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优惠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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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优惠案解析基本案情我国于2001年11月11曰签署中国加入议定书,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4年初,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国家或组织指控我国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违反了我国应承担的义务。这是中国加入WTO后被诉的第一起案件,针对的是我国的国内税收政策。美国、加拿大等国向世贸组织提出:中国对集成电路产品按 17%征收增值税。中国的企业可以得到部分增值税的返还。然而中国对进口的集成电路产品征收了比国内的集成电路产品要高的增值税,从而造成了对进口产品的较低待遇。另外,中国对那些在国内设计,因技术原因而在国外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也给予部分增值税返还,所以,中国对从一个WTO成员
2、国进口的产品比从其他成员国进口的产品提供了更优厚的待遇,并且歧视了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这些措施违反了中国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 1条和第3条、中国加入议定书及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 17条下的义务。我国集成电路优惠政策本案争议的产生,与我国政府前后发布的5个文件密切相关。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 (含单晶硅片),201O年前按 17%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根据国发200018号文件精神,财政
3、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25号),重申了国发 200018号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增值税优惠政策并明确了实际操作中的一些细节问题。2002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 70号),对集成电路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作了补充,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 (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财税200270号文件进一步减轻了集成电路产品
4、的增值税税负。随后,在2002年10月 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0号)规定,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因国内无法生产,到国外流片、加工,其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此后,在 2003年12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享受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名录(第一批)(国税函20031384号),确定了第一批享受税收优惠的集成电路产品名录。争论焦点及法理分析(一)关于GATT第1条的分析GATT第1条共有4款内容,其中对最惠国待遇做出实体规定的是第1款:在对进出口或有关进出口而征收的,或者为进出口
5、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而征收的关税及任何税费方面,在征收此类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与进出口有关的所有规则与手续方面,以及在第3条第2款和第4款所指的所有事项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原产于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境内的相同产品。从第1款的规定看,GATT第 1条规定的最惠国待遇的受惠对象是同类产品。这种待遇是一种对产品的待遇,并不涉及产品生产者的待遇。换句话说,如果生产者之间遭受了歧视性待遇并不能通过GATT第1条获得救济。此外,通过上述的规定还可以确定一点,即最惠国待遇的享受是以某一缔约国给予某一产品以利益,优惠、特
6、权或豁免为前提。如果不存在特定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则其他缔约国的同类产品也就不存在享受所谓最惠国待遇的问题。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我国对在国内设计而在国外流片、加工后复进口的集成电路产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超过 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这一政策是先按17%的税率对流片、加工、复进口的集成电路产品征收增值税,然后对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虽然是即征即退,但在时间上,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发生于进口环节增值税被征收之后,即属于先征后退。从理论上来讲,增值税从被征收的那一刻起即成为国库收入,随后的退还实际上是国库给生产者提供的一种补贴。这种做法可能在效果上与增值税的减免具有相同的经济效果
7、,但却不能直接等同于增值税减免。如此,在国外流片、加工后复进口的集成电路产品在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是按17%征收,这与从其他成员国进口的集成电路产品在增值税上的税率是完全一致的。这样,就可以认定中国没有对这种产品提供特殊的增值税上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至于征税后的退税,作为一种补贴,使得流片、加工、复进口的生产者享受了特殊利益,而其他同类产品的生产者不能享受这种利益,实际上这是一种对生产者的差别待遇,而不是对产品的差别待遇。而生产者之间的歧视性待遇并不适用GATT第1条。综上所述,中国对流片、加工、复进口的集成电路产品在进口环节实行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没有违反GATT第1条。(二)关于GATT
8、第3条的分析GATT第3条共有10款规定,其中关于国内税国民待遇的条款是第1款和第2款。第1款规定,成员各方承认: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供应、购买、运输、经销或使用的法律、规章与细则,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款,在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第2款规定:从任何成员领土进入另一成员领土的产品,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同时,任何成员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根据国内税国民待遇条款的要求
9、,对同类进口产品不能征收高于相同国内产品负担的税收,对直接竞争或可替代的产品不能以与第1款相抵触的方法即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方式征收国内税。在本案中,美国指控中国违反GATT第3条,针对的是我国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实际税负超过6%(2002年起为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政策。我国对进口的集成电路产品是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国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也是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进口的集成电路产品与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在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待遇上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国内增值税一般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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