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北京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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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规定了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办法。新税法公布后,按照新税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以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以下简称国发200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号)对新税法公布(实施)前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企
2、业的税收优惠过渡衔接问题和新税法公布(实施)后的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做了进一步明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对于纳税人比较关心的优惠政策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对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优惠的问题解答 问: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哪些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按照新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企业的下列收入确认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3、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
4、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一定的幅度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规定了哪些优惠政策? 答:按照新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内容以下: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
5、、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中药材的种植;3、林木的培育和种植;4、牲畜、家禽的饲养;5、林产品的采集;6、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7、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问: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有何税收优惠? 答:按照新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按以下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国家重点扶持的公
6、共基础设施项目应符合的条件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二)减免税规定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以上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特别规定 上述减免税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7、问: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有何税收优惠? 答:按照新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的所得给予以下税收优惠: (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确定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减免税规定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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