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合同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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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合同 委托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承接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房屋装修。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 工程地址:_ 。 2. 房屋规格:房型 ,总计施工面积 平方米。 3. 施工内容:详见本合同施工图(附件1)。 4. 委托方式: 。 5. 开工日期: 年_ 月 日,竣工日期 年_ 月 日,工程总天数: 个自然日。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金额大写) 元整(房屋装修工程预算表详见附件2)。 第三条:材料供应 1.甲方按设计要求,并经乙方认同后购买相关装修主材(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装修辅材由甲方提供,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房屋装修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2.因设计变更需增加用料,乙方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购买材料,如甲方因有事不能外出购买,乙方可按经甲方同意的材料品牌、数量、单价自行购买,并在工程结束后凭购买清单另行结算材料费用。 3.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四条:质量要求 1.本工程以施工作法按《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GB50327-2001)执行,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按《湖南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43/262-2005)(附件4)执行,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必须在验收后10日内整改到位,如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甲方有权扣减工程款聘请其他施工人员完成整改。 2.隐蔽工程、阶段工序验收,乙方必须提前1日通知甲方。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4.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5.如甲方或甲方委派的代表发现乙方未按规范施工或偷工减料,乙方必须立即停工整改。 第五条:付款方式 1.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 元作为定金(在第二次付款是扣除),乙方正式开工前1天,甲方即第二次支付合同总造价的 50 %;当工期完成泥工、水电、木工工序并阶段验收后,甲方即第三次付合同总造价的 35 %。扣除违约金后的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90日内结算。 第六条:工程工期 1.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合同总价的 1 %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 2.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由于乙方材料或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第七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同时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提供装修所需的水、电供应,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2.乙方责任 1)指派 (电话 )为乙方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2)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期间自备灭火器2个、按物业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文明施工,并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3)协助甲方搬运材料商或快递运至小区楼下的装修材料。如需施工人员外出搬运材料,甲乙双方另行商定价格。 4)乙方自带施工所需工具和工具所产生的易耗品(如钻头、锯片等),并保证工具的安全性和良好使用性,乙方自行承担工具维修费。 5)在装饰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本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其中有防水要求的阳台、厨房、卫生间的防漏工程保修期为2年,其他工程保修期为1年。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或乙方的行为有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其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电器、材料等,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附件:1.装修施工图 2.家庭装潢工程预算表 3.材料清单 4.《湖南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第4页 附件2 房屋装修工程预算表 序号 工程名称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泥工 水电 木工 油漆 合计 附件3 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供应时间 备注 附件4 湖南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户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修)中的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贴、木制 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卫浴设备等项工程与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和 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装修住宅及新建住宅、住宅二次装修的验收。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湖南省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90-200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50240-2002 《建筑给排水及采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G142-2002 《建筑用电子水平尺》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 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 住宅装饰装修 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和饰物, 对住宅内部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 基体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3 基层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4 细部 住宅内部装饰装修过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5 保证项目 是标准条文中规定必须达到的要求,是保证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项目。 6 基本项目 是保证工程使用性能和装饰效果的基本要求。 7 允许偏差项目 是工程项目中规定允许有偏差范围的项目。 4 基本规定 4.1 设 计 4.1.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深度应能满足施工要求。 4.1.2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 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原始资料,对建筑结构的安性进 行核实、确认。 4.2 材 料 4.2.1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饰装修材料。 4.2.2 住宅装饰装修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4.2.3 装饰装修材料进场时,业主、施工方应对品种、规格、质量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有 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4.2.4 装饰装修材料在运输、堆放、施工过程中应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 4.2.5 现场配(调)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产品说明书配(调)制。 4.3 施 工 4.3.1 承担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4.3.2 住宅装饰装修应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严禁损坏和擅自拆改基体及承重结构。 4.3.3 住宅装饰装修不得擅自改变煤气、供暖、空调设备等原管线系统。 4.3.4 住宅装饰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不得影响相邻居室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4.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 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4.3.6 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4.3.7 拆墙、拆瓷片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4.3.8 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5 防水工程 本章适用于卫生间、厨房和阳台二次防水工程的质量验收。 5.1 保证项目 5.1.1 防水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5.1.2 防水工程完工后应做 24h 蓄水试验。 5.1.3 厨房、卫生间、阳台地漏应为地面最低处,流水坡向应正确,不倒泛水、不积水。 5.2 基本项目 5.2.1 涂膜防水层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小于设计厚度的 80%。 5.2.2 涂膜防水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表面平整,涂刷均匀,无流淌、皱折和起泡。 6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本章适用于卫生器具安装和户内给、排水管道工程的质量验收。 6.1 保证项目 6.1.1 新增给水管道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 2h 的压力试验,各种材质的给水管道试验压力均为工作 压力的 1.5 倍,不得小于 0.6Mpa。暗设给水管道在压力试验无渗漏后方可覆盖。 6.1.2 卫生器具安装应牢固平稳、无损伤,与给排水管道及附件连接严密不渗漏,排水通畅。 6.1.3 各种陶瓷类卫生器具不得用水泥砂浆窝嵌。 6.2 基本项目 6.2.1 管道敷设应用管卡固定,横平竖直,冷热水管安装应左热右冷。 6.2.2 各类阀门、龙头安装应平正,使用灵活方便。 6.2.3 各种卫生器具与台面、墙面、地面等接触部位均应用硅酮胶或防水密封条密封。 6.2.4 卫生器具支、托架的安装应平整、牢固,与器具接触紧密、平稳。 6.2.5 卫生器具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蹲便器排水孔的中心纵向距墙体面不小于 540mm。 2 坐便器排水孔的中心纵向距墙体面不小于 420mm,坐面距地面高度为 300mm。 3 小便器口的边距地面约 600mm。 4 洗漱盆口的边距地面约 800mm。 6.3 允许偏差项目 6.3.1 连接卫生器具的排水管管径和最小坡度,如无设计要求时,应符合表 6.3. 1 的规定. 卫生器具与排水管连接时排水管的管径坡度 表 6.3.1 项 次 卫生器具名称 排水管径(mm) 管道最小坡度‰ 1 大便器 100 12 2 小便器 45-50 20 3 洗脸盆 32-50 20 4 浴盆、淋浴盆 50 20 7 电气安装工程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电器布线和灯具、开关、插座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7.1 保证项目 7.1.1 电器、电料的规格和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的国家现行电器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7.1.2 电源线配线时,所用导线截面积应满足用电设备的最大输出功率。 7.1.3 暗线敷设必须配管,PVC 硬质阻燃管壁厚不小于 1mm。 7.1.4 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电阻必须大于 0.5MQ。 7.1.5 同一回路电线应穿入同一根管内,但电线总截面积(包括绝缘外皮)不得超过管内截面积的 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电线、电视线等不得穿入同一管内。 7.1.6 空调、电热水器等大功率家电设备必须独立配线安装插座,严密接在照明线路上。 7.1.7 管道宜沿墙敷设,如需沿地敷设时,套管接头必须进行防渗密封处理。 7.1.8 当吊灯自重在 3kg 以上时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7.2 基本项目 7.2.1 配线时,相线和零线的颜色应不同,同一住宅内相线(L)颜色应统一,零线(N)宜用蓝色, 保护地线(PE)必须用黄绿双色线。 7.2.2 电线套管应用管卡固定,间距小于 1.5m;在进入配电箱、开关、插座盒端口 150mm 处应设管卡固定。 7.2.3 电线与暖气、热水、煤气管之间的平行距离不应小于 300mm,交叉距离不应小于 100mm。 7.2.4 同一室内的电源插座、电话、电视插座应在同一标高上,高差应小于 5mm. 7.2.5 安装电源插座时,应符合ì左零右相、接地在上î的要求。 7.2.6 厨房、卫生间应安装防溅插座,开关宜安装在门外开启侧的墙体上。 7.2.7 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 300mm,平开关板底边距地宜为 1400mm。 8 抹灰工程 本章适用于住宅内一般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 8.1 保证项目 8.1.1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8.1.2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 35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100mm。 8.1.3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开裂的加强措施。 8.1.4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无爆灰和裂缝。 8.2 基本项目 8.2.1 抹灰层表面应洁净,接槎平顺、线色顺直。 8.2.2 当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要求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8.2.3 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浆层上,罩面石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8.3 允许偏差项目 8.3.1 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8.3.1 的规定。 抹灰层质量允许偏差和检查方法 表 8.3.1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立面垂直度 4 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4 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4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 分格条(缝)直线度 4 拉 5m 线,不足 5m 拉通线,用钢尺检查 9 吊顶工程 本章适用于住宅内暗龙骨、明龙骨吊顶工程的质量验收。 9.1 保证项目 9.1.1 吊顶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吊顶的构造、安装间距、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9.1.2 木质吊杆、龙骨、饰面板应进行防火处理;厨房、卫生间吊顶用木龙骨、吊杆应进行防潮处理;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表面防腐处理。 9.1.3 轻钢龙骨不得扭曲、变形;木龙骨应顺直,无劈裂、变形。 9.1.4 龙骨和饰面板的安装必须牢固。 9.1.5 严禁采用朝天木楔和元钉朝天固定木龙骨。 9.1.6 纸面石膏罩面板应用镀锌螺钉固定在龙骨上,钉头应涂防锈漆。 9.1.7 纸面石膏板的接缝应进行板缝防裂处理,不得有裂缝。 9.1.8 当吊顶饰面材料为玻璃板时,应使用安全玻璃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9.1.9 吊顶饰面材料与明龙骨的搭接宽度应大于龙骨受力面宽度的 2/3。 9.2 基本项目 9.2.1 吊顶饰面板与龙骨应连接紧密,表面平整,不得有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钉眼等缺陷;接缝应均匀一致,压条顺直,无翘曲。 9.2.2 吊顶饰面板与墙面、窗帘盒、灯具等的交接处应吻合、严密,无裂缝。 9.2.3 金属明龙骨的接缝应均匀一致,角缝应吻合,表面应平整,无翘曲、锤印。木质明龙骨应顺直,无劈裂、变形。 9.2.4 吊顶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损坏;粘贴的饰面板不得有脱层;搁置的饰面板不得有漏、透、翘现象。 9.2.5 吊顶饰面板与明龙骨的搭接应平整、吻合,压条平直、宽窄一致。 9.3 允许偏差项目 9.3.1 暗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9.3.1 的规定。 暗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 9.3.1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石膏板 金属板 矿棉板 木板、塑料 板、玻璃板 1 表面平整度 3 2 2 2 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2 接缝直线差 3 1.5 3 3 拉 5m 通线,用钢尺检查 3 接缝高低差 1 1 1.5 1 用钢尺和检查塞尺 9.3.2 明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9.3.2 的规定。 明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 9.3.2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 石膏板 金属板 矿棉板 木板、塑料 板、玻璃板 1 表面平整度 3 2 2 2 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2 接缝直线差 3 2 2 3 拉 5m 通线,用钢尺检查 3 接缝高低差 1 1 1 1 用钢尺和塞尺检查 10 门窗工程 本章适用于木门窗及木门窗套的制作与安装、铝合金门窗安装、塑料门窗安装等工程的质量验收。 10.1 保证项目 10.1.1 门窗的品种、规格、颜色、开启方向、组合形式、安装位置以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10.1.1 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功能应能满足使用要求。 10.1.3 门窗安装必须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门窗扇不得有倒翘、走扇、下坠、回弹等缺陷。 10.1.4 胶合板门、纤维板门不得有脱胶、起鼓等缺陷。 10.1.5 铝合金门窗框、塑料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 表面应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10.1.6 门窗玻璃的品种、规格、色彩、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不得有裂纹、损伤和松动。单块门窗玻璃大于 1.5 ㎡ 时应使用安全玻璃。 10.1.7 镶钉木压条接触玻璃处应与裁口边缘齐平。密封条与玻璃和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 10.1.8 门窗套的造型、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等缺陷。 10.2 基本项目 10.2.1 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划痕、锤印和碰伤。 10.2.2 木门窗套表面应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 10.2.3 铝合金门窗和塑料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无划痕、碰伤。 10.2.4 铝合金和塑料门窗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 10.2.5 门窗玻璃不得直接接触型材.单面镀膜玻璃的镀膜层及磨砂玻璃的磨砂层应朝向室内;中空玻 璃的单面镀膜玻璃应在最外层,镀膜层应朝向室内。 10.2.6 门窗玻璃表面应洁净,无腻子、密封胶、涂料等污渍;玻璃中空层内不得有灰尘和水蒸汽。 10.3 允许偏差项目 10.3.1 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0.3.1 的规定。 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 10.3.1 项 次 项目 物件名称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普 通 高 级 1 翘曲 框 3 2 将框、扇平直放在检查平台上, 用塞尺检查 扇 2 2 2 对角线长度差 框、扇 3 2 用钢尺检查,框量裁口里角,扇 3 表面平整度 扇 3 2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4 高度、宽度 框 0;-2 0;-1 用钢直尺,框量裁口量角,扇量 外角 扇 +2;0 +1;0 5 裁口、线条结合处高 框、扇 1 0.5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10.3.2 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 10.3.2 的规定。 木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 10.3.2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3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2 框对角线长度差 2 用钢尺检查 3 框与扇、扇与扇的接缝处高低差 2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4 门、窗扇与框的留缝宽度 2 用塞尺检查 5 门扇与地面留缝宽度 内门 6-8 用塞尺检查 卫生间 10-12 厨房 6 门窗横框的水平度 2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10.3.3 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0.3.3 的规定。 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 10.3.3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查方法 1 门窗槽口宽度、高度 ≤1500mm 1.5 用钢尺检查 >1500mm 2 2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2000mm 3 用钢尺检查 >2000mm 4 3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2.5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4 门窗框的水平度 2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5 门窗横框标高 5 用钢尺检查 6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5 用钢尺检查 7 双层门窗内外框间距 4 用钢尺检查 8 推拉门窗扇与框搭接量 1.5 用钢尺检查 10.3.4 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0.3.4 的规定 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表 10.3.4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正、侧面垂直度 3 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2 门窗套上口水平度 1 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3 门窗套上口直线度 3 拉 5m 线,不足 5m 拉通线,用钢尺检查 10.3.5 塑料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0.3.5 的规定。 塑料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 10.3.5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门窗槽口宽度、高度 ≤1500mm 2 用钢尺检查 >1500mm 3 2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2000mm 3 用钢尺检查 >2000mm 5 3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3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4 门窗框的水平度 3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5 门窗横框标高 5 用钢尺检查 6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5 用钢尺检查 7 双层门窗内外框间距 4 用钢尺检查 8 同樘平开门窗相邻扇高度差 2 用钢尺检查 9 平开门窗铰链部位配合间隙 +2; -1 用塞尺检查 10 推拉门窗扇与框搭接量 +1.5; -2 用钢直尺检查 11 推拉门窗扇与竖框平行度 2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11 轻质隔墙工程 本章适用于板材隔墙、骨架隔墙和玻璃隔墙等非承重轻质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11.1 保证项目 11.1.1 轻质隔墙的品种、规格、性能、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11.1.2 轻质隔墙的安装必须牢固、平整、垂直。 11.1.3 板材隔墙、骨架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无裂缝。 11.1.4 玻璃板隔墙应使用安全玻璃,安装必须牢固。玻璃隔墙胶垫的安装应正确,玻璃板不得直接与水泥地面、石材地面接触。 11.1.5 玻璃砖隔墙砌筑中埋设的拉结筋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位置正确。 11.2 基本项目 11.2.1 板材隔墙墙面板应平整,不得有裂缝、折裂、缺损等缺陷。 11.2.2 骨架隔墙墙面板应平整、边沿应整齐,不应有污垢、裂缝、翘曲及缺损等缺陷。墙面板为胶合板的不得有脱胶、起鼓、变色和腐朽等缺陷。 11.2.3 轻质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方正,边缘整齐。 11.2.4 玻璃隔墙接缝应横平竖直,玻璃应无裂痕、缺损和划痕。 11.2.5 玻璃隔墙嵌缝及玻璃砖隔墙勾缝应密实平整、均匀一致。 11.3 允许偏差项目 11.3.1 板材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1.3.1 的规定。 板材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 11.3.1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复合 墙板 石 膏 空心板 钢丝网 水泥板 1 立面垂直度 3 3 3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3 3 3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3 3 4 用直角尺检查 4 接缝高低差 2 2 2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11.3.2 骨架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1.3.2 的规定。 骨架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测方法 表 11.3.2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纸面石膏板 人造木板、水泥纤维 1 立面垂直度 3 4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3 3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3 3 用直角尺检查 4 接缝直线度 — 3 拉 5m 线,不足 5m 拉通线,用钢尺检 5 压条直线度 — 3 拉 5m 线,不足 5m 拉通线,用钢尺检 6 接缝高低差 1 1 用钢尺和塞尺检查 11.3.3 玻璃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1.3.3 的规定。 玻璃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 11.3.3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玻璃砖 玻璃板 1 立面垂直度 3 2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3 —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 2 用直角尺检查 4 接缝直线度 3 2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5 压条直线度 — 2 拉 5m 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6 接缝宽度 — 1 用钢尺检查 12 墙面铺装工程 本工程适用于石材、墙面砖(含马赛克)、木材、玻璃(镜子)、壁纸等材料的墙面铺贴安装工程的 质量验收。 12.1 保证项目 12.1.1 墙面铺装材料的种类、规格、颜色、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2.1.2 墙面铺装的造型、构造、图案、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12.1.3 墙面砖粘贴必须牢固,满粘法施工的饰面砖应无空鼓、裂缝。 12.1.4 造型背景墙的木龙骨、木饰面板应进行防火处理,安装必须牢固。 12.1.5 造型背景墙的饰面板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不得有裂缝、缺损等缺陷。 12.1.6 安装在墙面上的玻璃(镜子)必须牢固,单块玻璃大于 1.5 ㎡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12.1.7 壁纸、墙布的平中、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粘接剂应按壁纸和墙布的品种选用。 12.1.8 壁纸、墙布必须粘糊牢固,表面色泽一致,花纹图案吻合,不得有波纹起伏、气泡、空鼓、 裂缝、翘边、皱折、斑污、胶痕等缺陷。各幅拼接横平竖直,距 1.5m 处正视不显拼缝。 12.2 基本项目 12.2.1 石材表面应无泛碱污染。 12.2.2 墙面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缺损。 12.2.3 非整砖应排放在次要部位或阴角处。每面墙不宜有两列非整砖。 12.2.4 墙面突出物周围的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 12.2.5 饰面砖阴角砖压向正确,阳角线做成 45 度角对接。 12.2.6 饰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缝和缺损。 12.2.7 铺装在墙面上的玻璃(镜子)边角应无锐口、毛刺。 12.2.8 壁纸、墙布与各种装饰线条、设备线盒应交接严密,壁纸、墙布边缘应平直整齐,无纸毛、飞刺;阴阳角垂直,棱角分明,阴角处搭接顺光,阳角处无接缝。 12.3 允许偏差项目 12.3.1 墙面铺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2.3.1 的规定。 墙面铺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表 12.3.1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墙砖 石材 木材 金属 1 立面垂直度 2 3 1.5 2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3 4 1 3 用建筑用电子水平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3 3 1.5 3 用直角尺检查 4 接缝直线度 2 3 1 1 拉 5m 线,不足 5m 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5 接缝高低差 0.5 1 0.5 1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6 接缝宽度 1 1 1 1 用钢尺检查 13 涂饰工程 本章适用于住宅内墙涂饰、木制品涂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13.1 保证项目 13.1.1 涂料的品种、型号、性能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13.1.2 涂饰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厨房、卫生间墙面涂饰外墙漆时 必须使用耐水腻子。 13.1.3 涂饰应均匀、粘结应牢固,线角应顺直,不得有漏涂。透底、起皮、掉粉、反锈等缺陷。 13.2 基本项目 13.2.1 涂层与其他装修材料和设备衔接处应吻合,界面应清晰。 13.2.2 内墙涂饰质量应符合表 13.2.2 的规定。 内墙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表 13.2.2 项 次 项目 涂料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颜色 均匀一致 观察、距 1.5m 处正视 2 泛碱、咬色 许少量轻微 3 流坠、疙瘩 许少量轻微 4 砂眼、刷纹 许少量轻微 5 分色线允许偏差(mm) 2 拉 5m 线,用钢直尺检查 13.2.3 木制品色漆的涂饰质量应符合表 13.2.3 的规定。 色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表 13.2.3 项 次 项目 涂饰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颜色 均匀一致 观察、距 1.5m 处正视 2 光泽、光滑 光泽基本均匀,光滑无档手感 观察、距 1.5m 处正视,手摸检查 3 刷纹 刷纹通顺 4 裹棱、流坠、皱皮 明显处不允许 5 分色线允许偏差(mm) 2 拉 5m 线,不足 5m 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13.2.4 清漆的涂饰质量应符合表 13.2.4 的规定. 清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表 13.2.4 项 次 项目 涂饰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颜色 基本一致 观察、距 1.5m 处正视,手摸检查 2 木纹 棕眼刨平、木纹清楚 3 光泽、光滑 光泽基本均匀,光滑无档手感 4 刷纹 无刷纹 5 裹棱、流坠、皱皮 明显处不允许 14 细部工程 本章适用于家具制作与安装、楼梯及护栏、扶手制作与安装、窗帘盒、窗台板、散热器罩制作与安 装、花饰、装饰线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4.1 保证项目 14.1.1 细木制品的衬板与面板必须粘结牢固,不得有裂缝、起层、起鼓等缺陷。 14.1.2 家具的造型、结构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固定家具与墙体的交接处无裂缝。 14.1.3 橱柜柜门和抽屉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柜门无倒翘、上下缝一致、回位正确。 14.1.4 护栏和扶手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14.1.5 护栏玻璃应使用不小于 12mm 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地面高度为 5m 及 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14.1.6 楼梯设置必须安全、安装必须牢固,无松动。楼梯踏步板厚度应不小于 18mm。 14.1.7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罩的安装应牢固。 14.1.8 花饰和各种装饰线条的造型、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14.2 基本项目 14.2.1 细木制品的饰面板颜色、花纹应一致,长度方向对接时,花纹应顺畅,其接头位置应避开视 线平视范围,宜在地面 2000mm 以上或 1200mm 以下。 14.2.2 家具表面应平整光洁、色泽一致、无毛刺、刨痕、胶痕。 14.2.3 楼梯护栏和扶手的接缝应严密、表面应光泽、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14.2.4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表罩表面应平整、街景、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等缺陷。 14.2.5 各种装饰线条安装应顺直、接缝严密,不得随基层起伏。 14.3 允许偏差项目 14.3.1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4.3.1 的规定。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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