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中资产的税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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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 (一)一般规定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二)特殊规定 1.企业重组交易有关资产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2.公益性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 1)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A、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B、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财税[2008]160号第九条 2)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A、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B、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财税[2009]124号第八条 3.售后回租资产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3号第二条 二、固定资产 (一)一般规定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二)计税基础 1.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2.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 3.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第四条 (三)折旧与残值 1.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2.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3.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 4.特殊规定:加速折旧政策 相关规定详见本税网链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汇总》 (四)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 (一)一般规定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二)计税基础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三)折旧与残值 1.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2.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四、无形资产 (一)一般规定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二)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三)摊销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四)不得摊销的无形资产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五、长期待摊费用 (一)一般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二)摊销期限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3.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三)改建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四)大修理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五)开办费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 六、投资资产 (一)一般规定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二)计税基础 1.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2.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 七、存货 (一)一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二)计税基础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三)成本计算方法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八、政策性搬迁资产 (一)一般规定 1.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2.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3.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4.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 (二)补充规定 1.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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