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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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税 1.法定减免税: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贷款利率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5)除上述规定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优惠待遇的,
2、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法第19条) 2企业减税。下列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设在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 (税法第7条,细则第71条) (2)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企业,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税法第7条,细则第73条) (3)从事港口
3、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细则第73条) (4)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 (细则第73条) (5)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细则第73条) (6)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细则第73条) (7)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细则第73条) (8)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4、细则第73条) 3生产性企业减免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述2免3减的税收优惠期满后,经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税法第8条) 4地方所得税减免。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税法第9条) 5港口码头投资减免。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经
5、省级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细则第75条) 6海南特区投资减免。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报经海南省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细则第75条) 7上海浦东新区投资减免。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投资机场、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经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
6、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5条) 8企业减免税。下列外商投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5条) (1)服务性行业投资减免。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额起500万美元的; (2)外资金融机构减免。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投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 (3)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9出口企业减免。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企业,在
7、税法规定的减免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5条) 10老市区企业减税。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第7条 、 细则第71条) 11兼营业务减免。对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的,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可在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税、减税待遇。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
8、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 12.兼营性企业减免。对设在按税法规定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从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收入50%的年度起,开始享受减按15%或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国税发1994209号) 13发包经营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发包经营,不论经营者是本企业股东、雇员,还是其他企业或其他个人,也不论是全部或部分的经营管理,只要仍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从事各项商务活动,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公司服务费或个人劳务报酬或返还规定数额的收益,均应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纳税主体,按税法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并享受适用的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
9、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发包经营、出租经营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45号) 14出租经营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出租经营,出租全部财产给承租人生产经营的,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企业将部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生产经营的,其税收优惠按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国税发1994209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国税发199545号) 15境外发行收入免税。境外影视企业与中国影视机构合作拍摄影视作品,在中国境外发行所取得的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拍摄影视作品外商所得发行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6号) 16人防工程投资税收优惠。外商投
10、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改造业务,取得的租金收入,可适用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1号) 17企业合并税收优惠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后,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收优惠未享受期满,且剩余期限一致的,合并后的企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定期减免期限不一致的,应区分不一致的业务所得,分别继续享受税收优惠至期满。 (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771号) 18企业分立税收优惠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后,对分立后的各企业,
11、应分别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适用减低税率及承续分立前企业的定期减免各优惠待遇: (国税发199771号) (1)分立后企业的生产经营符合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适用范围的,凡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的,分立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至期满; (2)分立前的企业生产经营不适用有关税收优惠,而分立后的企业改变为适用优惠业务的,该分立后的企业可享受分立前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税收优惠年限中剩余年限的优惠。 19企业股权重组税收优惠待遇。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重组后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其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而改变。企业股权重组后,尚未享受期满的税
12、收优惠继续享受至期满,不得重新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国税发199771号) 20企业转让资产税收优惠待遇。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资产,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后未改变其生产经营业务的,应承继其原税收优惠待遇。其中,享受定期减免优惠的,不得因资产转让而重新计算减免税期。 资产转让后,凡属原不适用有关税收优惠业务改变为适用优惠业务的,可享受自该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税收优惠年限中剩余年限的税收优惠。 (国税发199771号) 21船检服务收入免税。对美国ABS船级社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取得的收入,从1996年1月1日起,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
13、财税字199835号) 22展品销售收入免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所销售的少量展品,免征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07号) 2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减税。从1999年1月1日起,将从事能源、交通、港口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 (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 24中西部地区企业减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设在中西部地区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及国务院批准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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