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及成品油征管等25个热点问题解答(北京国税2018年4月1236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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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及成品油征管等25个热点问题解答(北京国税2018年4月12366)2018年4月征期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1、企业预缴申报2018年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如果2017年度的年报尚未上传,是否可以弥补亏损?答:按照目前申报系统设置,如果企业未上传2017年年报表,则季报表中弥补亏损栏次自动带出的数据为零。因此,建议企业先上传2017年度年报表,再进行2018年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从而正确弥补亏损;如果企业在季报之前完成2017年度汇算清缴确有困难,建议一季度先不弥补亏损,待二季度季报时再进行调整。2、新办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
2、策?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
3、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3、给员工的住房补贴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
4、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给员工的住房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4、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何确定税前扣除限额?答: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
5、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
6、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第四条规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本公告施行时间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施行时间。5、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
7、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是否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对外支付的款项。6、企业2017年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8、,但是2017年没有支付(发放),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发放),是否准予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扣除?答:企业2017年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2018年实际支付(缴纳)的,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扣除在2017年。征管类热点问题(2018年3月)7、纳税人在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是否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9、相关制度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规定,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因此,在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不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8、合同延期,是否需要重新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超过有效期限会有处罚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规定,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纳税人因合同延期,需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的,重新使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但只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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