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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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作为投资的资产支出,不能作为一次性费用列支,而必须通过逐步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方式分期进入成本。各种资产支出能否合理、均衡地摊入成本、费用,既关系到成本、费用的核算,直接影响税收收入,又关系到外商投资的回收和企业的技术、设备更新。因此,税法借鉴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国情,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流动资产等的税务处理,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价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可以列为流动资产进行核算,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支出。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以原价为准。由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来源不同,其原价构成也有所不同。 1.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保险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从国外购入的固定资产,还须包括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 3.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的新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进行估定的价格,加上使用前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在估定价格时,应考虑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情况和独立的评价公司提供的估价证明。以新设备投资的,应当提供制造厂商或者销售商行的发票,以及运费等支出的单据。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按合同规定的价款,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 5.受赠的固定资产,按资产的新旧程度,参照市场价格,以合理的估定价格为原价。受赠固定资产附有发票账单的,可以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使用前所发生的、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的有关费用为原价;无发票账单的不真实的,可以参照同类固定资产实物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价格估定。如系旧的固定资产,还应按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 6.因扩充、更换、翻新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所发生的有关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价。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年限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所谓固定资产残值,是指固定资产报废时回收的残余价值。《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留存的残值,暂统一规定为原价的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按照这种方法计算出的年折旧额,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都是相同的,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00%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此外,《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如下: 房屋、建筑物最短折旧年限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构和其他生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10年;其他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最短折旧年限为5年。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须提出申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后实行。具体情况包括: 1.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2.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3.对中外合作企业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凡企业合作年限比《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折旧年限短,且合作期满后归中方所有的,可以按合作期限,或者剩余的合作期限计提折旧。企业应就上述固定资产的购置价格、购置时间、投入使用情况、折旧计提情况等作出说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企业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扩充、更换、翻修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发生的支出,应作为资本支出,增加该固定资产的原值。其中,可以延长使用年限的,还应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 5.企业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的,可以提出证明凭据,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二、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无形资产的确认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企业在未来较长时间内带来经济利益或权利的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等工业产权,及著作权、场地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二)无形资产的计价 企业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具体规定是: 1.受让的无形资产,以按照合理的价格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原价。包括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人员培训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额为原价。 3.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 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应在整个使用期(即受益期)内逐渐摊入成本、费用,采用直线法计算摊销。作为投资或受让使用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有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三、递延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递延资产的确认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除了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之外,主要是企业的开办费。 所谓开办费,是指企业从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之日止的期间内,所发生的与筹建企业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但不包括建造、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开支,以及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 (二)递延资产 企业的开办费应从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5年;摊销方法应采用直线法。对经营期不足5年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开办费,可按实际经营期以直线法计算摊销。 四、存货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存货包括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原料、材料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成本价为准。各项存货的发出或者领用,其实际成本的计算,可以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等方法中由企业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定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五、资产重估变值的税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对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或增加发行股票,依照有关规定对各项资产进行重估,其价值变动部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计入企业损益,也不得据此对企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凡企业会计账簿对资产重估价值变动部分已做账面调整,并按账面调整数计提折旧或摊销,或以其他方式计入成本费用的,企业应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一)按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资产重估价值变动,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多计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部分,在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当期成本、费用栏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综合调整。企业资产重估价值变动部分可以不分资产项目,平均按10年分期从年度纳税申报的当期成本、费用项目中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两种方法,由企业选择一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采用。企业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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