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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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为网络收集 仅供参考 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示范文本〕 二0一六年五月 内容为网络收集 仅供参考 第一局部合同协议书 总包单位: 分包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据总包单位和本工程业主〔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的相关约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双方就工程局部的劳务分包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分包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及工作内容 劳务分包作业范围:〔此处应明确劳务分包的工作区域〕 劳务分包工作内容:〔此处应详细表达劳务分包的工作内容〕 三、劳务分包作业期限 方案开工日期:年月日,总包单位如果对此作出变更,以总包单位的书面通知为准。 方案完工日期:年月日 作业总日历天数为:天。作业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方案开始、完工日期计算的天数不一致的,以作业总日历天数为准。 有节点工期要求的,分包单位应该按照总包单位签发的节点工期相关文件严格执行。如分包单位原因总工期或节点工期延误导致业主对总包单位的索赔及造成总包单位其它一切损失由本合同分包单位承当。 四、劳务作业质量标准 劳务作业质量应符合标准,并符合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格 1.签约合同价暂定为:元〔人民币〕 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总价或单价合同,可附清单〕。 实际合同价款以双方共同审定确认的结算金额为准,但不能高于业主与总包单位办理的最终结算中对分包单位完成局部确实认金额。假设本工程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并对分包单位所实施工程局部确认了审减金额,那么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超付局部负有全额返还的义务。 六、分包单位资质 资质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以下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局部。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中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型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八、承诺 1.总包单位承诺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分包单位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劳务分包工作,确保劳务作业质量和平安,不进行转包及再分包,并按时编制工资支付表,委托总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 九、附那么 1.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2.合同订立地点: 3.本合同自生效。 4.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总包单位执份,分包单位执份。 总包单位: (公章) 分包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 : : :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第二局部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总包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总总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与专业总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总包合同,或者总总包单位与专业总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工作: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劳务作业范围对应的劳务分包工作。 1发包人:是指与总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总包单位:是指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签订总包合同的总总包单位、专业总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人,以及取得上述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总包单位工程经理:是指由总包单位任命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在总包单位授权范围内负责劳务分包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负责人。 分包单位:是指与总包单位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劳务作业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签约合同价:是指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合同价格:是指总包单位用于支付分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劳务作业范围内全部劳务作业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基准日期:总包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分包单位的,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总包单位直接选定分包单位的,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完工日期:包括方案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方案完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实际完工日期按照第款【完工日期确实定】执行。 1.2 标准和标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的标准和标准应与总包合同约定一致。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和现场有效签证资料。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局部,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4 图纸 总包单位应根据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数量和内容向分包单位提供图纸。 1.5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令等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并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拒绝接收一方承当。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6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总包单位书面同意,分包单位不得将总包单位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2. 总包单位 2.1 总包合同的提供 经总包单位同意,分包单位可要求查阅总包合同,但有关总包合同的价格和涉及商业秘密及总包单位不同意查阅的条款除外。 2.2 劳务作业现场和工作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单位负责向分包单位交付具备劳务作业条件的劳务作业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单位负责提供劳务作业所需要的劳务作业条件。 2.3 总包单位工程经理 总包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的工程经理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事项,工程经理经总包单位授权后代表总包单位履行合同。 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或者总包单位加盖公章予以授权、确认的以外,任何单位及个人针对本合同所涉分包工程的结算、对账、合同解除、排除或者限制或者减免总包单位权利、为总包单位设定或者增加、确认义务〔债务〕所作之认可均不具有代表〔代理〕总包单位之效力,对总包单位无约束力。 3. 分包单位 3.1 分包单位的一般义务 分包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标准,并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图纸、标准和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及劳务作业方案组织劳务作业人员进场作业,并负责成品保护工作; 〔2〕承当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工作期限延误、平安事故等责任; 〔3〕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劳务分包工作有关的分包单位的义务,但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应由总包单位履行的义务除外; 〔4〕其它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分包单位应当承当的义务。 3.2 劳务分包工程负责人 分包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的工程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负责人经分包单位授权后代表分包单位履行合同。 工程负责人应是分包单位正式聘用的员工,分包单位应向总包单位提交工程负责人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分包单位为工程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工程负责人应常驻劳务作业现场,每月在劳务作业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5天。 分包单位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关于分包单位违约责任的约定承当违约责任。 3.3 劳务作业管理人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单位应在接到劳务作业通知后7天内,向总包单位提交分包单位现场劳务作业管理机构及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等,并同时提交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分包单位派驻到劳务作业现场的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分包单位更换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总包单位,并征得总包单位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4. 劳务作业人员 4.1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分包单位应当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总包单位提供上月分包单位在本工程上所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工资核算支付情况及人员变动情况的书面记录。除上述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分包单位承诺在本工程不存在其他劳务用工行为。 4.2 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 总包单位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需要讨论怎么开设〕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应根据当期实际发生的人工费用数额,按时将进度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划拨到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用于支付每月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有义务配合总包单位完成相应工作。 分包单位应对劳务作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总包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分包单位应当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于每月25日之前将上月的工资发放支付情况书面提交总包单位。否那么,总包单位有权暂停支付最近一期及以后各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分包单位未如期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导致劳务作业人员投诉或引发纠纷的,总包单位有权从尚未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中代分包单位直接支付上述费用,并扣除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剩余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向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单位无条件同意认可总包单位代付行为和代付金额并配合完善诸如付款财务手续、补开增值税发票等相关手续,假设不补开增值税发票导致总包单位经济损失的,分包单位应予以赔偿。 4.3 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分包单位应当根据总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的劳动力安排方案,劳动力安排方案应当包括劳务作业人员数量、工种、进场时间、退场时间以及劳务费支付方案等,劳动力安排方案应当经总包单位批准后实施。 分包单位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和符合本合同劳务作业要求的劳务作业人员投入工作。分包单位应当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管理、工资支付管理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总包单位有权随时检查劳务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及持证上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否那么总包单位有权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进入劳务作业现场。 总包单位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劳务作业人员,分包单位应当撤换。分包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总包单位可按的约定要求分包单位承当违约责任,并总包单位有权利另寻第三方来完成此项作业,费用由分包单位承当,并有权与分包单位解除分包合同。 5.作业平安与环境保护 5.1 作业平安 总包单位应认真执行平安技术标准,严格遵守平安制度,不得要求分包单位违反平安管理的规定进行劳务作业。 分包单位应遵守工程建设平安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平安标准进行作业,并随时接受行业平安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平安事故后,分包单位应立即通知总包单位,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分包单位应按总包单位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总包单位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负责其生活区的管理工作。 5.2 职业健康 劳动保护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包单位的现场平安管理,并根据总包单位的指示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分包单位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劳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受到伤害的,分包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分包单位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生活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单位应于开始工作前为分包单位雇用的劳务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应到达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要求。总包单位应按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和要求对劳务作业人员的宿舍和食堂进行管理。 分包单位应按照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暂住证等一切所需证件。 5.3 环境保护 在合同履行期间,分包单位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劳务作业现场环境。对劳务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等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分包单位应当遵守总包单位关于劳务作业现场环境保护的要求。 分包单位应承当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劳务作业暂停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分包单位承当。 6.作业期限及进度 6.1 劳务作业方案 6.1.1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劳务作业过程中,施工组织设计修订的,总包单位应及时通知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应当根据总包单位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及修订劳务作业方案,劳务作业方案应包括劳动力安排方案、机具、设备及材料供给方案等。分包单位提供劳务作业方案的时间为7天内。 6.2 开始工作 劳务作业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如下劳务作业准备工作: 〔1〕总包单位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 〔2〕分包单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劳务作业方案,组织劳务作业人员。 劳务作业通知 合同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劳务作业所需的许可。总包单位应在方案开始工作日期前向分包单位发出劳务作业通知,作业期限自劳务作业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6.3 作业期限延误 因总包单位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 因总包单位原因未按方案开始工作日期开始工作的,总包单位应按实际开始工作日期顺延作业期限,确保作业期限不低于合同约定的作业总日历天数。除工期顺延外,分包单位放弃索赔任何费用。 因分包单位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 因分包单位原因造成作业期限延误的,分包单位应承当由此给总包单位造成的损失,〔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完工违约金的上限由各单位自行在此处约定〕。分包单位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后,不免除分包单位继续完成劳务作业及整改的义务。 不利作业条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利作业条件的,分包单位应按照总包单位指示,采取措施继续进行劳务作业,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总包单位承当。不利作业条件包括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不利作业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在劳务作业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作业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6.4 劳务作业暂停 总包单位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 因总包单位原因引起劳务作业暂停的,总包单位应当承当由此延误的期限,但不承当因此给分包单位增加的费用。 分包单位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 因分包单位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分包单位承当。 劳务作业暂停后的复工 劳务作业暂停后,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消除劳务作业暂停的影响。当复工条件具备时,总包单位应向分包单位发出复工通知,分包单位应按照复工通知的要求复工。分包单位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分包单位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 6.5 工作配合 分包单位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总包单位或劳务作业现场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总包单位应配合分包单位工作或确保分包单位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总包单位或劳务作业现场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分包单位配合时,分包单位应按总包单位的指示予以配合。 6.6 提前完工 总包单位要求分包单位提前完工的,总包单位应向分包单位下达提前完工指示,分包单位应向总包单位提交提前完工建议书,提前完工建议书应包括劳动力安排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总包单位接受该提前完工建议书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协商采取加快工作进度的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总包单位承当。分包单位认为提前完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总包单位提出书面异议。 总包单位要求分包单位提前完工的,分包单位不得拒绝抢工。总包单位认为分包单位的提前完工建议书不能到达工期提前要求的,有权直接修改,分包单位应当按照总包单位修改后的抢工方案实施。由于分包单位未按照抢工方案组织抢工,导致工期提前目标未能实现的,分包单位应承当工期违约责任。分包单位拒绝抢工或未按抢工方案组织抢工的,导致提前完工的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总包单位有权自行代工,产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未按要求提交抢工方案的,视为分包单位拒绝抢工。 7. 机具、设备及材料供给 7.1 机具、设备和材料供给方案 分包单位应在收到总包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之日起7天内〔此处可以自行规定〕,向总包单位提交机具、设备、材料供给方案。 上述供给方案经总包单位确认后,总包单位应按供给方案要求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和供给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运入场地。 总包单位提供的机具、设备交付分包单位使用后视为交付的机具、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确认运行良好。总包单位提供的材料在进场时应由分包单位负责验收,如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不符合要求,分包单位应在验收时提出。 7.2 大型机械、主要材料和周转性材料 总包单位不得要求分包单位提供或采购大型机械、主要材料。 7.3 低值易耗材料 劳务作业所需的低值易耗材料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方。 分包单位自行提供局部低值易耗材料以及小型机具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上述材料的范围给予明确。 7.4 分包单位的保管义务 分包单位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总包单位供给的机具、设备、材料,并接受总包单位随时检查其机具、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因分包单位保管不善、不合理使用造成机具、设备、材料丧失、损毁的,分包单位应负责赔偿,并承当因此造成的作业期限延误等责任。 7.5 总包单位供给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包单位所供给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率,分包单位在上述损耗率的范围内对设备、材料进行合理使用。超出约定损耗率范围之外的设备、材料用量,由分包单位自行承当。 8.劳务作业变化 8.1 劳务作业变化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影响劳务作业的,应按照本款约定进行调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劳务作业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分包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劳务作业范围。 8.2 劳务作业变化的通知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调整,总包单位应提前向分包单位发出劳务作业变化通知,并提供调整后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8.3 劳务作业变化估价 劳务作业变化估价原那么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劳务作业变化导致价风格整的,劳务作业变化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作业工程的,按照相同工程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工程,但有类似工程的,参照类似工程的工艺复杂程度、劳动力市场状况以及原单价的相应组价比例认定; 〔3〕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工程及类似工程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本钱与利润构成的原那么,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作业单价。 本项约定的工程单价是指按照第10条【合同价格形式】确定的工作量清单劳务费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载明的工程单价或合同当事人另行约定的工程单价。 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程序 分包单位应在收到劳务作业变化通知后7天〔此处可自行约定〕内,先行向总包单位提交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申请。总包单位应在收到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申请后审查,总包单位对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申请有异议,应通知分包单位修改后重新提交。 8.4 劳务作业变化引起的作业期限调整 因劳务作业变化引起作业期限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作业期限。合同当事人应结合劳务作业特点及技术难度,并参考工程所在地定额标准确定增减作业期限天数。合同当事人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增减作业期限天数的方法。 8.5 临时性用工劳务 总包单位要求分包单位提供临时性用工劳务的,总包单位应当提前向分包单位发出书面指示,分包单位应当按照总包单位的指示按时组织劳务作业人员进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总包单位承当。 分包单位应在临时性用工劳务过程中,每天向总包单位提交投入该项劳务工作的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费用汇总,总包单位审核、确认后,计入进度款中支付。 临时性用工劳务是指未包括在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范围之内的零星用工。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临时性用工劳务的工种工日单价。 9.劳务作业价风格整 9.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风格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风格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费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系数进行调整。但分包单位对人工费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因分包单位原因造成作业期限延误,在作业期限延误期间出现市场价格波动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分包单位承当。 第2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9.2 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风格整 〔按总包合同执行〕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分包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风格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总包单位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作业期限延误时,作业期限应予以顺延。 因分包单位原因造成作业期限延误,在作业期限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分包单位承当。 10. 合同价格形式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以下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0.1 单价合同 〔1〕工作量清单劳务费综合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作量清单及其劳务费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劳务费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风格整】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风格整按第款【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风格整】约定执行。 〔2〕工种工日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不同工种用工天数及各工种单日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种工日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风格整】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风格整按第款【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风格整】约定执行。 (3〕综合工日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用工天数以及综合工日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工日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风格整】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风格整按第款【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风格整】约定执行。 (4) 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以及每单位建筑面积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风格整】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风格整按第款【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风格整】约定执行。 〔5〕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单价形式。 10.2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风格整】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风格整按第款【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风格整】约定执行。 11. 劳务作业计量与支付 11.1 劳务作业的计量 计量原那么和计量周期 劳务作业工作量计算规那么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作业工作量的计量按月进行。〔此处可自行规定〕 计量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作业工作量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此处可自行规定计量程序〕: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单位每月22日前向总包单位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作量报告,并附具进度款付款申请单、已完的工作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总包单位收到分包单位提交的工作量报告后对工作量报表的审核并答复分包单位。总包单位对工作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单位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检测。分包单位未按总包单位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检测的,总包单位复核或修正的工作量视为分包单位实际完成的工作量。 11.2 预付款 预付款的支付 总包单位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预付款。〔假设有〕 预付款的抵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劳务作业完工验收前,提前解除劳务分包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11.3 进度款支付〔此条可自行规定〕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月进行。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如下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3〕根据第8条【劳务作业变化】应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4〕根据第17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5〕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项【计量程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总包单位提交,并附上有关资料。 进度款审核与支付 〔1〕总包单位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尽快审核确认并答复分包单位。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单位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2〕总包单位应在审核确认同意分包单位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之日起30天内〔可自行约定〕向分包单位支付进度款。分包单位在收款前应向总包单位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总包单位不承当分包单位出具发票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否那么,总包单位有权暂停支付进度款和结算款,并且不承当违约责任。 11.4 支付账户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都应当支付至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单位的账户。 12. 验收与交付 12.1 劳务作业质量 分包单位应确保所完成劳务作业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总包单位有作业标准要求的,分包单位的劳务作业还应当满足总包单位的作业标准要求。 总包单位有权随时对分包单位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劳务作业质量,并对存在的质量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分包单位拒不整改或者返工的,总包单位有权自行整改或者委托第三方代为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全部承当。总包单位有权从尚未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中扣除上述费用,并扣除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及违约金。 12.2 参加检验与验收 分包单位应按照总包单位的书面指示,参加与其劳务作业有关的材料检验,并及时提出检验意见。 分包单位应按照总包单位的书面指示,参加与其劳务作业有关的分局部项工程的验收,并承当相应局部的整改责任。 12.3 完工日期确实定 总包单位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负责组织劳务分包工作的完工验收。 分包单位完成全部劳务作业后,应向总包单位提交完工报告,通知总包单位验收。 总包工程竣工且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视为分包单位的劳务作业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劳务作业实际完工日期以总包单位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准。 12.4 劳务作业整改 总包单位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分局部项工程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说明劳务作业质量不合格时,分包单位应负责无偿整改,作业期限不予延长,并承当由此导致的总包单位损失。分包单位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整改的,总包单位可以委派其他劳务单位完成,产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当。总包单位有权从尚未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中扣除上述费用,并扣除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分包单位整改后质量仍不合格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当违约责任。 12.5 劳务作业交付 劳务作业经验收合格后,分包单位应当按照总包单位指示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总包单位,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总包单位。合同当事人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劳务作业交付的具体条件或日期。 分包单位应当于分包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照总包单位指示并按照以下要求完成对施工场地的清理: 〔1〕残留垃圾全部清理出场; 〔2〕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全部撤除、清理出场,并按照总包单位的指令对相应场地进行清理、平整或者复原; 〔3〕设备、材料全部去除出场〔合同约定或者总包单位指令保存于施工现场的除外〕。 〔4〕施工现场周边以及所涉道路、水道的施工堆积物,按照总包单位的指令全部清理。 〔5〕完成业主、监理单位指令〔需经总包单位确认〕的清理工作。 分包单位履行清场义务时应当采取足够的平安保障措施,如果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毁事件,由分包单位自行承当全部责任。分包单位履行清场义务时应当确保不破坏、污染环境,同时,分包单位清理出场的物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约定、要求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抛洒、倾倒。 分包单位拒不清理或者逾期仍未完成清理的,总包单位有权寻第三方进行清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当,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因相应物品堆码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毁,由分包单位承当全部责任。 分包单位拒不清理或者逾期仍未完成清理的,总包单位有权直接接收已完工程,并将分包单位所有人员驱离施工现场。同时,总包单位有权自行清理、处置分包单位遗留的全部物品、构筑物等,且无论其物品系分包单位所有或是分包单位通过租赁等形式占有〕,处置所得款项归总包单位所有,处置所得款项缺乏以冲抵因处置而发生的费用的,总包单位有权在应支付分包单位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所涉款项〕中直接扣除。总包单位因相应的处置行为发生的损失〔例如第三方向总包单位索赔等〕,由分包单位承当,总包单位亦有权在应支付分包单位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所涉款项〕中直接扣除。 13.劳务作业完工结算与支付 13.1 完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也可自行规定在通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分包单位应自劳务分包作业完工并经总包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总包单位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完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完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完工结算合同价格; 〔2〕总包单位已支付分包单位的款项; 〔3〕根据合同应当扣减的款项; 〔4〕总包单位应支付分包单位的合同价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单位应提交的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按经总包单位审定的实际完成量编制的劳务分包结算书; 〔2〕有效的工程变更签证资料; 〔3〕其他与分包结算有关的经济技术资料; 〔4〕应本工程业主或总包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3.2 完工结算审核 总包单位审核确认分包单位提交的结算金额以总包单位审计部门确认的金额为准,总包单位审核确认结算金额后,并向分包单位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总包单位对完工结算申请单和结算资料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单位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分包单位应按要求提交修正后的完工结算申请单和结算资料。 13.3 完工结算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包单位应在签发完工付款证书后的60天内,完成对分包单位的完工付款。分包单位在收款前应向总包单位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票据凭证。 14. 违约 14.1 总包单位违约 总包单位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以下情形,属于总包单位违约: 〔1〕总包单位未按约定向分包单位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 〔2〕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总包单位违约责任 总包单位逾期支付应付合同款项,逾期时间在60天以内的,不承当违约责任,逾期时间超过60天的,从第61天起,以逾期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乙方违约金。但总包单位有证据证明因业主拖欠总包单位工程款导致总包单位逾期支付的,分包单位表示理解并放弃向总包单位追究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针对总包单位的逾期付款,分包单位可以通过主张违约金等合法形式救济,但分包单位不得停工、怠工,更不得因此组织群体性事件或者放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包单位违约责任的承-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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