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中资产的税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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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中资产的税务处理一、资产的计税基础(一)一般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二)特殊规定1企业重组交易有关资产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2公益性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1)
2、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A、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B、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财税2008160号第九条2)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A、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B、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
3、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财税2009124号第八条3售后回租资产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3号第二条二、固定资产(一)一般规定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
4、十一条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二)计税基础1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
5、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2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
6、内进行。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3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第四条(三)折旧与残值1固定资
7、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2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3关于已购置固定
8、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4特殊规定:加速折旧政策相关规定详见本税网链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汇总(四)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
9、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三、生产性生物资产(一)一般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二)计税基础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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