、 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不提折旧。 6、 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分类和折旧年限: 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 20-30年 二、机械动力设备 6-8年 三、电器及音响设备 5年 四、电脑系统 5年 五、家具 5年 六、康娱设施、设备 5-6年 七、厨房设施、设备 5-6年 八、运输工具 5-8年 九、地毯 3-5年 十、其他 4-5年 第三十一条: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由酒店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清产核资后折旧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应定期清查和盘点,对帐实不符的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并作相应的帐务调整。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实行分级建帐、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帐帐相符。 第六章:在建工程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在建工程按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工程中发生的残料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三十五条: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试经营产生的收入或支出,不得计入工程成本。收入与支出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资料估算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决算完毕后,按实际数调整原暂估价值及折旧。 第三十七条:发生的工程项目的借款利息,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按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计入工程成本。 第三十八条: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的,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后的损失,计入施工工程成本。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七章: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无形资产的管理 1、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帐或按市场同类价格评估确认的价值入帐。 2、 无形资产于取得当月起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3、 摊销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经营环境变化需要变更的,应将该变更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4、 出售、转让无形资产,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减去无形资产摊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5、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酒店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将其余值一次性转销。 第四十条:递延资产的管理 1、 开办费:按国家会计政策规定,开办费应于企业开始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入当期管理费用。但根据本酒店的实际情况,开办费在酒店开始经营的当月起按不超过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2、 长期待摊费用在其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3、 长期待摊费用的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将尚未摊销余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第八章:流动负债管理 第四十一条:流动负债是指将于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以及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务。 第四十二条:流动负债以实际发生的业务凭证为依据,按实际发生额记帐,按类别分明细核算。 1、短期借款,按实际发生额记帐,产生之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2、应付帐款,酒店按相关业务流程,按实际发生之经济业务记帐。应付帐款分明细核算,支付应付帐款时逐笔核销。 3、应交税金,反映酒店应交未交的各项税费。应交税金按实际营业情况按月预提,按期缴交。 4、应付工资,反映酒店应付未付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与工资有关的各项费用。该帐户按月预提,按期支付。 5、其他应付款,反映与酒店购销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应付、暂收款。该帐户分明细核算,按实际发生的业务凭证记帐。 第四十三条:流动负债应定期清理、按期结算,应付帐款帐户应定期与债权单位核对。 第九章:长期负债管理 第四十四条: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或超过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 第四十五条:长期负债以实际发生额记帐。长期负债发生的应付利息、外币折算差额,均应与债务本金一并记入同一帐户。 第四十六条:支付长期负债利息和结转汇兑差额时,冲减长期负债本金帐户。 第四十七条:长期负债分明细核算。将于一年内到期或一个营业周期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在会计报表中应作为流动负债反映。 第十章:所有者权益 第四十八条:所有者权益是指投资者对酒店净资产享有的权利。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1、实收资本(股本),是指酒店实际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酒店按实际收到投资金额入帐,实收资本(股本)帐户分明细核算。 2、资本公积,指酒店接受捐赠、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或减值部份、资本折算差额等内容。酒店接受捐赠时,按捐赠方提供的发票及有关证明资产价值的文件确定价值;没有发票及证明文件的,按市场同类物资价格及资产的新旧程度确定其价值。 3、未分配利润,是指酒店实际税后利润尚未分配的部份。在利润分配帐户下专设未分配利润明细帐户核算。年度终了,进行利润分配后贷方余额为未分配利润,借方余额为未弥补的亏损。 4、酒店按法定程序经批准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帐户、贷记“实收资本”帐户。 第四十九条:酒店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增加或减少资本,在实际发生时,需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一章:成本和费用 第五十条:成本费用的核算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制度执行。应遵循下列原则: 1、实际成本计价原则,酒店对各种原料、商品及物料用品的耗用和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按实际采购价格核算;对能源费用、工资费用、劳务费用等按相关的仪器仪表、工时考勤记录、劳务合约等核算。对于部份预提费用,在计算期内按实际资料或实际发生额调整。 2、分期核算原则,成本费用核算按公历历月制,在成本和费用计算期内,按实际资料和价格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 3、合法性原则,凡计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酒店财务制度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记入成本费用。 4、 一贯性原则,与成本和费用核算有关的会计处理方法,应保持前后一致,相互可比。 5、 成本和费用配比原则,按因果关系确认,对于一项支出的发生与某种收入存在明显因果关系的,应在该收入实现时,确认为营业成本和费用,并与之配比;按受益期分配原则,对于支出的效益涉及若干会计年度的资本性支出,应在与支出效益相关的各受益期,按合理的方式分配确认为费用,分别与各受益期的收入配比;按发生的时期立即确认,对既无明显因果关系,又难以按受益原则进行分配的支出,在发生的当期立即确认,作为期间费用与发生当期的收入配比。 6、 权责发生制原则,在进行成本费用核算时,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五十一条:为正确核算成本和费用,应当划清成本和费用的界限: 1、划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界限,凡当期领用存货计入当期成本和费用(大额低值易耗品除外)。 2、划清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界限,凡能直接确认为某一销售收入对象的原料和物料支出作为成本核算,凡不能直确认为某一销售收入对象的原料和物料支出作为费用核算。 3、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界限,凡支出受益期限涉及几个经营年度的作为资本性支出,凡支出受益于当期的作为经营性支出。 第五十二条:成本和费用核算的内容,根据《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酒店将成本和费用划分为: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营业成本,指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与收入有直接关系的支出。包括餐饮部直接耗用的食品原材料、调味料、各种配料成本;娱乐、客房、康乐等部门直销的各种商品成本;已计入营业收入的车辆出租费用支出、电话费支出、洗衣费支出,已计入收入的其他直接支出。 2、营业费用,指各营业部门在营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耗费。包括物料消耗、能源费用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营业用固定资产折旧、房屋租金、修理费支出、制服及布草洗涤费、直接归属部门的广告宣传费、差旅费、通信费、营业人员工资、工作餐费、住宿费、员工福利支出、为某特定项目支出的政府规费,以及为营业活动支出的其他费用。 3、管理费用,指为管理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管理部门的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折旧、能源消耗、管理人员工资、工作餐费、住宿费、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劳动保险费、财产保险费、租赁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货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交际应酬费、存货盘亏和毁损及其他管理费用。 4、财务费用,指支付给金融机构的手续费、利息费用及汇兑损益。 第五十三条:酒店发生之各项成本费用,应严加控制,接计划执行。对无计划应按规定经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章:收入、利润和利润分配 第五十四条:营业收入,是指酒店在经营活动和提供劳务服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五十五条: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 1、 当某项经营活动、劳务服务活动一经提供,同时收到帐款或已取得收取帐款的权利时,确认为收入。 2、 本月实现之营业收入,记入本月帐内,并相应结转与本月有关的成本费用和税金。发生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直接冲减本期收入。 3、 各项预收款及暂收款不能作为收入入帐,应作为负债项目反映。当实际消费发生时,再将其转入收入帐内。 4、 各项罚没收入或其他不属营业性质的收入,应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不得列入营业收入帐内。 5、 营业收入分明细核算,月终将营业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第五十六条:营业外收入,是指与酒店营业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收入,包括出租房屋收入、各项管理费收入、赔偿收入、罚款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等。 1、营业外收入分明细科目核算。 2、月终将营业外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第五十七条:营业外支出,是指与酒店营业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及各项罚没支出等。 1、营业外支出分明细科目核算。 2、月终将营业外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第五十八条:利润,是指酒店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利润总额和未分配利润。 1、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净额。 2、投资收益,是指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润、利息等,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净额。 3、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的净额。 4、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的总和。 5、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利润。 第五十九条:年终结帐后,发现以前年度会计事项处理错误,涉及年度损益的,应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计入本年的损益。 第六十条:实现的利润和利润分配应分别核算。对未分配利润应在未分配利润科目中反映。 第十三章:会计报表 第六十一条:酒店按《企业会计报告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并做到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第六十二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包括: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有关附表 第六十三条:会计报表按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要求编制,准时报送。对外报表在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报表于月份终了后20日报出。对内报表于月份终了后10日前报出,年度报表于月份终了后20日报出。 第六十四条:各种会计报表之间、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的有关数字应相互衔接,各个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内容和核算方法如有变动,应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六十五条:各种会计报表中所规定的补充资料,应填列齐全,不得遗漏。 第六十六条: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 第十四章:票据管理 第六十七条:酒店票据包括酒店用于业务结算的支汇、汇票;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发票、收款收据,用于经营活动的有价票券和赠券。 1、支票、汇票是酒店的重要结算凭证,由专人管理、由会计监督。 2、发票、收款收据是用于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重要凭证,由会计部负责管理和核销。 3、有价票券和赠券是用于酒店经营活动,在酒店范围内使用的结算票券,由财务部统一管理、统一发放。 第十五章:会计档案 第六十八条:会计档案包括记帐凭证、会计帐本、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文件、预算表和其他有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六十九条:会计档案由会计负责管理,财务主管人员监督。会计离职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十条:会计档案应按时间、按类别、按顺序装订成册,编号列表保管。 第七十一条:会计档案保管时间按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内部借阅应经财务经理同意后办理借阅手续。 第七十三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时,应填写销毁清册呈报审批,经审批后由财务人员和总经办人员共同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经审批后执行。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解释和修订,修订内容报总经理和集团财务部审批。 第二篇:计划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酒店经营管理,做好财务计划工作,充分发挥计划的控制与管理作用,保障酒店经济活动有序进行,根据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计划应根据酒店实际情况,结合市场动态,按董事会对酒店经营和管理目标的要求,以激励员工的机制,并按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可以实现或达到的目标为基础,以科学的方法编制各项预算。 第三条:预算由下而上编制,以全员参与为目的,以能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为要求,做到不虚报、不浮夸,切合实际进行编制。 第四条:预算经财务部审核和修正,由总经理批准,并委托财务部以计划方式下达至各部门执行,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五条: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度计划,年度计划于每年12月中旬完成,季度计划于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下旬完成,月度计划于每月25-31日内完成。 第二章:计划的内容 第六条:计划内容包括“营业计划、费用计划、利润计划、资产购置计划、财务计划”。 第七条:各项计划通过编制预算制定,酒店预算的内容包括: 1、 营业预算,指按酒店管理当局的要求,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毛利的期望值进行的预测。由各营业部门按近期实际营业情况和市场发展状况,结合酒店的期望目标编制。具体指标有:营业收入预算、毛利率和成本预算。 2、 费用预算,指按酒店管理当局的要求,对费用支出控制的期望值进行的预测,由各职能部门按实际经营情况和市场发展状况,结合酒店的期望目标编制。具体指标有:物耗费用预算、人工费用预算、能源费用预算及其他费用预算。 3、 利润预算,指按酒店管理当局的目标要求,对酒店经营成果预期目标进行的预测,按营业预算、费用预算和其他预算综合分析编制。具体指标有:主营业务利润预算、其他业务利润预算、投资收益和利润总额预算。 4、 资产购置预算,指按酒店的经营和发展需要,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添置和更新的预算。具体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添置和更新预算、餐具瓷器和制服布草的添置与更新预算。重大设备和基建项目预算由董事会决定。 5、 财务预算,指对资金收支安排编制的预算,由财务部按营业预算、费用预算、利润预算、资产购置预算及上期财务报表数据综合分析编制的资金收支预算。具体指标有:流动资金预算、固定资金预算、专项资金预算、偿债资金预算及其他资金预算。 6、 物资采购预算,指各职能部门按营业预算、费用预算、资产购置预算和实际经营情况综合分析编制的物资采购预算。包括物资采购数量预算和采购金额预算。 7、 资金支出预算,指酒店各部门按营业需要,除采购资金以外的其他临时资金支出的预算。由各职能部门按实际情况编制,报财务部和总经理审核。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应按财务部的要求编制,报财务部审核和汇总、经研究确定后报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预算经批准后列为计划执行。对未在计划之列的各项支出应先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否则不予执行。 第九条: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动。确因经营环境改变需要变动的,应于季度结束后调整。流动资金计划可按实际经营情况在合理范围内按月调整。 第三章:编制预算 第十条:编制预算应确定编制前提(即经营假设)、编制基础(即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即计算方法),不能凭空设想,随便捏造。 1、 编制前提(即经营假设),是指在编制预算时应设定的经营环境。经营假设可按近期经营状况分为好、正常、一般三种情况设定。 2、 编制基础(即数据支持),是指在编制预算时以什么样的数据为基础,以什么样的市场为条件。可按历史数据和近期数据编制,也可按市场情况从零开始编制。 3、 编制方法(即计算方法),是指编制预算时以什么样的方法来计算数据,而不是凭空设想、胡编乱造的。如固定费用预算可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变动费用预算可按预期的成本费用控制率编制,半固定半变动费用预算可综合以上两种方法编制。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编制的预算有: 1、 销售部、房务部应编制客源预算、客房营业预算、会议接待预算、费用预算、客房利润预算、月资金支出预算。 2、 房务部应编制客房用品预算、布草更新预算、工衣工鞋预算、设备和低值易耗品添置和维修预算、清洁用品预算、洗涤用品预算。 3、 餐饮部应编制营业预算、费用预算、毛利预算、部门利润预算、餐具瓷器添置及更新预算、贵重餐料用量预算、设备和低值易耗品添置和维修预算、洗洁用品预算、餐厅布草更新预算、月资金支出预算。 4、 总经办、人事部、财务部、工程部、保安部、销售部应编制部门费用预算、设备和低值耗易耗品添置和更新预算、月资金支出预算。 5、 销售部应编制酒店广告宣传费用预算、招待应酬费用预算,并交总经办统筹。 6、 人事部应编制工资费用预算、培训费和招聘费支出预算、员工福利费支出预算、员工餐费预算、宿舍费用预算。 7、 工程部应编制能源费用预算、设备中修和大修理费用预算、零配件预算、工具购置预算。 8、 财务部应编制酒店经营预算、成本费用预算、利润预算、流动资金收支预算、固定资金预算、物资采购预算。 9、 采购应编制物资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编制预算应切合实际,避免浮夸和过于谨慎,以免流于形式,失去编制预算的作用和意义。预算经审核确定后列为计划。 第四章:计划的执行与考核 第十三条:计划经确定后下达至各部门执行,由财务部按月进行考核。财务部按实际经营情况与计划进行对比,查找差异原因,确定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的工作,认真检讨差异发生的原因,经专题会议讨论后确定考核对象。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由财务部上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每季度兑现一次。具体考核办法视实际情况而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计划管理制度自审批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解释和修订。 第三篇: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酒店资金管理,加速酒店资金周转,减少不合理的占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酒店经济效益,结合酒店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资金包括酒店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结算资金。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三条:酒店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 第四条:现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1、 支付职工工资、津贴; 2、 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3、 支付发给个人的各项奖金,及酒店处理紧急事项的支出; 4、 支付各项劳保、福利费用,以及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其他支出; 5、 支付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 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 支付转帐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 8、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酒店按业务要求,实施现金核算和管理分开的原则,分开设置现金管理岗位和记帐岗位(不包括现金日记帐),即坚持“钱帐分管”的内部牵制原则。 第六条:酒店在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内保管现金,超过限额的部份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现金的,需报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酒店各项现金收支核算,做到先凭证后款项,收付款凭证必须经过稽核或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收付款业务。同时认真审核原始单据和记帐凭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凡不符合制度规定或手续不完善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八条:酒店的空白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等结算凭证,由出纳保管在保险柜中。出纳不保管印鉴,不得在空白支票和转帐凭证上予盖印鉴。 第九条:酒店因采购材料地点不固定,交通不方便,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使用现金的,须经总经理批准后使用。 第十条:收付现金后必须在发票、收付款单据或原始凭证上加盖有日期的“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出纳人员必须逐日逐笔按现金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帐,每天编制现金收支日结表,并核对库存现金,将原始凭证连同日结表交会计复核和记帐,月终明细帐与总帐核对相符。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帐款一致。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盘点,防止“白条”抵库,坐支、挪用现金,或公款私存等行为发生。发现现金长、短款时,应立即作好记录、及时列帐,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照审批权限核批后处理。 第十二条:任何部门不准私设小金库,一切现金收入包括废旧物资出售和其他现金收入都必须交回财务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准私自截留,自行处理,更不能贪污挪用。营业收入现金必须及时缴交至收银台;收银台现金必须及时投款到保险库,收银台不许留存现金过夜。保险库之资金由出纳和收银主管每日收缴。出纳保管之现金必须每日在银行下班前送存银行。 第十三条:各收银点找零的备用金和采购用的备用金,除月终盘点外,还应不定期进行抽查和清点。备用金若无必要继续使用的,应及时收回销帐。收银台备用金应按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财务安全管理规定,确保现金的安全。 第十五条:现金保险柜不准存放私人物品,酒店现金不准私自借出、不准挪用、不允许用支票套取现金,不准用酒店银行帐户代他人收取和支取现金。出纳人员工作调离或离职,必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六条:酒店发生之经济往来,除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第十七条:酒店在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上述帐户只供酒店经营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使用,酒店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八条:送存银行的款项(含现金和支票),必须填制送款单连同现金、支票及其他转帐凭证一起送存银行,取得银行回单后据实入帐。 第十九条:出纳对发生的结算业务,应根据合法、正确和完整的收支凭证,依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登记入帐,编制银行存款日结表,结出每日余额。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于“未达帐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做出处理,防止出现差错。银行存款的对帐工作由会计负责。 第二十条: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银行开户,银行票据结算业务,不得违规开立和使用帐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无理拒付,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无债权债务或真实交易的票据。 第二十一条:支票采用记名方式,签发支票必须注明接受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以及用途。 第二十二条:原则上不准携带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外出采购,不准将支票给供货单位代为签发。如确需携带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时,一定要填写好签发日期,收款单位名称和最高结算限额,并督促经办人员及时报销。 第二十三条:结算凭证(如汇票、支票等)丢失的,经办人必须立即报告财务经理和总经理,以便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防止冒领和诈骗行为发生。如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自已承担。 第二十四条:预付款应按照已签订合同的付款条款,填制用款申请单,按酒店审批权限审批后。填制转帐支票,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凡办理预付款手续的合同事项及采购事项,款项一经付出,经办人应督促合同或采购事项的落实情况,业务结算时应及时清回余款。否则造成之损失由经办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不得违反银行结算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贪污挪用公款。 第二十七条:财务经理负责组织人员抽查现金、银行存款的使用及结余情况。检查支票的使用情况及结存情况。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结算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有效控制结算资金的占用,及时追收、清理应收帐款,加速资金回笼是酒店结算资金管理的原则。酒店长包房房租应每月结算一次或按合约或协议及时结算;团队会议消费,应于接待业务完成后及时结算。 第二十九条:应收帐款应按签单协议及时追收,防止呆坏帐的发生。对收款有困难、逾期未收回的应收帐款,应请营业部门协助追收。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十条:对各项采购款项,原则上应采用月结的形式结算,合同或协议有规定的按合同或协议执行。各项采购付款不得办理预付款(紧急采购物资除外)。 第三十一条:工程项目结算,应根据工程合同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至六个月内结算。零星维修工程,于工程完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结算。合同规定了结算期限及结算方式的按合同执行。 第三十二条:酒店发生的往来业务,应分别不同情况,分科目设立帐户核算。往来帐户应逐笔登记,帐款结算后应逐笔核销。 第三十三条:个人出差借款或采购借款,出差人员或采购人员在出差归来或采购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必须至财务部办理报帐手续,逾期不报者不得继续借款,同时将从其工资内扣回。 第五章:工资结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酒店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纳入工资总额核算。 第三十五条:按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计划,严格进行控制。各部门应按人事部门的要求,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部门员工扣款资料及代扣款项资料,人事部按实有在职人数和工资标准等资料计算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连同相关资料报财务部门审核。 第三十六条:财务部按人事部核定的实有人数和工资额,编制工资发放汇总表,计算代扣款项,列出工资发放清单,打印员工工资条,员工在领取工资时必须在工资条上签名或盖章。人事部为员工提供扣款及代扣款证明清单。 第三十七条:酒店通过银行储蓄卡形式发放工资。员工工资每月由财务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存入银行,员工接财务部通知后至银行领取。新员工工资卡的建立,由人事部提前一星期将新员工的详细资料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出纳员至银行办理。 第三十八条:员工工资卡如不慎丢失的,应由本人至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通知财务部门,同时由员工本人在银行办理新的工资卡,并将新卡号报财务部。以方便财务部更新卡号。如因员工本人遗失工资卡又未及时通知财务部的,造成之经济损失由员工本人负责。 第三十九条:临时离职员工工资结算,人事部应提前一天做好工资清单,交财务部复核、呈各权责人员审批。员工凭签批有效的离职交收表至财务部领取。 第六章:备用金管理 第四十条:酒店备用金的使用范围限各收银点找零时使用和零星物资采购时使用,其他临时用款应填写借款单借取。 第四十一条:收银点备用金按酒店营业需要,由财务部按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财务经理批准、总经理批准后使用。收银点备用金由各收银点保管,由收银领班和收银主管监督。【酒店特色】 第四十二条:前台收银点备用金暂定为人民币2000元(不包括外币兑换备用金),其他收银点备用金暂定为人民币500元,如临时不够使用可及时向出纳借款。如因营业情况发生变化,需增加或减少备用金时可按情况及时提出补充申请。 第四十三条:零星采购备用金,由采购经理提出申请,经财务经理批准、总经理批准后使用。采购备用金由采购部经理保管,采购备用金暂定为1000元人民币,只作为临时急需物资采购时使用,不需用时应及时退回财务部。正常的采购业务,按程序办理借款手续,采购业务完成后及时报帐。 第四十四条:备用金应随时清点,经常检查,按月盘点。收银点备用金应于每天营业结束后装袋封口放备用金保险柜内保管,各收银员不可自作主张、私自保管。 第四十五条:各收银员和采购人员不可私自挪用备用金,不可将备用金借他人使用,不可用备用金抵补短款。酒店临时急用向收银点借款的,应请示财务经理同意后,办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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