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及成品油征管等25个热点问题解答(北京国税2018年4月1236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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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及成品油征管等25个热点问题解答(北京国税2018年4月12366) 2018年4月征期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1、企业预缴申报2018年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如果2017年度的年报尚未上传,是否可以弥补亏损? 答:按照目前申报系统设置,如果企业未上传2017年年报表,则季报表中弥补亏损栏次自动带出的数据为零。因此,建议企业先上传2017年度年报表,再进行2018年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从而正确弥补亏损;如果企业在季报之前完成2017年度汇算清缴确有困难,建议一季度先不弥补亏损,待二季度季报时再进行调整。 2、新办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3、给员工的住房补贴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给员工的住房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何确定税前扣除限额? 答: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第四条规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本公告施行时间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施行时间。 5、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是否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 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对外支付的款项。 6、企业2017年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是2017年没有支付(发放),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发放),是否准予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企业2017年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2018年实际支付(缴纳)的,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扣除在2017年。 征管类热点问题(2018年3月) 7、纳税人在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是否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规定,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因此,在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不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8、合同延期,是否需要重新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超过有效期限会有处罚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规定,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纳税人因合同延期,需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的,重新使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但只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延长有效期”栏次,并签章。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该行为属于纳税申报范畴,适用于按纳税申报规定处理。 9、非正常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能重新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21号)第二条规定:“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10、企业冠名的国税通用定额发票面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五条规定:“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企业依据纳税服务规范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的办理流程提交资料,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用票单位使用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并向发票印制企业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由此确定企业发票种类、数量和金额。 11、新成立的企业在网上设立税务登记时表格中并没有办税人员信息的登记,企业办税人员采集应该怎么办理登记? 答:新成立的企业在网上进行信息采集时,有办税人员信息的采集。 2018年3月征期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成品油征管问题 发布时间:2018-04-09 11:06:00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执行问题 (1)4S店、汽车修理厂主要提供修理劳务,偶尔零售润滑油,是否属于文件规定的成品油经销企业? 答:凡销售成品油(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的单位均属于成品油经销企业,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号执行。 (2)企业购进废机油再销售,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文件规定,在成品油模块开具发票?如果需要,企业购进废机油时无法取得专票进行勾选确认,因此,销售数量必然大于勾选确认的购进数量,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购进废机油再销售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文件执行。 (3)文件是否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成品油也需取得专用发票? 答:销售成品油的加油站,均应按照国税函〔2001〕882号文件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对于不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成品油经销企业(如:销售润滑油的企业)也适用国家税总局公告2018年1号文件。 13、成品油发票开具的相关问题 (1)如何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成品油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具体开票系统操作纳税人可咨询服务商。 (2)成品油开具发票必须有商品分类编码简称吗? 答:纳税人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票面会自动带出分类简码。 (3)成品油可以和其他项目开在同一张发票上面吗? 答:成品油发票仅供销售成品油开具,其他项目不能开在成品油发票上。 (4)开票时还要选择是否缴纳消费税吗? 答:成品油消费税在生产环节缴纳,批发、零售环节开具发票不需要选择是否缴纳消费税。 (5)销售成品油,开具发票时右上角上面是否要写上成品油这几个字? 答:成品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字样;普通发票(卷式)无此要求。 (6)纳税人销售成品油可以开具哪些类型的发票? 答: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7)开票系统如何升级? 答:纳税人可咨询服务商具体升级事宜。 (8)成品油经销企业3月1日前在增值税发票系统普通模块中开具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收到发票后未认证,经销企业使用成品油模块后需要针对此发票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以及红字发票是否都需要在成品油模块开具? 答:销货方需要在原模块开具信息表及红字发票。 14、成品油库存信息录入的相关问题 (1)使用成品油模块开发票需要先在选择确认平台录入信息再开具吗? 答:对于纳税人库存成品油,需在2018年3月10日前进行信息录入;对于纳税人之后新进成品油,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四条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怎样录入? 答:纳税人可咨询服务商系统操作问题。 (3)纳税人在勾选确认平台录入库存成品油情况,录入错误怎么办? 答:如果纳税人已提交信息将无法修改。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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