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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税:营改增实务口径12条(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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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深圳国税:营改增实务口径12条(老会计人的经验)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时,按照工程进度在会计上确认收入,与按合同约定收到的款项不一致时,以按合同约定收到的款项为准,确认销售额。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已在地税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的收入,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在补开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申报时,无需申报补开发票的销售额。补开发票收入需要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凭4月30日前已经在地税缴纳营
2、业税的完税凭证,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开手续。三、纳税人将自建的不动产对外租赁,该不动产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的,或建筑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四、属于不征税项目的存款利息是指仅限于存储在国家规定的吸储机构所取得的存款利息。五、通过内部贷款收取成员企业的贷款利息属于贷款服务收入。接受贷款服务方支付的利息,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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