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文生图”的法律属性与权利归属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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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AI文生图”的法律属性与权利归属研究朱阁内容提要:秉持著作权法只保护“自然人的创作”的观点,人工智能大模型无法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基于既有的作品构成要件规则、创作方式转型背景和美术作品“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等维度进行判断,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的“AI文生图”属于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人。“AI文生图”著作权案的司法裁判充分考量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双方所在群体的利益、立法者的价值选择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关键词:AI文生图作品作者权利归属利益衡量引言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日益成为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生产力提升的重要驱动力量。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
2、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加快发展人工智能”。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用来进行创作,StableDiffusion模型和与之类似功能的模型,可以根据文字描述生成精美图片。包括没有绘图技艺的人士在内,很多人尝试运用这些新模型生成内容,把自已的创意、设计进行有形呈现,使创作图片的效率大幅提高。与之前的分析式人工智能不同,生成式人工智能能够在一定情况下自主生成具有“作品”外观的内容,比如,具有“文字作品”外观的文章、具有“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外观的图片、具有“视听作品”外观的视频。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让人们的创作方式发生了变化,而这一变化对激励和尊重人类创造力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挑战。从
3、长远看来,知作者简介:朱阁,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负责人参见详解2 0 2 3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载人民日报2 0 2 3 年12 月18 日,第4 版。参见承认吧,AI摄影真的绝了!,载微信公众号“后期王”2 0 2 3 年10 月10 日,https:/ 0 2 3 年11月2 7 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人工智能大模型生成的图片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出一审判决(以下简称“AI文生图”著作权集),对这一核心法律问题进行了司法回应。该案首次探讨了“AI文生图”的法律属性与权利归属,认定涉案图片系原告利用人工智能大模型生成,体现了原告独创性的智力投入,属于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近年
4、来,学界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讨论一直未曾停止,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观点:一是激进观点,认为人工智能本身可以成为作者,相关生成内容系人工智能的作品;二是保守观点,认为“AI作图工具的使用者对AI绘图的文字提示和描述再具体,也只是文字作品的创作,而不是美术作品的创作”“大模型的使用者虽然使用了比较复杂的提示词,但对实际生成内容并没有百分百的控制力,大模型绘画存在不可预测性,在此情况下认定生成内容属于使用者的智力成果应存疑”;三是折衷观点,认为人类作出独创性表达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AI文生图”著作权案采纳了折衷的观点。本文以司法裁判者的视角,阐明裁判思路,交流探讨对
5、著作权法的理解与适用,使著作权制度在人工智能时代继续为激励和保护人类创造保驾护航。一、人工智能大模型无法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AI文生图”著作权案中,原告并没有动笔去画具体的线条,甚至也没有百分之百地参见伯克利法学院亚洲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人类创造力”全球元对话系列,载微信公众号“BCLT”2024年1月16 日,https/ 0 2 3)京0 4 9 1民初11279号。参见卢海君: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一一以人工智能生成物为切入点,载求索2 0 19 年第6 期,第7 4-8 1页。5参见赵谦谦: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伟君:“AI人工智能著作权问题”分享会记录,载微信公
6、众号“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2 0 2 3 年12 月3 1日,htps:/ 0 2 3 年第4 期,第16-3 3 页。参见张平: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实现突破创新需要良法善治,载微信公众号“北大法宝”2 0 2 3 年6 月6 日,8https:/ 0 2 3 年9 月14 日,htps:/ 0 2 1年11月13 一14 日;重知讲坛第十一讲:郭禾教授主讲著作权保护中作品的认定问题,载微信公众号“重庆知识产权法庭”2 0 2 3 年12 月2 2 日,htps:/ 0 2 4 年1月5日,htps:/ Property告知StableDiffusion模型怎样画出具体的线条和色彩,可以说,涉案
7、图片的线条和色彩基本是StableDiffusion模型“画”的。人工智能模型出现以前,人们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学习一定的绘画技能,或者需要委托他人才能获得一幅绘画作品。在委托他人绘画的场景下,委托人提出需求,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动笔画出线条,填充色彩,进而完成一幅美术作品。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一般动笔去画画的受托人被认为是创作者。如果按照“动手去绘制”的标准,那么涉案的人工智能大模型似乎应当被认定为“作者”,至少是“作者”之一。但是,这一结论既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也与以人为本哲学相协调的监管原则相冲突,会动摇著作权法的基础理论,未被司法裁判者接受。(一)现行法律规定未认可机器的主体资格著
8、作权法第11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作者”,著作权法第11条第2 款和第3 款规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根据该条规定,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这与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一致。故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进一步从体系化的角度思考,排除机器成为作者,是维持现行确权和侵权体系稳定的需要。如果将人工智能作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那么在权利变动的意思表示来源、侵权责任认定的对象等问题上,机器都将与人享有同等的法律地
9、位和资格。但如何认定机器的真实意思,如何考虑机器在侵权行为中的主观过错,特别是在既不是人又没有财产的情况下,如何让机器承担责任,等等,现行法律体系无法解决。(二)人工智能不同发展阶段的两起典型案例比较北京互联网法院曾于2 0 19 年审理过具有代表性意义的全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案,即“菲林诉百度人工智能”著作权案,“AI文生图”著作权案的裁判对该案进行了继承和发扬。两案的裁判均坚持著作权法只保护“自然人的创作”的观点,而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备自由意志,不是法律上的主体,不能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在“菲林诉百度人工智能”著作权案中,原告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威科
10、先行”自动生成一份电影作品案件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并在此基础上添加了人工评论解读内容。百家号“点金圣手”未经原告同意发布涉案报告。原告认为其侵权,于是向法院起诉百家号平台的经营者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最终,法院仅支持参见曲三强:论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载知识产权2 0 2 3 年第8 期,第4 8-51页;熊琦:A I 生成内容受著作9权法保护吗?,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 0 2 3 年12 月8 日,第9 版。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 0 18)京0 4 9 1民初2 3 9 号。15“AI文生图”的法律属性与权利归属研究涉案报告中评论解读内容构成文字作品,由“威科先行”自动生成的报告部分
11、无著作权。法院认为,软件用户仅提交了关键词进行搜索,应用“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分析报告,并非传递软件用户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因此该分析报告不宜认定为是使用者创作完成,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相比当时审理“菲林诉百度人工智能”著作权案时的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背景,现在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到来使人工智能大模型比之前的软件更智能,让人们看到了强人工智能的曙光。虽然两案都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但存在两点核心差异。一是涉及人工智能软件的技术原理不同。在“菲林诉百度人工智能”著作权案中,原告在“威科先行”软件中输入关键词进行搜索,根据搜索的数据应用该软件的“可视化”功能生成分析报告。该
12、软件预设了相应模板,将搜索的数据填入相应模板,生成涉案分析报告,因此涉案分析报告系人工智能软件利用输入的关键词与算法、规则和模板结合形成,没有留给用户创作空间,未体现用户的个性化表达,涉案分析报告不属于作品。同样的道理,如果用户提出一项需求,机器据此搜索一幅现成的图片给用户,也不属于用户的创作。这个内容产出的过程像使用“自动取货机”。而“AI文生图”著作权案中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技术原理与“威科先行”软件当时的技术原理存在重大区别。根据公开资料和相关调研显示,StableDiffusion模型是由互联网上大量图片和其对应文字描述训练而来,该模型可以根据文本指令(提示词),利用文本中包含的语
13、义信息与图片中包含的像素之间的对应关系,生成与文本信息匹配的图片。该图片不是通过搜索引擎调用已有的现成图片,也不是将软件设计者预设的各种要素进行排列组合。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原理,“AI文生图”著作权案中原告使用的提示词决定了生成图片的内容。通过人机协作,人工智能大模型实际上充当了人的创作工具,不同人使用会生成不同的内容,这种差异性就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人的创造。二是人类参与的程度不同。“菲林诉百度人工智能”著作权案中,原告输入关键词“电影”并设置了检索条件即获得了涉案分析报告。而“AI文生图”著作权案中,原告下载StableDiffusion模型,随后在正向提示词和反向提示词中分别输入数十个
14、和上百个提示词,设置迭代步数、图片高度、提示词引导系数以及随机种子,生成第一张图片;在上述参数不变的情况下,将其中一个模型的权重进行修改,生成第二张图片;在上述参数不变的情况下,修改随机种子生成第三张图片;在上述参数不变的情况下,增加正向提示词内容,生成第四张图片(涉案图片)。两相比较,显然“AI文生图”著作权案原告的智力投入较多,因此,具备进一步探索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基础。参见Runway公司官网,https:/ 0 2 4 年1月日访问。.28.(Monthly)No.1,2024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三)以人为本的裁判理念从法理层面上看,法律是人的行为规范,
15、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权利主体只能是人,不能是人以外的其他。而确立人的主体地位正是人本主义哲学所坚持的立场。与此相关,为论证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学者们提出了多种理论,其中包括人格理论。人格理论认为,智力成果是人们基于自身的存在与发展,将其人格通过自由意志支配下的智力劳动予以固化后的外在表达,是人格的外显与延伸。人们通过智力成果的所有,彰显其人格;同时借由智力成果的财产实现,促进人格的存在与发展。法律确认的智力成果所有权,便是知识产权。13我国关于人工智能的核心监管理念亦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立场。我国提出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指出:“发展人工智能应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以
16、增进人类共同福证为目标,以保障社会安全、尊重人类权益为前提,确保人工智能始终朝着有利于人类文明进步的方向发展。积极支持以人工智能助力可持续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全球性挑战。,作为司法裁判者,我们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的创造,“AI文生图”著作权案在理念上遵从了人本主义的基本观念。在该案中,认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和使用者的“创作者”身份,有利于强化人在人工智能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在委托他人绘画的场景下,一般动笔画画的受托人被认为是创作者。这种情形与人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的情形类似,但是两者有一个重大区别,即受托人有自已的意志,在完成委托人委托的绘画工作时,受托人会在绘
17、画中融入自已的取舍和判断。而现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备自由意志,不是法律上的主体。因此,人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不存在确定两个主体之间谁为创作者的问题,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二、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的为“AI文生图”属于美术作品(一)基于既有的作品构成要件规则进行判断著作权法第3 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根据上述规定,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构成作品须参见郭禾:人工智能是为人服务的工具,载微信公众号“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 0 2 4 年1月14 日,h
18、ttps:/ 0 2 3 年第11期,第9 2-9 4 页。2023年10 月18 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15参见AI图片著作权第一案,护航创作方式转型,载新京报2 0 2 3 年11月3 0 日,第A02版。29“A/文生图”的法律属性与权利归属研究满足如下要件:(1)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2)具有独创性;(3)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4)属于智力成果。在“AI文生图”著作权案中,涉案图片显然满足要件(1)和(3),无需讨论,关键在于其是否满足“独创性”和“智力成果”两个要件。两个要件可以表述为“独创性智力成果”,并非所有智力成果都可以构成作品,只有
19、满足“独创性”要件的智力成果才能构成作品,独创性是对智力成果的进一步限定。首先,作品应当体现自然人的智力投入。在这种利用人工智能的新型创作方式的场景下,人类的智力投入会体现在哪些方面呢?“AI文生图”著作权案判决基于对涉案图片生成过程的查明,认为“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这整个过程来看,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因此,判决认定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具备“智力成果”要件。其次,界定作品的核心要件是“独创性”要件。实际上,“独创性”的法律标准并不高。在司法实践中,1 3 秒的
20、短视频、黄脸聊天表情、微信电子红包等都可以“迈过”独创性的门槛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通常来讲,“独创性”要求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机械性智力成果”应当被排除在外。比如,按照一定的顺序、公式或结构完成的作品,不同的人会得到相同的结果,因表达具有唯一性,因此不具有独创性。而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是否体现作者的个性化表达,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个案判断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涉案人工智能的技术原理,二是使用者的参与程度。审理与新技术有关的案件,技术查明是事实查明的重要部分,也是对司法者挑战比较大的部分。在“AI文生图”著作权案中,原告利用人工智能大模型生成涉案图片,首先需要
21、查清涉案大模型生成图片的技术原理。如前文所述,“菲林诉百度人工智能”著作权案涉案软件的技术原理与“AI文生图”著作权案不同,核心就在于“菲林诉百度人工智能”著作权案中涉案软件没有给使用者预留创作空间。又如搜索引擎,用户在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搜?同注释。参见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17传播权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 0 1 8)京0 49 1 民初1 号。参见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 0 1 9)京0 49 1 民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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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 文生图 法律 属性 权利 归属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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