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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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2、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四月十四日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
3、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第二章 组织
4、与实施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
5、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九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
6、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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