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明股实地”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审视(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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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对“明股实地”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审视(老会计人的经验)根据网络信息,税务机关曾以单项批复的形式对几个“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房产转让”的交易征收了土地增值税。基于此,笔者展开探讨:1、谁是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在“明股实地”交易中,股权转让方交易的是股权,土地一直是由被转让标的企业所持有没有发生转移。因此,从形式上不存在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也没有土增税纳税人(转让的不是地,有地的没转让)。在征税理论的理解下,我们把股权转让方转让的股权“穿透”掉,直接对应到资
2、产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姑且可以把股权转让方视为土地转让方。2、谁是土地承受方?在股权转让中,很容易理解交易的双方转让方和受让方。但我们把股权转让“穿透”成了资产交易,就需要重新脑补一下了。因为资产的法律关系其实没有动,一切都是我们在征税时演变出来的。这里面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转让方已经缴纳了土增税的资产,其增值部分作为下一环节成本扣除的问题。3、试作征税理论图解笔者在绞尽脑汁后,画了一个图来支持目前的征税理论。通过上图我们可以看到,首先,A企业持有的土地是被“穿透”、“剥离”到股东甲的层面的,甲乙之间的股权交易在土地增值税征税中被视同为了一项土地的交易,而在交易完成后,这项土地的税收权利应当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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