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关于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问答2(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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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2014年度关于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问答2(老会计人的经验) 33、问: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如何确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对于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得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收入,待连续持有该企业股票满12个月后再将此部分股息红利收入作为免税收入。 例如:A企业2011年7月1日购买B上市公司股票10万股,2011年9月1日B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股息0.1元,2011年11月16日A企业取得股息1万元,汇算清缴时A企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因A企业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未满12个月,因此取得的股息不得作为免税收入。假设A企业将购买的B上市公司10万股股票持有至2012年7月1日,此时A企业持有B上市公司的股票已满12个月,这时可向税务机关办理股息收入免税备案手续,办理完成股息收入免税备案手续后,调整2011年度纳税申报,涉及多缴税款的予以退税。 假设A企业将购买的B上市公司10万股股票于2012年6月29日转让,则不能享受股息收入免税的优惠政策。 34、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计算时,该项目已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否应作为费用扣除? 答: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额计算时允许扣除的“相关税费”指:该项目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该项目实际发生且缴纳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在计算项目所得额时可作为费用扣除。 35、问:根据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执行中主要解决征管办法的统一与征管系统的支持,具体需要解决法人合伙人的登记、相应的鉴定及纳税申报等问题,为解决单独登记、单独申报等不便,能否采用合伙企业扣缴的办法? 答:目前没有合伙企业扣缴的相关规定。征管上可以单独作为一个纳税人处理。 36、问: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投资收益不计入合伙企业收入,单独征收20%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对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不同看法,能否按被投资企业的性质加以区分对待:(1)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自法人企业时,作免税处理?(2)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自非法人企业,如来自其他合伙企业时,如何处理? 答:按甬地税一函[2014]18号规定处理。(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法人性质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直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免税收入。) 37、问:有限合伙企业通过购买基金、证劵获得的收益合伙人是否征收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通过购买基金、证劵获得的收益,包括申购和赎回差价收入、分配取得的收入,其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法人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是否适用财税[2008]1号文件的相关征免规定?若适用,由于法人、自然人征免规定不一,基金、证劵收入政策不一,涉及所得的调整,需要申报表及系统的支持。 答: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不适用财税[2008]1号文件的相关征免规定。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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