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自主创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深圳地税详解23个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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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促进自主创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深圳地税详解23个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简介:介绍促进自主创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一】:2015年10月21日,李克强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完善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国家创新示范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进结构调整,助力创业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的驱动力。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能否简要介绍一下政策出台的背景。【解答】:按照现行财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的机制,在国务
2、院明确原则规定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文明确相关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口径和执行时间期限。目前,我国有关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是先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落地试点,再扩大至其他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包含深圳),条件成熟再扩大至全国执行。这些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都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特点。今年6月,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1562号文,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下面我们统称为示范区)。现在下发的财税2015116号文,就是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
3、,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我们将认真抓好落实,加强优惠政策的宣传贯彻和纳税服务,营造更好的自主创新税收环境。【问题二】:财税2015116号有哪些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财税2015116号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明确了四项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两项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即“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另外两项是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和“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三】: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有什么具体内
4、容?【解答】:财税2015116号文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问题四】:这款规定优惠在于哪方面?【解答】:这条规定本是源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九十七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
5、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但是,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明确,只有创业投资企业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才能享受投资抵免的优惠政策。而实际情况是,越来越多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有限合伙制形式进行间接投资,并非直接投资。为解决这一实际问题,国务院先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间接投资可享受抵免这一政策,再推广至全国示范区。现在根据财税2005116号文的规定,将这项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这更有利于引导社会资金集中用于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解决中小科技企业投资不足问题。【问题五】: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哪些具体内容?【解答】:财税2015116号文规定:自2015年10
6、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六】:这款规定又体现了哪方面的优惠?【解答】:这条规定也是源自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之前,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财税2010111号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技术转让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并
7、明确“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转让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同时规定往前追溯至2008年1月1日,即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日起执行。此次财税2015116号文的规定不再强调“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降低了技术转让的门槛,能让更多的企业享受优惠,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转让,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问题七】: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解答】:财税2015116号文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
8、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这里所说的“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这项政策优惠在于暂时不需缴税,可在5年内分期纳税。【问题八】:对于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人员是否有限制条件?【解答】:财税2015116号文规定,能享受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两类人员,一类是“
9、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另一类是“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享受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问题九】:对于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有限制条件?【解答】:财税2015116号文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
10、高新技术企业。【问题十】:股权奖励分期纳税的政策,考虑了暂时没有纳税能力的情况,如果获奖人员转让股权取得了现金收入,他又应如何征税呢?【解答】:财税2015116号文同时也规定: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问题十一】:对于企业转增股本,同样存在缺乏现金流,暂时没有纳税能力的情形,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又有何优惠政策?【解答】:财税2015116号
11、文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与前款优惠政策是一致的。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十二】:如果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取得了现金收入,又应如何征税呢?【解答】: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
12、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也是与前款优惠政策保持一致。【问题十三】:这条优惠政策是否适用于所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解答】:能享受转增股本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问题十四】: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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