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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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水利部2007年11月26日以SL398-2007发布 自2008年2月26日起实施 1 总则 1.0.1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施工过程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1.0.3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安全防护与安全施工,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1.0.4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实行建设单位统一领导,监理单位现场监督、施工承包单位为责任主体的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建立有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参加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明确各单位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1.0.5 各单位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1.0.6 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规定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 1.0.7 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任职;新进场(厂)从业人员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岗位更换应进行转岗安全教育才能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专门安全培训,并经国家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1.0.8 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应按规定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1.0.9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提出安全施工要求,明确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并列入工程概预算,应组织进行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和环境因素辨识、评估,提出控制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1.0.10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事故的措施。 1.0.11 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安全文明生产职责。 1.0.12 施工单位应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按承包合同规定和设计要求,结合施工实际,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对重大危险施工项目,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报建设单位(监理)审批后实施。 1.0.13 有关单位应为从事高危作业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0.14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并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遵循“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及处理。 1.0.15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是,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电机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GB1498) 《低压锅炉水质标准》(GB157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焊接护目镜和面罩非光学测试方法》(GB3609.2)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 《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GB6829)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 《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GB13690)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 《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DL516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 《高处作业吊篮》(JG/T5032)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801) 1.0.1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安全生产safety in production 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和危险因素,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 2.0.2 危险源辨识hazard identification 危险源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危险源辨识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2.0.3 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 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立法意义上的职业病是指政府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 2.0.4 “四不放过”four principles 指在事故处理中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2.0.5 隐患hidden trouble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2.0.6 特种作业special operation 由国家认定的,对操作者本人及其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 2.0.7 高处作业high altitude operation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 2.0.8 防护用品protective articles 为使员工在施工生产活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穿戴用品。 2.0.9 防护措施protective measures 为避免员工在施工生产时身体的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接触有害物质和能量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设施或手段。 2.0.10 职业卫生occupational health 以员工的健康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2.0.11 作业场所(施工生产现场)operational field 员工从事施工生产活动的地点、场地和空间。 2.0.12 施工生产安全construction safety in production 以防止员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各种伤亡事故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2.0.13 特种设备special equipment 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2.0.14 伤亡事故(工伤事故)casualty accident t是指人体生理机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事故。员工在生产劳动区域中发生的和生产劳动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称为工伤事故。 2.0.15 应急预案emergency plan 是指为了有效预防控制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或者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能够采取有效应对处理措施,防止事态和不良影响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而预先制定的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置的工作方案。 3 施工现场 3.1 基本规定 3.1.1 施工生产区域宜实行封闭管理。主要进出口处应设有明显的施工警示标志和安全文明生产规定、禁令,与施工无关的人员、设备不应进入封闭作业区。在危险作业场所应设有事故报警及紧急疏散通道设施。 3.1.2 进入施工生产区域的人员应遵守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定,正确穿戴使用防护用品和佩带标志。 3.1.3 施工生产现场应设有专(兼)职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隐患,纠正违章行为。 3.1.4 爆破、高边坡、隧洞、水上(下)、高处、多层交叉施工、大件运输、大型施工设备安装及拆除等危险作业应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应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3.1.5 施工设施的设置应符合防汛、防火、防砸、防风、防雷及职业卫生等要求。 3.1.6 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晰、稳固整齐,并保持通道畅通。 3.1.7 作业场所应保持整洁、无积水;排水管、沟应保持畅通,施工作业面应做到工完场清。 3.1.8 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采取加盖板或设置围栏等防护措施。 3.1.9 临水、临空、临边等部位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m的安全防护栏杆,下部有防护要求时还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2m的挡脚板。 3.1.10 施工生产现场临时的机动车道路,宽度不宜小于3.0m,人行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8m,做好道路日常清扫、保养和维修。 3.1.11 交通频繁的施工道路、交叉路口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信号指示灯;开挖、弃渣场地应设专人指挥。 3.1.12 爆破作业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专人警戒并划定安全警戒区。爆破后应经爆破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进入现场。洞挖、通风不良的狭窄场所,应在通风排烟、恢复照明及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他作业。 3.1.13 脚手架、排架平台等施工设施的搭设应符合安全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1.14 上下层垂直立体作业应有隔离防护设施,或错开作业时间,并应有专人监护。 3.1.15 高边坡作业前应处理边坡危石和不稳定体,并应在作业面上方设置防护设施。 3.1.16 隧洞作业应保持照明、通风良好、排水畅通,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1.17 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应绝缘可靠,线路敷设整齐,应按规定设置接地线。开关板应设有防雨罩,闸刀、接线盒应完好并装漏电保护器。 3.1.18 施工照明及线路,应遵守下列规定: 1露天施工现场宜采用高效能的照明设备。 2施工现场及作业地点,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应装设路灯。 3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内,照明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3.1.19 施工生产区应按消防的有关规定,设置相应消防池、消防栓、水管等消防器材,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3.1.20 施工生产中使用明火和易燃物品时应做好相应防火措施。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明火和吸烟。 3.1.21 大型拆除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拆除项目开工前,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确定施工范围和警戒范围,进行封闭管理,并应有专人指挥和专人安全监护。 2拆除作业开始前,应对风、水、电等动力管线妥善移设、防护或切断。 3拆除作业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多层或内外同时进行拆除。 3.2 现场布置 3.2.1 现场施工总体规划布置应遵循合理使用场地、有利施工、便于管理等基本原则。分区布置,应满足防洪、防火等安全要求及环境保护要求。 3.2.2 生产、生活、办公区和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与工程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相适应。 2选址地质稳定,不受洪水、滑坡、泥石流、塌方及危石等威胁。 3交通道路畅通,区域道路宜避免与施工主干线交叉。 4生产车间,生活、办公房屋,仓库的间距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5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远离其他区布置。 3.2.3 施工区内起重设施、施工机械、移动式电焊机及工具房、水泵房、空压机房、电工值班房等布置应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 3.2.4 混凝土、砂石料等辅助生产系统和制作加工维修厂、车间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单独布置,基础稳固,交通方便、畅通。 2应设置处理废水、粉尘等污染的设施。 3应减少因施工生产产生的噪声对生活区、办公区的干扰。 3.2.5生产区仓库、堆料场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单独设置并靠近所服务的对象区域,进出交通畅通。 2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仓储场所应符合有关安全的要求。 3应有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 3.2.6 生产区大型施工机械与车辆停放场的布置应与施工生产相适应,要求场地平整、排水畅通、基础稳固,并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3.2.7 弃渣场布置应满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防护的要求。 3.2.8 生活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噪声应符合表3.2.8规定。 表3.2.8 生产性噪声传播至非噪声作业地点噪声声级的限值 地点名称 卫生限值 [dB(A)] 等效限值 [dB(A)] 噪声车间办公室 75 不超过55 非噪声车间办公室 60 会议室 60 计算机、精密加工室 70 2大气环境质量不应低于GB3095三级标准。 3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3.2.9 各区域应根据人群分布状况修建公共厕所或设置移动式公共厕所。 3.2.10 各区域应有合理排水系统,沟、管、网排水畅通。 3.2.11 有关单位宜设立医疗急救中心(站),医疗急救中心(站)宜布置在生活区内。施工现场应设立现场救护站。 3.3 施工道路及交通 3.3.1 永久性机动车辆道路、桥梁、隧道,应按照JTG801的有关规定,并考虑施工运输的安全要求进行设计修建。 3.3.2 铁路专用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布置、建设。 3.3.3 施工生产区内机动车辆临时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纵坡不宜大于8%,进入基坑等特殊部位的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纵坡不应超过15%;道路最小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5m;路面宽度不应小于施工车辆宽度的1.5倍,且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宜窄于7.0m,单车道不宜窄于4.0m。单车道应在可视范围内设有会车位置。 2路基基础及边坡保持稳定。 3在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及叉路、涵洞口应设有相应警示标志。 4悬崖陡坡、路边临空边缘除应设有警示标志外还应设有安全墩、挡墙等安全防护设施。 5路面应经常清扫、维护和保养并应做好排水设施,不应占用有效路面。 3.3.4 交通繁忙的路口和危险地段应有专人指挥或监护。 3.3.5 施工现场的轨道机车道路,应遵守下列规定: 1基础稳固,边坡保持稳定。 2纵坡应小于3%。 3机车轨道的端部应设有钢轨车挡,其高度不低于机车轮的半径,并设有红色警示灯。 4机车轨道的外侧应设有宽度不小于0.6m的人行通道,人行通道临空高度大于2.0m时,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 5机车轨道、现场公路、人行通道等的交叉路口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设专人值班监护。 6设有专用的机车检修轨道。 7通信联系信号齐全可靠。 3.3.6 施工现场临时性桥梁,应根据桥梁的用途、承重载荷和相应技术规范进行设计修建,并符合以下要求: 1宽度应不小于施工车辆最大宽度的1.5倍。 2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护栏杆。 3.3.7 施工现场架设临时性跨越沟槽的便桥和边坡栈桥,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基础稳固、平坦畅通。 2人行便桥、栈桥宽度不应小于1.2m。 3手推车便桥、栈桥宽度不应小于1.5m。 4机动翻斗车便桥、栈桥,应根据荷载进行设计施工,其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5m。 5设有防护栏杆。 3.3.8 施工现场的各种桥梁、便桥上不应堆放设备及材料等物品,应及时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查。 3.3.9 施工交通隧道,应符合以下要求: 1隧道在平面上宜布置为直线。 2机车交通隧道的高度应满足机车以及装运货物设施总高度的要求,宽度不应小于车体宽度与人行通道宽度之和的1.2倍。 3汽车交通隧道洞内单线路基宽度应不小于3.0m,双线路基宽度应不小于5.0m。 4洞口应有防护设施,洞内不良地质条件洞段应进行支护。 5长度100m以上的隧道内应设有照明设施。 6应设有排水沟,排水畅通。 7隧道内斗车路基的纵坡不宜超过1.0%。 3.3.10 施工现场工作面、固定生产设备及设施处所等应设置人行通道,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基础牢固、通道无障碍、有防滑措施并设置护栏,无积水。 2宽度不应小于0.6m。 3危险地段应设置警示标志或警戒线。 3.4 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 3.4.1 对产生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物质及危害因素的施工生产作业场所,应制定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措施。 3.4.2 生产作业场所常见生产性粉尘、有毒物质在空气中允许浓度及限值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表3.4.2 常见生产性粉尘、有毒物质在空气中允许浓度及限值 序 号 有害物质名称 阈限值(mg/m3) 最高容许浓度 PC—MAC 时间加权平均允许浓度PC—TWA 短时间接触允许浓度PC—STEL 1 矽尘 — — — 总尘 含10~50%游离SiO2 — 1 2 含50~50%游离SiO2 — 0.7 1.5 含80%以上游离SiO2 — 0.5 1.0 呼吸尘 含10~50%游离SiO2 — 0.7 1.0 含50~50%游离SiO2 — 0.3 0.5 含80%以上游离SiO2 — 0.2 0.3 2 石灰石粉尘 总尘 — 8 10 呼吸尘 — 4 8 3 硅酸盐水泥 总尘(游离SiO2<10%) — 4 6 呼吸尘(游离SiO2<10%) — 1.5 2 4 电焊烟尘 — 4 6 5 其他粉尘 — 8 10 6 锰及无机化合物(按Mn计) — 0.15 0.45 7 一氧化碳 非高原 — 20 30 高原 海拔2000~3000m 20 — — 海拔>3000m 15 — — 8 氨Ammonia — 20 30 9 溶剂汽油 — 300 450 10 丙酮 — 300 450 11 三硝基甲苯(TNT) — 0.2 0.5 12 铅及无机化合物(按Pb计) 铅尘 0.05 — — 铅烟 0.03 — — 13 四乙基铅(皮、按Pb计) — 0.02 0.06 3.4.3 常见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取以下相应措施控制粉尘浓度: 1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或采取干式捕尘措施,不应打干钻。 2水泥储存、运送、混凝土拌和等作业应采取隔离、密封措施。 3密闭容器、构件及狭窄部位进行电焊作业时应加强通风,并佩戴防护电焊烟尘的防护用品。 4地下洞室施工应有强制通风设施,确保洞内粉尘、烟尘、废气及时排出。 5作业人员应配备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3.4.4 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地点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表3.4.4 生产性噪声声级卫生限值 日接触噪声时间 (h) 卫生限值 [dB(A)] 8 85 4 88 2 91 1 94 3.4.5 生产性噪声传播至非噪声作业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应符合表3.2.8的规定。 3.4.6 施工作业噪声传至有关区域的允许标准见表3.4.6。 表3.4.6 非施工区域的噪声允许标准 类 别 等效声级限值[dB(A)] 昼间 夜间 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55 45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60 50 工业区 65 55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0 55 3.4.7 对产生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筛分楼、破碎车间、制砂车间、空压机站、水泵房、拌和楼等生产性噪声危害作业场所应设隔音值班室,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噪耳塞等防护用品。 2木工机械、风动工具、喷砂除锈、锻造、铆焊等临时性噪声危害严重的作业人员,应配备防噪耳塞等防护用品。 3砂石料的破碎、筛分、混凝土拌和楼、金属结构制作厂等噪声严重的施工设施,不应布置在居民区、工厂、学校、生活区附近。因条件限制时,应采取降噪措施,使运行时噪声排放符合规定标准。 3.4.8 宜采用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及先进的生产工艺,对易产生毒物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取通风、净化装置或密闭等措施,使毒物排放符合规定要求。 3.4.9 产生粉尘、噪声、毒物等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实行评价监测和定期监测制度,对超标的作业环境应及时治理。评价监测应由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承担,并按规定定期检测。生产使用周期在2年以上的大中型人工砂石料生产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正式投产前应进行评价监测。 3.4.10 粉尘、毒物、噪声、辐射等定期监测可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实施,也可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粉尘作业区至少每季度测定一次粉尘浓度,作业区浓度严重超标应及时监测;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2毒物作业点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浓度超过最高允许浓度的测点应及时测定,直至浓度降至最高允许浓度以下。 3噪声作业点至少每季度测定一次A声级,每半年进行一次频谱分析。 4辐射每年监测一次,特殊情况及时监测。 3.4.11 工程建设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施工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对从事尘、毒、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人员应每年12进行一次职业体检,对确认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3.4.12 控制施工生产废渣、废气、废水等污染物的排放,排放超过标准的,应采取相应有效措施进行回收治理。 3.4.13 施工生产弃渣应运放到指定地点倾倒,集中处理,不应乱丢乱放。 3.4.14 土石方施工中装运渣土、破碎、填筑宜采取湿式降尘措施。 3.4.15 水泥搬运、装卸、拆包、进出料、拌和应采取密封措施,减少向大气排放水泥粉尘。 3.4.16 燃煤锅炉烟尘应经处理后方可排放。 3.4.17 施工废水、生活污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砂石料系统废水宜经沉淀池沉淀等处理后回收利用。 3.4.18 施工生产生活区域应设有相应卫生清洁设施和管理保洁人员,保持生产生活环境整洁、卫生。 3.5 消防 3.5.1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消防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组建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做好日常防火安全巡视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和灭火、应急疏散救护的演练。 3.5.2 根据施工生产防火安全需要,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存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消防器材及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3.5.3 消防用器材设备,应妥善管理,定期检验,及时更换过期器材,消防汽车、消防栓等设备器材不应挪作它用。 3.5.4 根据施工生产防火安全的需要,合理布置消防通道和各种防火标志,消防通道应保持通畅,宽度不应小于3.5m。 3.5.5 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电炉。利用电热的车间、办公室及住室,电热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3.5.6 挥发性的易燃物质,不应装在开口容器及放在普通仓库内。装过挥发油剂及易燃物质的空容器,应及时退库。 3.5.7 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罐装易燃液体不应露天存放,存放处应有防护栅栏,通风良好。 3.5.8 施工区域需要使用明火时,应将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并应有专人监护。 3.5.9 油料、炸药、木材等常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场所、仓库,应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和相应的消防设施,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 3.5.10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回收、销毁应有相应的防火消防措施和管理制度。 3.5.11 施工生产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25m。 2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20m。 3易燃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30m。 3.5.12 加油站、油库,应遵守下列规定: 1独立建筑,与其他设施、建筑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0m。 2周围应设有高度不低于2.0m的围墙、栅栏。 3库区内道路应为环形车道,路宽应不小于3.5m,应设有专门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4罐体应装有呼吸阀、阻火器等防火安全装置。 5应安装覆盖库(站)区的避雷装置,且应定期检测,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罐体、管道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网、线用40mm×4mm扁钢或Φ10圆钢埋设,且应定期检测,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7主要位置应设置醒目的禁火警示标志及安全防火规定标识。 8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泡沫、干粉灭火器和砂土等灭火器材。 9应使用防爆型动力和照明电器设备。 10库区内严禁一切火源,严禁吸烟及使用手机。 11工作人员应熟悉使用灭火器材和消防常识。 12运输使用的油罐车应密封,并有防静电设施。 3.5.13 木材加工厂(场、车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1独立建筑,与周围其他设施、建筑之间的安全防火距离不应小于20m。 2安全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3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堆放整齐有序,并留有足够的通道,保持畅通。 4木屑、刨花、边角料等弃物及时清除,严禁置留在场内,保持场内整洁。 5设有10m3以上的消防水池、消防栓及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 6作业场所内禁止使用明火和吸烟。 7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禁火警示标志及安全防火规定标识。 3.6 季节施工 3.6.1 昼夜平均气温低于5℃或最低气温低于-3℃时,应编制冬季施工作业计划,并应制定防寒、防毒、防滑、防冻、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3.6.2 冬季施工,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1车间气温低于5℃时,应有取暖设备。 2施工道路应采取防滑措施。冰霜雪后,脚手架、脚手板、跳板等应清除积雪或采取防滑措施。 3爆炸物品库房,应保持一定的温度,防止炸药冻结,严禁用火烤冻结的炸药。 4水冷机械、车辆等停机后,应将水箱中的水全部放净或加适当的防冻液。 5室内采用煤、木材、木炭、液化气等取暖时,应符合防火要求,火墙、烟道保持畅通,防止一氧化碳中毒。 6进行气焊作业时,应经常检查回火安全装置、胶管、减压阀,如冻结应用温水或蒸汽解冻,严禁火烤。 3.6.3 混凝土冬季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进行蒸气法施工时,应有防护烫伤措施,所有管路应有防冻措施。 2对分段浇筑的混凝土进行电气加热时,其未浇筑混凝土的钢筋与已加热部分相联系时应作接地,进行养护浇水时应切断电源。 3采用电热法施工,应指定电工参加操作,非有关人员严禁在电热区操作。工作人员应使用绝缘防护用品。 4电热法加热,现场周围均应设立有警示标志和防护栏杆,并有良好照明及信号。加热的线路应保证绝缘良好。 5如采用暖棚法时,暖棚宜采用不易燃烧的材料搭设,并应制定防火措施,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加强防火安全检查。 3.6.4 寒冷地区解冻期施工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各种设备、设施及危险施工部位应进行全面检查,以防解冻发生坍塌。 2江河开冻期间应预防冰凌堵塞导流孔洞、冲坏涵洞桥梁等。 3清除施工现场内的冰雪、污物,维护好交通道路。 3.6.5 高温季节露天作业宜搭设休息凉棚,供应清凉饮料。施工生产应避开高温时段或采取降温措施。 3.6.6 夏季施工应采取防暴雨、防雷击、防大风等措施。 3.6.7 沿海地带施工应制定预防台风侵袭的应急预案。 3.7 防汛 3.7.1 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有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参加的工程防汛机构,负责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应组织制定度汛方案及超标准洪水的度汛预案。 3.7.2 设计单位应于汛前提出工程度汛标准、工程形象面貌及度汛要求。 3.7.3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和现场施工情况制定度汛措施,报建设单位(监理)审批后成立防汛抢险队伍,配置足够的防汛物资,随时做好防汛抢险的准备工作。 3.7.4 建设单位应做好汛期水情预报工作,准确提供水文气象信息,预测洪峰流量及到来时间和过程,及时通告各单位。 3.7.5 防汛期间,应组织专人对围堰、子堤等重点防汛部位巡视检查,观察水情变化,发现险情,及时进行抢险加固或组织撤离。 3.7.6 防汛期间,超标洪水来临前,施工淹没危险区的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设备,应及时组织撤离到安全地点。 3.7.7 汛期应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防汛部门的联系,听从统一防汛指挥。 3.7.8 洪水期间,如发生主流改道,航标漂流移位、熄灭等情况,施工运输船舶应避洪停泊于安全地点。 3.7.9 堤防工程防汛抢险,应遵循前堵后导、强身固脚、减载平压、缓流消浪的原则。 3.7.10 防汛期间,在抢险时应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视,确保抢险人员的安全。 3.8 施工排水 3.8.1 施工区域排水系统应进行规划设计,并应按照工程所在地的气象、地形、地质、降水量等情况,以及工程规模、排水时段等,确定相应的设计标准,作为施工排水规划设计的基本依据。 3.8.2 应考虑施工场地的排水量、外界的渗水量和降水量,配备相应的排水设施和备用设备。 3.8.3 排水系统设备供电应有独立的动力电源(尤其是洞内排水),必要时应有备用电源。 3.8.4 施工排水系统的设备、设施等安装完成后,应分别按相关规定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8.5 排水系统的机械、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排水沟、集水井等设施应经常进行清淤与维护,排水系统应保持畅通。 3.8.6 土方开挖应注重边坡和坑槽开挖的施工排水,要特别注意对地下水的排水处理,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坡面开挖时,应根据土质情况,间隔一定高度设置戗台,台面横向应为反向排水坡,并在坡脚设置护脚和排水沟。 2坑槽开挖施工前,应做好地面外围截、排水设施,防止地表水流入基坑(槽),冲刷边坡发生坍塌事故。 3进行地下水较为丰富的坑槽开挖时,应在坑槽外设置临时排水沟和集水井,将基坑水位降低至坑槽以下再进行开挖。 4场地狭窄、土层自稳性能和防冲刷性能较差,明沟难以形成时可采取埋管排水。 3.8.7 石方开挖工区施工排水应合理布置,选择适当的排水方法,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一般建筑物基坑(槽)的排水,采用明沟或明沟与集水井排水时,应在基坑周围,或在基坑中心位置设排水沟,每隔30~40m设一个集水井。集水井应低于排水沟至少1m左右,井壁应做临时加固措施。 2厂坝基坑(槽)深度较大,地下水位较高时,应在基坑边坡上设置2~3层明沟,进行分层抽排水。 3大面积施工场区排水时,应在场区适当位置布置纵向深沟作为干沟,干沟沟底应低于基坑1~2m,使四周边沟、支沟与干沟连通将水排出。 4岸坡或基坑开挖应设置截水沟,截水沟距离坡顶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m;明沟距道路边坡距离应不小于1m。 5工作面积水、渗水的排水,应设置临时集水坑,集水坑面积宜为2~3m2,深1~2m,并安装移动式水泵排水。 3.8.8 边坡工程排水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1周边截水沟,一般应在开挖前完成,截水沟深度及底宽不宜小于0.5m,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长度超过500m时,宜设置纵排水沟、跌水或急流槽。 2急流槽的纵坡不宜超过1:1.5;急流槽过长时宜分段,每段不宜超过10m;土质急流槽纵度较大时,应设多级跌水。 3边坡排水孔宜在边坡喷护之后施工,坡面上的排水孔宜上倾10%左右,孔深3~10m,排水管宜采用塑料花管。 4挡土墙宜设有排水设施,防止墙后积水形成静水压力,导致墙体坍塌。 5采用渗沟排除地下水措施时,渗沟顶部宜设封闭层,寒冷地区沟顶回填土层小于冻层厚度时,宜设保温层;渗沟施工应边开挖、边支撑、边回填,开挖深度超过6m时,应采用框架支撑;渗沟每隔30~50m或平面转折和坡度由陡变缓处宜设检查井。 3.8.9 地下工程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和山体渗水,应经沉淀后排出。 3.8.10 砂石料场排水,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料场地形、降雨特点等情况,确定合理的排水标准,并进行排水规划布置。 2料场周围布置排水沟,排水沟应有足够过流断面。 3顺场地布置排水沟时,应辅以支沟。 4排水系统与进场道路布置应相协调,主要道路两侧均应设排水沟,道路与水沟交叉处设管涵。 5当料场低于地平面时,应设水泵进行排水。 3.8.11 土质料场的排水宜采取截、排结合,以截为主的排水措施。对地表水宜在采料高程以上修截水沟加以拦截,对开采范围的地表水应挖纵横排水沟排出。 3.8.12 基坑排水,应满足以下要求: 1采用明沟排水方法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坡面过长或有集中渗水时,应增加一级排水沟和集水井。 2)基坑集水井的位置,应低于开挖工作面,并根据水量大小、基坑长度、基建面地形布置一个或多个集水井。 3)基坑排水,宜由基坑水泵排至两岸坡开挖(或不砌筑)的排水渠排出基坑外,或在坝上设置排水槽引出。 4)应根据基坑边界条件计算排水量,必要时可通过抽水试验验证,排水设备、供电容量和排水渠的大小应留有裕量。 2采用深井(管井)排水方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井水泵的选用应根据降水设计对管井的降深要求和排水量来选择,所选择水泵的出水量与扬程应大于设计值的20%~30%。 2)管井宜沿基坑或沟槽一侧或两侧布置,井位距基坑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5m,管埋置的间距应为15~20m。 3采用井点排水方法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井点布置应选择合适方式及地点。 2)井点管距坑壁不应小于1.0~1.5m,间距应为1.0~2.5m。 3)滤管应埋在含水层内并较所挖基坑底低0.9~1.2m。 4)集水总管标高宜接近地下水位线,且沿抽水水流方向应有2‰~5‰的坡度。 3.9 文明施工 3.9.1 建设单位应负责文明施工的组织领导,应定期开展检查、考核、评比。并应积极推行创建“文明工区”活动。 3.9.2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将文明施工纳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及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应保证各项制度和措施的有效实施和落实。 3.9.3 文明施工,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1施工现场及各项目部的入口处设置明显的企业名称、工程概况、项目负责人、文明施工纪律等标示牌。 2施工用房和生活用房不应乱搭乱建。 3施工道路平整、畅通,安全警示标志、设施齐全。 4风、水、电管线、通信设施、施工照明等布置合理,安全标识清晰。 5施工机械设备定点存放,车容机貌整洁,材料工具摆放有序,工完场清。 6消防器材齐全,通道畅通。 7施工脚手架、吊篮、通道、爬梯、护栏、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可靠,安全警示标志醒目。 8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噪声等危害,废渣、污水处理符合规定标准。 9办公区、生活区清洁卫生、环境优美。 3.9.4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及工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2应遵守岗位责任制和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不应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岗位无关的事情。未经许可,不应将自己的工作交给别人,更不应随意操作别人的机械设备。 3严禁酒后作业。 4严禁在铁路、公路、洞口、陡坡、高处及水上边缘、滚石坍塌地段、设备运行通道等危险地带停留和休息。 5上下班应按规定的道路行走,严禁跳车、爬车、强行搭车。 6起重、挖掘机等施工作业时,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其工作范围内。 7高处作业时,不应向外、向下抛掷物件。 8严禁乱拉电源线路和随意移动、启动机电设备。 9不应随意移动、拆除、损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3.10 现场保卫 3.10.1 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原则。 3.10.2 建设单位应依据工程的规模和防范重点要害部位的要求,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业的治安保卫人-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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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 通用 安全技术 规程 SL39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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