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连载二十六:资产损失税前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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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连载二十六:资产损失税前扣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 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企业的“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及25号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以上所指的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以上所指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 债券及股权类损失确认条件 (一)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 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 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5.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6.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7. 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 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 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 1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 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 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资产损失金额的确定一览表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有关规定扣除。具体来说: 740)this.width=740”> 740)this.width=740”> 四、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 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 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 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 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 行政机关的公文; 6. 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 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 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六、 申报扣除的要求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 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方式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申报按其申报损失的资产范围和报送资料要求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方式。 清单申报 (一)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范围 企业申报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二)清单申报的资料要求 1.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汇总清单的格式国家税务总局无统一规定,其中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公布了关于清单申报企业应填报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企业可去主管税务机关网站下载填报,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2.属于上述资产损失的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相关证据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专项申报 (一)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范围 除清单申报扣除范围内的资产损失,企业其他资产损失,均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对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损失情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企业应进行专项申报。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二)专项申报的资料要求 属于专项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同样对于专项申报表的格式国家税务总局无统一规定,其中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专门公布申报表格式,企业可去主管税务机关网站下载填报,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八、 汇总纳税企业的资产损失申报扣除规定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将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扣除; 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九、 申报期限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时,纳税人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十、 其他注意事项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的规定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二)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追补确认的规定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25号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三)专项资产损失延期申报的规定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四)损失收回的处理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 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资产损失证据资料的备查 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相关证据资料进行检查,企业应当做好资产损失证据资料的备查准备,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材料,以避免税务风险。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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