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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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版 目 录 第1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4 第2章 安全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5 第3章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9 第4章 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13 第5章 建设项目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16 第6章 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20 第7章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22 第8章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25 第9章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27 第10章 电气临时线审批制度 29 第11章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31 第12章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33 第13章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34 第14章 安全奖惩制度 36 第15章 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38 第16章 防尘防毒设施管理制度 41 第17章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44 第18章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45 第19章 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 47 第20章 安全生产“五同时”管理制度 48 第21章 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制度 49 第22章 危险源管理制度 51 第23章 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54 第1页/共59页 更 改 记 录 表 序号 更改部位 更改状态 更改人 批准人 更改日期 品保部 第1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环节内容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包括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 3 职责 EHS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 4 工作程序 4.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订 4.1.1企业制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4.1.2 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组织企业负责人、主要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参加讨论、研究形成初稿,再通过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修改,最后经企业最高负责人决定。 4.1.3 企业应制定各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 安全生产职责; —— 权限与义务。 4.1.4 企业主要负责人、各级领导、各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必须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审、修订,每年签订一次安全生产责任书。 4.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培训 4.2.1利用发文、会议等形式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逐级沟通。 4.2.2 利用培训机会,对各级部门和员工进行安全责任制培训。 4.2.3 各级、各岗位人员应主动学习责任制,熟悉并理解自己的职责。 4.3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评审、修订 4.3.1 EHS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评审,发现不符合的,应及时修改完善。 4.3.2 当法律法规或部门职能调整时,EHS应及时组织进行责任制修改。 4.4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 EHS至少每半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责任制的考核,年终依据考核结果提出奖励建议,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 相关记录: 各级安全责任书 第49页/共59页 第2章 安全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安全管理,识别危害因素,及时控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安全措施,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监督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 3职责 4.1EHS是安全检查的归口部门,负责安全检查的组织管理。 4.2其他部门配合EHS开展安全排查和隐患整改。 5程序 5.1安全检查的形式 5.1.1 综合安全检查,其要求有: (1)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 (2)公司每月不少于一次,各部门每月不少于二次; (3)公司综合安全检查由总经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车间由生产部经理组织车间相关人员参加。 5.1.2 日常安全检查,其要求有: (1)生产岗位操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2)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专业特点,进行经常性检查; (3)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深入生产现场特别是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 5.1.3专业安全检查,其要求有: (1)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监测仪器、运输车辆、防火防爆等进行的专业性检查; (2)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各自专业管理范围内的检查。 5.1.4季节性安全检查,其要求有: (1)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以防暑降温、防雷电、防倒塌、防食物中毒、防洪防汛为重点;秋季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冻、防滑为重点; (2)季节性检查由EHS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 5.1.5 节假日安全检查,其要求有: (1)节假日安全检查主要包括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元旦。 (2)节假日安全检查主要是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机械设备、安全设备设施、备品备件等进行的检查;对值班人员安排和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员工的情绪是否稳定进行检查; (3)由EHS组织进行。 5.2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 5.2.1 现场违章操作 5.2.1.1 现场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典型表现: ⑴ 任意拆除设备(施)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 ⑵ 设备(施)超速、超温、超载荷运行; ⑶ 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⑷ 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 ⑸ 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断电源,测量工件时未停车; ⑹ 用手替代工具操作(手拉、吹排铁屑); ⑺ 冲压作业时,手进入危险区域; ⑻ 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行走或逗留; ⑼ 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 ⑽ 厂内机动车辆未按规定载人、载物; ⑾ 机动车辆行驶时,进行上、下及抛掷物品; ⑿ 高空作业时,任意掷扔物件; ⒀ 检修电气设备(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 ⒁ 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 ⒂ 容器内部作业时未使用通风设备; ⒃ 随意倾倒炽热金属物品; ⒄ 其他不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者。 5.2.1.2 依据安全规章制度和本节5.2.1.1的内容,现场抽查。 5.2.2 现场违章作业 5.2.2.1 现场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典型表现: ⑴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作业; ⑵ 特种设备未经法定单位定期检验; ⑶ 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⑷ 新安装设备(施),未经安全验收就进行生产作业; ⑸ 未按规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 ⑹ 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施)或设备(施)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 ⑺ 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体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 ⑻ 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实; ⑼ 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违章明火作业; ⑽ 在有毒、粉尘等作业场所进餐、饮水、吸烟;未按规定使用通风除尘设备; ⑾ 危险作业时,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 ⑿ 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⒀ 发现隐患,未排除、报告、冒险作业; 5.2.2.2 依据安全操作规程和本节5.2.2.1的内容,现场抽查。 5.2.3 防护用品穿戴不合格 5.2.3.1 现场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或使用工具的典型表现: ⑴ 生产现场穿高跟鞋、凉鞋或拖鞋;高处作业穿硬底鞋,电气作业未穿绝缘鞋; ⑵ 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裙裤、裙子、宽松衫、戴头巾、围巾或敞开衣襟、打赤膊、打赤脚等,以及其它不安全装束; ⑶ 超过颈根的长发,披发或发辫,而未戴工作帽或不将头发置于帽内进入生产现场; ⑷ 戴手套或未扣袖口操作旋转机床; ⑸ 工作时有颗粒物飞溅时,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⑹ 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 ⑺ 高处作业或在有坠落物体下方交叉作业时未戴硬质安全帽; ⑻ 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⑼ 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配戴防护面具或耳塞; ⑽ 带电拉高压跌落保险开关或隔离刀闸时未使用合格绝缘工具; ⑾ 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未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密闭容器内检修时,未使用Ⅲ类手持电动工具。 ⑾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如电工、电气焊工未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5.2.3.2 依据安全操作规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和本节5.2.3.1的内容,现场抽查。 5.2.4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凡在册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法定安全培训,且持证上岗;非持证人员不得进行特种作业。 5.3隐患治理 5.3.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必须经被检单位确认。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一般事故隐患,由各部门负责人立即整改;有些隐患难以做到立即整改的,但也属于一般隐患,则应采取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检查部门应督促隐患的整改。 5.3.2各部门必须在《隐患整改记录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隐患的整改并按要求回复,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EHS。 5.3.3对于涉及面较广,整改时间较长,投入资金较多的事故隐患应成立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组,建立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填写在《隐患治理记录表》上。整改完毕后,各类检查的对应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5.3.4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记录,并对隐患的整改情况登记建档,并在下次检查中进行复检确认。 5.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5.4.1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5.4.2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内容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4.3确认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由EHS在15日内将评估报告书、治理方案以及应急救援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4.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由EHS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验收。 6相关记录 6.1《综合检查表》 6.2《节假日检查表》 6.3《季节性检查表》 6.4《日常检查表》 6.5《专业检查表》 6.6《安全违章检查记录表》 6.7《隐患整改通知书》 6.8《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6.9《隐患整改登记台帐》 第3章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事故管理,吸取事故教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和回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特制定本制度。 2 职责: 2.1伤亡事故的管理,在总经理统一领导下,由EHS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2.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定事故类别。在界限不清时,由EHS负责管理。 3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伤亡事故的管理。 4 程序: 4.1事故分类 4.1.1人员伤亡事故: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及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4.1.2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烧(包括由于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燃烧),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烧毁的事故; 4.1.3爆炸事故: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4.1.4交通事故:企业机动车在厂区内外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法规及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4.1.5未遂事故: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经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亏发现及时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4.1.6环境污染事故: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质由于排放或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使周围员工、居民和行人等受到危害或影响的事故。 4.1.7工伤事故: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4.1.8自然灾害事故:因外界而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如地震、台风、暴雨、积雪、冰冻等,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事故。 4.1.9破坏事故:凡属人为因素,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4.1.10按伤害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 (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2)重伤: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指发生交通、火灾、生产及生产有关事故中造成的人身伤亡(包括当时死亡和伤后当月死亡)。 4.1.14根据事故伤害程度、经济损失及情节轻重,可将各类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详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1.15伤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经济损失程度分级和损失计算方法,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和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的规定执行。 4.2事故的预防 4.2.1公司严格执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设备、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经常维护保养,使之处于完好、正常状态。 4.2.2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认真开展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活动,发现隐患,按照“五到位”(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的要求及时治理,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4.3事故报告 4.3.1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外,应同时向公司高层领导和EHS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伤亡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3.2发生死亡、人员伤亡事故的部门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4.3.3发生火灾、爆炸及多人伤亡(含急性中毒)应立即报告EHS,同时通知公司高层领导,并在1小时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发生事故的部门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 4.3.4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要内容仔细、字迹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失等内容都要准确,防范措施落实,责任明确,按时上报,不得无误拖延、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如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上报者,应事先说明原因,否则,除责成上报外,并追究所在部门领导责任,严肃处理。 4.3.5伤亡事故的报告应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凡外单位人员在本公司劳动、实习、代培时发生的事故,由本公司按表外统计上报,并说明伤亡者单位、姓名和来厂原由。 4.3.6凡因属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规定上报,但不作为所在单位的责任事故。 4.4事故抢险和救援 4.4.1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积极组织抢救,及时拨打119、110、120等社会救援电话,妥善处理事故现场,以防事故蔓延扩大。 4.4.2发生事故后,公司高层领导应及时亲临现场,立即启动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启用应急设备、物资,指挥组织抢救,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 4.4.3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4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场所和火场,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带好防毒面具,对中毒、灼伤、烫伤人员应及时抢救处理。 4.5事故调查处理 4.5.1工伤事故应按 “四不放过”原则处理:(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3)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4.5.2发生无人员伤害、轻微伤害、轻伤、重伤事故,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EHS、生产部等负责人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的措施,填写《职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4.5.3发生责任事故,对责任者的处分,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甚至解除合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5.4构成工伤事故的,依法申报工伤。 4.5.5公司负责调查处理的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和处理原则: (1)安全管理实行总经理全面负责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EHS对安全生产负监督管理责任。 (2)由于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不科学造成事故的,由EHS负主要责任。 (3)EHS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者负责。属各部门分管业务内部事务,由各部门负责。 (4)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没采取的,由相关领导者负责;已制订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5)操作员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安全作业证才能独立操作。无安全作业证者被部门安排从事作业的,发生事故,应由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其本人负主要责任,同时所在部门负责人和EHS也应负一定责任。已取得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操作者本人负全部责任。 (6)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违章指挥者负主要责任,同时追究实际操作者的责任。 (7)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否则要追究科研人员的责任。 (8)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9)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事故时,要追究部门管理的责任。 4.6事故的统计分析 4.6.1事故发生后,EHS要进行统计分析,事故分析的步骤: 4.6.1.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4.6.1.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1)受伤部位;(2)受伤性质;(3)起因物;(4)致害物;(5)伤害方式;(6)不安全状态;(7)不安全行为。 4.6.1.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4.6.1.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4.6.1.5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4.6.2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4.6.3事故责任分析 4.6.3.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4.6.3.2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4.6.3.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6.4EHS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规则》(GB6442)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档案卡片》和《事故汇总表》等台账。 4.6.5事故档案内容:现场图、调查记录、分析会议记录、报告书、处理决定、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等。 5相关记录 5.1 《生产安全事故台账》 5.2 《工伤事故登记表》(按政府规定格式) 第4章 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1 目的: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要求,为了确保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使员工掌握安全的基本知识和安全防护技能,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职责: 2.1本管理制度由EHS负责制定,总经理批准。 2.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安全培训教育需求的识别,制定本部门的培训计划和岗位培训计划,报EHS审核备案。 2.3EHS负责制定公司年度各类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将计划抄送EHS纳入公司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2.4EHS负责安全培训效果的评价和改进,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2.5生产部协助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4 管理内容: 4.1培训计划 4.1.1EHS负责全公司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策划,根据公司的教育培训的需求、人才开发的要求及员工的现状,制定公司年度职工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计划。 4.1.2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必须明确培训目标、培训方法、培训对象、培训时间等。 4.1.3职工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由EHS负责组织实施。 4.1.4在需要时各部门可编制临时培训计划,经EHS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4.2新职工安全三级教育 4.2.1公司每一位新进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即公司级、车间、班组级安全教育。一般岗位新上岗的人员,岗前培训的总学时不得少于24学时,其中班组级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4.2.2公司级安全教育由EHS负责组织培训教育。教育培训项目:安全标准化知识,包括法律、法规,通用环境管理和安全技术、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环境、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 4.2.3部门级安全教育由各EHS负责实施。车间级教育培训项目:车间环境、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环境因素、危险源及安全事项,预防环境污染、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4.2.4班组级安全教育由各班组负责实施。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项目:生产性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及安全防护措施等。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4.2.5EHS负责监督安全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进展状况,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卡》最终返回到EHS存档备案。 4.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电工、高配、焊、切割工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压力容器操作、叉车驾驶员等)要分别参加由安监部门、技监部门组织的操作证初次培训和复审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 4.4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教育 4.4.1公司主要负责人须定期参加安监局组织的安全培训和再培训,并取得安全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4.4.2对中层领导干部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主要内容有: ⑴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和规范。 ⑵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⑶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⑷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⑸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5班组长教育 由EHS会同生产部采用授课的方法进行,其内容应根据企业特点,包括班组安全管理知识和本班组相适应的安全操作技能、岗位危险源和危害因素控制要点等,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4.6变换工种和“四新”教育 4.6.1岗位操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变换工种,应进行车间、班级安全二级教育。 4.6.2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7职业健康教育 4.7.1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以及有关部门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应进行职业健康教育。 4.7.2教育周期每2年一次。 4.8全员教育 4.8.1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4.8.2全员教育的形式:要突出重点、形象生动、简单明了、喜闻乐见等,教育周期为一年一次。 4.9复工教育 4.9.1工人因病假、事假、探亲等离开岗位一年及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车间、班组级安全教育。 4.9.2因工伤伤愈上班前必须进行车间、班组级安全教育。 4.10安全管理人员教育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安监局组织的安全培训和再培训,并取得安全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4.11培训记录和效果验证 4.11.1所有培训均需建立档案,档案包括培训大纲,教学计划、开班、结业,审批手续、考试试卷、成绩单、授课教师、参加培训学员登记情况等培训记录。 4.11.2职工教育培训档案由EHS保存,确保账、证、编号、内容一致性。 4.11.3EHS依据年度培训计划,组织配合各职能部门实施培训及培训效果有效性评价工作,填写《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及评价表》。 4.11.4有效评价的内容包括试卷成绩、证书、工作表现及领导的评价。 5记录表单: 5.1《安全培训需求识别表》 5.2《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计划表》 5.3《三级安全教育卡》 5.4《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及评价表》 5.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教育档案》 5.6《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 5.7《变换工种或复工二级安全教育卡》 5.8《特种作业人员台账》 5.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 第5章 建设项目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确保生产性建设项目(工程)实施后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订本制度。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履行立项、审批和和审查,执行安全及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项目安全和职业卫生专篇、安全和职业卫生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等审查、批复和备案等程序;进行预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一并进行。确保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安全和消防安全。 2 职责: 2.1EHS负责制(修)定本制度,总经理批准。 2.2总经理要督促公司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要确保安全设施费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和消防设施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 2.3维修部等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审查、施工、竣工验收过程中严格执行该制度。凡不符合国家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标准规定的,项目负责部门和所在部门有权制止其施工和投产。 2.4施工部门要在项目负责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施工,要严格保证施工质量,确保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2.5EHS负责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消防设施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应当依照本制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管理。 4 程序: 4.1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内容要求 4.1.1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采取技术措施增加生产能力的挖潜、革新、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即: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1.2在编制计划任务书时,必须同时提出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要求,其内容包括劳动保护设施、安全消防设施、防尘防毒设施和“三废”处理等措施。 4.1.3公司新上项目,都必须执行“三同时”规定。 4.1.4项目建设前,要写好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4.1.5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必须交安监部门审查,符合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4.2建设项目“三同时”的依据 “三同时”规定是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新、扩、改项目以及技措项目要严格执行安全、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具体文件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77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1号令)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具体要求:建设项目有立项、审批和审查等批复手续;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和职业卫生预评价;建设项目具有安全和职业卫生设计专篇;有安全验收评价和职业卫生控制效果评价;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4.3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执行 4.3.1建设项目的设计 ⑴;EHS和维修部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危险因素进行认证,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同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⑵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EHS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局51号令)的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同时EHS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EHS应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⑷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大小,职业病危害报告应报安监部门备案或审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监部门审查。 ⑹在技术准备阶段,特种危险设备、安全装备、劳动防护设施的设计、制造、选型、定货,必须经维修部审查、同意,选购(定)经国家认证的、有安全资格厂家的产品。 4.3.2建设项目的施工 ⑴EHS应对安全设施、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到位情况负全面责任。EHS负责审查外来施工单位的相应资质,并办理开工安全审核手续,所确定的承揽工程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承揽特种危险设备、安全装备安装的单位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格。安全设施、职业安全健康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施工。 ⑵EHS和项目单位对安全设施、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日常管理,应当按照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⑶EHS对防护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性管理,对施工进度、质量进行跟踪和检查,对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解决 ⑷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公司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⑸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应当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 4.3.3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⑴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通知EHS对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施的和安全实施进行竣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⑵对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由EHS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对于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政府安监部门组织验收。 ⑶未通过验收的,由责任部门负责整改;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⑷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⑸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公司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公司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 ⑻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4.3.4“四新”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四新”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中采取的临时性工艺和工艺装备必须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健康措施,并经维修部审批同意后,方能投入试用待该工艺或工艺装备定型后一月内,由EHS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正式验收 4.4 考核 4.4.1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要求,按安全奖惩办法执行。 4.4.2未经EHS审查或同意,强行投产的建设项目,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要追究批准投产者的法律责任。 5 记录 5.1建设项目 “三同时”验收记录 第6章 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有效监控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程序和基本素质要求,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2 适用范围 本公司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及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以及从事上述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3 职责 EHS负责特种设备管理。EHS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4 工作要求 4.1 特种设备的采购 4.1.1 新购特种设备应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测检验证明等文件。 4.1.2 新购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企业。 4.1.3 新增特种设备应执行注册登记制度。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4.2 特种设备的档案 4.2.1 在用特种设备的档案主要有: ⑴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⑵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⑶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⑷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⑸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2.2 在用特种设备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4.3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4.3.1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的法定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4.3.2 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周期 名称 检验项目 检验周期 固定式压力容器 年度检验 每年进行一次 全面检验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6年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每3年一次 石墨制非金属压力容器:每5年一次 玻璃纤维增强热-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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