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浅谈新会计准则的领会与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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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新会计准则的领会与实施论文关键词:型会计准则;领会;推进 论文摘要:2007年,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已经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在这一大背景下,国有企业应何时执行新准则?面对新准则的挑战,国有企业如何应对?如果执行新准则,应该做好哪些准备工作?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应对新准则,应紧紧把握三个要点把握方向,领会实质,稳妥推进。 1 把握方向 当前形势下,新旧会计标准并存的格局依然存在。尽管新准则已在上市公司等全面实施,但我国原来发布的行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专业核算办法、问题解答等并未废止,行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并存,原
2、会计准则与新会计准则并存。 企业会计制度自2001年起在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但自2007年开始执行新准则的上市公司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必须注意的是,其他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继续执行,同时还应执行相关专业核算办法及问题解答。此外,部分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国有企业,仍应执行财政部1993年发布的相应行业会计制度。 对于基础工作比较扎实、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财政部鼓励执行新准则。但是,由于新准则改革了会计确认与计量原则,可能影响国有企业的绩效考核,因此,希望执行新准则的国有企业,应与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及时沟通,相关会计政策应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按规定程序表决通过。 大中型企业实施新准则
3、乃大势所趋。财政部副部长王军最近明确指出,新准则“2007年在上市公司实施一年后,经过总结、调整和完善措施,2008年推出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到2009年争取全面推开,所有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这套准则体系”。因此,新旧准则并存的格局时间不会太长,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新准则是基本方向,是大势所趋,符合国际会计惯例。 最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具有公共受托责任(public accountability)的主体应全面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其他主体应执行专门为中小主体制定的简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目的是减轻报告负担,降低信
4、息成本。所谓具有公共责任的主体,主要是指公开发行证券的主体以及银行、保险、证券经纪、养老基金、共同基金、投资银行等机构。 就我国而言,上市公司及大中型企业执行新准则符合国际惯例,是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趋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我国下一步会计改革的方向非常明确:上市公司、金融证券保险企业、大中型企业等具有“公共受托责任”的主体执行新准则,其他企业则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因此,我国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并不会废止,但会逐步修改与完善。 2 领会实质 首先,新准则要求更加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细化信息披露,强化管理层责任。 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会计政策比较灵活,要求会计人
5、员进行大量的职业判断。对此,许多企业以为会计准则灵活了,会计人员“毛估估”就行了,这是一种极为错误的认识。新准则的确增加了管理层会计政策选择的权利,但并不是给予企业完全自由,实质是增加了管理层责任。 会计政策选择的权利在企业,但责任也在企业。如果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未能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企业应负相应的责任,这也是安然事件后国际会计准则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即会计处理的权利和责任均由企业承担,强化管理层责任。对此,新准则要求管理层应在财务报告中作出“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就是管理层要承诺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新修订的刑法规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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