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现金流量表全面总结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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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全面总结3 上述公式中的特殊调整业务作为加项或减项的处理原则是: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预收账款等账户(不含三个账户内部转账业务)借方对应的账户不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类” 账户,则作为加项处理,如以非现金资产换入应收账款等;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预收账款等账户(不含三个账户内部转账业务)贷方对应的账户不是“现金类” 账户的业务,则作为减项处理 注1、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无形资产出租、固定资产出租等形成的收入 注2、(1)、应该扣除销售处置使用过固定资产形成的销项税(王注:计入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2)应该扣除其他视同销售行为形成的销项税‚如将货物对外投资、在建工程领用存货(改变用途)。原经营用材料及库存商品,后用于投资活动的,如果不是由于原采购计划存在误差导致的,在跨期的情况下,个人认为可参照类似会计估计变更处理方法,不调整前期比较报表。注意IPO申报报表在申报期内的,应当调整。(王注:因实际未收到钱) (3)商品的售后回购,属于筹资行为。 注3、仅指当期核销的坏账、债务重组减少的坏账准备。应收帐款的减少一般代表现金的流入,但核销坏账而减少的应收账款未带来现金的增加,应当减去。收回前期核销的坏账,对应收帐款无影响,但增加现金流。 注4、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的对冲对于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是没有影响的,但是对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都会产生影响,因此在单独反映个项目时,应该进行调整,应收的减少由于与应付抵消,不是真正回收了现金,因此作为减项处理。 注5 、终止确认的情况下,视为经营活动,视同按照净额反映、贴现息作为财务费用-其他或者手续费,与附表无关;没有终止确认,按照总额反映到筹资-借款收到的现金反映。 如果应收票据贴现时直接冲减应收票据,未确认短期借款的,则则应按照票据面值作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按照贴现息和带息票据的票面应计利息分别作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处理。 如果应收票据贴现作为短期借款处理,则应按照票据面值作为“借款所收到的现金”,按照贴现息作为“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处理,带息票据的票面应计利息作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处理。 注6、对于直接以票据抵付购货款,不要同时虚拟两笔金额相同、方向相反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注7、销售退回一般都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即都减少本期销售收入。但销售退回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本来货款就未收,这种销售退回肯定不涉及现金的退回,一方面减少“主营业务收入”,另一方面也减少“应收帐款”,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另一种情况是销售商品时货款已收,销售退回时可能货款立即退回,也可能本期没有退回现金。如果本期退回货款,其对“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的影响已经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的减少得到了体现,因而不存在调整问题;如果本期没有退回货款,由于前面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时已将这种退回扣除,而实际上货款并未退回,(如:销售时,借银行存款贷:收入;销售退回时未退款,借:收入贷:其他应付款(思考:如果被审计单位通过应收账款处理?如何调整))不能从“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中扣除,故应对这种情况予以冲回。 注8、关于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贴现、融资存在的问题,争议、现金流量表的固有缺陷!? (1)银行承兑汇票不属于现金等价物的文件规范 ①中注协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7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不属于现金等价物。 ②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1号》规定,对于公司在经济业务中收到或对外作为货款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不应将其作为现金流量计入现金流量表。(王注:汇票期限6个月,提前承兑不属于价值变动很小) (2)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可能需作为筹资活动处理。(合法性?理论上!) (3)应收票据贴现、应收账款保理,分情况视为经营和筹资,个人认为的判断依据为:根据有无追索权,在会计上是否终止确认应收款项而定。如果终止确认的,作为经营活动;如果确认借款(未终止确认应收款项)的,作为筹资活动,则应当将手续费作为相关借款摊余成本的一部分,在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之间摊销,作为利息费用的调整,。如果涉及金额不重大的,基于重要性原则,也可以一次性计入损益(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处理,在筹资-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中反映。 对于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保理是企业将赊销形成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转让给商业银行,以获得银行的流动资金支持,加快资金周转。理论上讲,保理可以分为有追索权保理(非买断型)和无追索权保理(买断型)、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应收账款出售(保理)是企业向金融机构的融资行为。但由于大多数应收账款的出售都提供购买者在收不回账款时对出售者的追索权,所以从实质上讲,应收账款的出售是一种以应收账款作抵押的抵押贷款,并不是真正的销售。到期末,出售而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增加额,将现金流量从经营活动调整到筹资活动。 观点:若应收账款保理有追索权,收到款项记入筹资活动。到期日,银行收到债权回款。怎么体现现金流量?是否要在经营活动收到现金和筹资支付现金同时体现一下? 我以前比较倾向于虚拟两笔金额相同、方向相反的不同性质的现金流量。但现在还是倾向于以真实发生的现金流为基础反映。(个人矛盾的地方)这种情况是现金流量表的固有局限性导致的,应当通过增加附注披露内容解决,例如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增加披露本期内采用此种结算方法的往来款项发生额。 对于应收票据: 合理性讨论:(1)如果以票据背书方式进行货款结算,也可能导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按照资产负债表中的项目金额和一定的测算公式推算的金额存在差异的情况。所以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之间的存在勾稽关系差异。但是‚对于票据贴现业务很多的商贸企业来讲‚则出现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永远为负‚筹资活动现金流为总是正的怪异现象或者导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及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畸低(中际) 解决方案:应当通过增加附注披露内容解决 (2)如果应收票据贴现作为短期借款处理,不确认现金流导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当初贴现时形成的收到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就永远没有流出的一天. 这样也不是太合理. 解决方案:应当通过增加附注披露内容解决 (3)票据到期解付时‚又如何处理? 由于解付时没有任何现金流,我以前比较倾向于虚拟两笔金额相同、方向相反的不同性质的现金流量。即票据到期后,承兑人按约履行付款责任,注销短期借款时,按照票据面值同时记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偿还借款所支付的现金”处理,一进一出,总体保持平衡。 但现在还是倾向于以真实发生的现金流为基础反映。票据到期付款时,也不应模拟两笔虚拟的金额相同、方向相反的现金流量来取得平衡,因为实际上在票据到期日并无现金流量发生。由于票据本身不是现金等价物,所以企业应收货款收到票据就不能形成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流。解决方案:应当通过增加附注披露内容解决 注9、其他事项 1、建造合同企业‚ 在对建造合同采用“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等科目核算、会计上确认收入与合同约定的结算进度不一致的情况下,由于所确认的收入和款项的结算之间没有必然关系,所以就会导致上述“一般企业测算公式”不适用。应当把原先测算公式中的“收入”改为“工程结算贷方发生额-工程结算借方发生额”。另外需注意:项目完工时“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对冲的分录中工程结算的借方发生额不能纳入上面公式的计算。同时,在计算采购商品支付现金的时候应该把营业成本替换为工程施工借方发生额-工程施工贷方发生额额,但项目完工时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对冲的分录同样不纳入考虑另外毛利部分不纳入采购付现金额的计算,应予以排除。 2、(厨卫)为了规避外币销售交易的汇率风险,企业与银行签订远期外汇合约,约定在未来某个期间锁定汇率兑换人民币,用以交割远期外汇合约的外币所在账户为外币销售回款的账户,如何编制现金流量表? 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实际发生了销售回款和远期外汇合约结算两笔现金流,应该看成两个交易,一个是经营活动的流入流出,一个是投资活动的流入流出;因此应当分别列报。 3、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采购)商品的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会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经营?筹资?投资?如何反应?对应的财务费用在主表和附表中如何列示? 他方观点:分期收款采购商品,相当于筹资,属于筹资活动,对应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属于投资活动。大家认为呢?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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