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之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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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之四 第四部分税收优惠 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该办法规定: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其相关研发费用支出,才能允许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从过去的8项增加到现在的13项,新增加下列5项:(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2.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缴契税。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综合地价4%的税率缴纳契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各省规定不一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地税局按不低于3%的比例确定。陕西省(陕地税发(2006)78号)规定,普通住房标准是什么?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住宅,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3.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陕西省是怎样规定的? 答:《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其计税毛利率暂定为3%;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属于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其预计计税毛利率暂定为:开发项目位于西安市城区和郊区的为15%,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为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5%。 4.居民企业之间哪种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则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5.企业农林牧渔项目所得既有免税的又有减半征税的,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该企业应分别计算减半和免征两个项目收入、成本,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6.残疾职工工资申报加计扣除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是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7.设备价款能否和技术转让所得一并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8.企业将自主开发的技术转让给直接控股的子公司,取得技术转让所得300万元。请问这部分所得,是否可以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如果居民企业对子公司控股比例达到100%,则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居民企业对子公司控股比例未达到100%,应考虑转让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一条及财税〔2010〕11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如果符合有关规定,则应按照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第二条至第四条的规定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9.技术转让所得的范围有何规定,可否申请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纳税人可以提出申请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10.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能否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境外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11.事业单位是否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中,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因此,上述科技服务中心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2.分支机构可否享受总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答:《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包括总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 13.软件集成电路产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依据国务院印发的《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这些鼓励政策包括财税、投融资、研究开发、进出口、人才、知识产权、市场等七个方面。在税收优惠方面,《政策》明确提出了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等9项政策。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自2011年1月28日起享受这些政策。 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五免五减半”)。 14.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规定,对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15.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能否同时享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 16.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7.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答: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按照上一年有关数据指标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现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时,不能直接反映应纳税所得额减免,只能反映减免所得税额。因此,对上述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与法定税率之间换算成15%的实际减免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18.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执行时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9.小型微利企业季度预缴可否填报减免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公布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0.“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明确: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例如,某公司是从事香料种植的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种植合同,公司向农户提供种苗、肥料及种植技术等(所有权归公司),农户收获香料后交公司回收,再上市销售,则年度汇算清缴可按其所得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1.清算所得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的清算所得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企业清算期间应就其清算所得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申报填列缴纳企业所得税。 22.有经营收入的民办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可否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民办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其经营收入可以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23.企业取得政府债券利息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以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24.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支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3号)规定,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发生的用于企业矿区所在地市政、公交、环卫、非义务教育、医疗、自有供暖、社区管理等社会性支出,可以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25.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哪些? 答:随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的相继下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成为热议话题,现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整理如下: ⑴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进行了明确,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纳税人应注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对从业人数的规定,即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相关指标。 ⑵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减半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文件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和《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限定条件均为“低于3万元(含3万元)”。 ⑶鼓励金融企业发放中小企业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延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其中,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随着财税〔2011〕104号文件的公布实施,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2011年~2013年度可以继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⑷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其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明确,即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进行了明确,除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6.目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需要对照的优惠《目录》有哪些? 答:⑴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应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08〕149号)规定的条件。该文件明确了种植业类、畜牧业类、渔业类等3大类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 ⑵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对应的是《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6号),该目录明确了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6大类项目的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 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对应的是《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该目录明确了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5大类项目的条件。 ⑷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明确了“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经有关部门认定,且产品(服务)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规定进行认定。该管理办法在其附件中明确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8大领域。 ⑸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该办法规定: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其相关研发费用支出,才能允许加计扣除。 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该目录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等3大类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及技术标准进行了细化。 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 ⑻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58号规定,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目前,《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仍未出台,请大家继续关注。 ⑼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企业所得税优惠。《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财税〔2009〕31号文件指出,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截至目前,相关部门尚未公布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具体范围。因此,有关企业应向税务机关咨询该如何办理此项优惠。 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规定,符合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等7项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符合条件,应积极办理免税手续。 27.从农户手中收购后进行分类、包装再销售,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免税的农产品初加工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28.购入农产品再种植、养殖并销售,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还要注意,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29.提前转让国债收益如何纳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30.转让国债,如何计算应税所得与免税利息?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转让国债取得的收益要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转让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转让国债所得(损失)=国债转让价款-购买该国债成本-持有期间应得的利息-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例如:某公司2008年6月10日从证券交易购买国债10万元(面值),支付价款10.2万元,票面年利率为2.48%,2012年10月25日到期一次付息;2012年4月30日该公司将该批国债转让,取得价款12万元,其免税利息收入和应税所得计算如下: 1.转让国债的免税利息收入。 持有天数=20 31 31 30 31 30 31 365×3 31 28 31 30=1419(天) 免税利息收入=100000×(2.48%÷365)×1419=9641.42(元) 2.转让国债的应税所得为120000-102000-9641.42=8358.58(元)。 31.2012年度汇算清缴期间,西部大开发企业是否要重新确认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答: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函〔2012〕109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颁布之前,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的目录范围,且已经省局或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可暂按15%税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重新确认。《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颁布之后,若企业不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则应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企业所得税,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32.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审核确认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怎样规定的? 答: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函〔2012〕109号)规定,企业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对企业首次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进行审核确认,以后年度该优惠事项由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实行备案管理,汇算清缴后按规定实施后续管理。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优惠税率的审核确认工作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进行,上述主管地税机关除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外,一律为县(区)级主管地税机关。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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