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取证+谈判:两步阻止房企避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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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证谈判:两步阻止房企避税编者按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5月19日发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如何确定稽查选案对象、运用税务稽查方式加强反避税工作等内容。该办法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版围绕实际案例予以关注。面对大型企业专业化的财务团队,税务人员如何实施检查,如何发现问题,又如何解决问题,浙江省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实践:取证+谈判,使一桩谋划周密的避税案在短时间内告破。前不久,浙江省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从省局捧回一项荣誉:全省稽查案例优秀奖。这让该局稽查人员欣慰之余,回想起那段“较量智慧”的时光。盯上一份合同一年多前,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房地产行业展开税收专项检查。在
2、查前分析中,检查人员发现一个疑点:当地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在2012年发生了一笔股权交易,价格为158万元,凭证仅为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内容为该公司将所持有的浙江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的部分股权卖给了罗某。C公司和Z公司是什么关系?罗某是什么人?这笔交易会不会存在转移利润的问题?检查人员从企业应收账款发现,Z公司的房屋销售款在2012年已基本收齐,该公司为何在2013年仍有2.2亿元的房屋销售?调查发现真相检查人员经调查发现,C公司是Z公司的母公司,罗某为C公司的副总,有关股权转移发生时所包含的所有者权益为1943万元。检查人员从房管处和银行取得的证据表明,Z公司的房地产
3、项目的确在2012年已基本销售完毕,且已开具发票,但为了转移利润,避免2013年出现亏损无法弥补,该公司将2.26亿元房产销售额以交房时间实现,结转到2013年的销售收入中体现。秘密逐渐揭开:为达到让C公司少缴所得税的目的,Z公司以158万元的价格将价值近2000万元的股权卖给关联方,隐藏利润。同时,该公司在收齐房屋销售款并开具地税发票后,利用国地税信息的不同步,滞后申报国税销售收入,迟缴税款,获得财务上的利息金收益。确定交锋思路案件的脉络已经浮现,但是有几个难题摆在检查人员面前:低价股权转让如何调整?调整的计算依据是什么?在行政执法中运用特别纳税调整,如何取证?市局为此组织了专题研讨会,形成
4、以下思路:“有关股权低价转让属转移定价,如果直接认定作特别纳税调整,可能有执法风险。我们可以借鉴反避税谈判的形式,充分利用检查权,先取证,以证据说话,争取企业认可我们的方案。”取证+谈判,首战告捷按照新思路,检查人员仔细核对Z公司的账簿、凭证,调取并固定了有关低价转让股权的证据,以及Z公司滞后销售、违规成本列支等证据。约定谈判后,Z公司组建了强大的财务团队,其中包括其母公司的财务总监、知名院校的财务博士、知名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等。在第一轮谈判中,该团队拿出一份代持协议,称Z公司转让的股权是代罗某持有的,这部分股权在代持期间不参与C公司的分红和利益分配,不属于股权投资,不应该缴纳所得税。对此,检
5、查人员指出,经济合同的约定不能超越税法的约束,有关股权交易从账簿记载形式上和工商变更实质上都属于股权投资的范畴,应该缴税。检查人员同时出示了工商部门出具的有关股权变更记录等证据,证明有关股权事实上存在变动。面对证据,Z公司的财务团队沉默不语。检查人员当即提出:Z公司转让股权包含C公司所有者权益1943万元,以此计算,有关股权每股净资产12.3元,每股未分配利润10.66元。而按照特别纳税调整的定价方法,还要考虑这部分股权的市场溢价等因素。Z公司的财务团队经商量接受了有关股权交易要补税的处理,但提出A股市场是存在流动性溢价和壳价值溢价等因素,而C公司并未上市,不具有可比性。至此,谈判双方在有关股
6、权交易价格偏低方面达成一致,只是在计税价格确定上存在分歧。再取证再谈判,问题全部化解在第二轮谈判中,检查人员率先表明观点:以股权交易的成本价158万元作为成本价,以这部分股权的所有者权益金额1934万元作为交易价,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计算。Z公司表示不妥,理由是:C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在2007年改制分配股权时,省政府确认的有关所有者权益金额为1300万元左右。当初省政府就准备分配给罗某有关股权,因一些原因由Z公司代持,所以应该以2007年的所有者权益金额为有关股权交易的成本。经过商谈,检查人员认为,国企改制属历史遗留问题,应考虑这部分因素。此外,C公司转让给罗某有关股权的时间为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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