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关于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问答4(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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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2014年度关于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问答4(老会计人的经验) 41、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那么,企业对此类业务是否可以选择在个别年度适用,个别年度不适用此项政策?还是一旦选用,今后所有年度都必须采用此项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42、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但判定小型微利企业三个条件中有一个指标是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按照文件规定适用一次性摊销或缩短折旧年限,在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是不计入一次性摊销固定资产或缩短折旧年限的折旧额扣除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标准还是不管是否符合条件先计入一次性摊销或缩短折旧年限的折旧额再来判定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如何进行文件所称小型微利企业判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是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3行的金额。 4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那么,享受了上述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是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必须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才允许加计扣除,因此,对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不允许加计扣除。 44、问:若企业涉及政策性搬迁,在政府提供的会议纪要中规定了一项优惠政策,即政府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60%返还给搬迁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40号公告中规定的搬迁补偿收入中包括其他补偿收入,上述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返还是否属于其他补偿收入?补偿收入是否需在补偿协议中规定? 答:根据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 企业取得的上述返还,如未在搬迁协议中明确不作为其他补偿收入,应作为收入总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按不征税收入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45、问:宁波分支机构的研发费用是否可在总公司加计扣除? 答:可以。作为分支机构的研发费用,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要求,做到专账管理,准确核算,就能在总公司加计扣除。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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