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金融行业税务代理培训班学员问题解答(四)(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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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中税协金融行业税务代理培训班学员问题解答(四)(老会计人的经验)46.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问题:(1)如何理解“不同类别的资产”。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不良贷款打包是否属于“不同类别的资产”?(2)短
2、期贷款、长期贷款打包是否属于“不同类别的资产”?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将贷款损失的确认分为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投资损失等,如果将前述类别中的资产一起出售,则通常会认为是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出售。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不良贷款,短期贷款、长期贷款都属于贷款,不属于“不同类别的资产”,应按债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进行专项申报后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7.逾期90天的信用卡分期手续费问题(1)信用卡分期手续费逾期90天冲减收入,税局说不是利息收入,不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
3、010年第23号)。税局的观点正确吗?(2)如果不能适用2010年第23号公告,按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是否可行?(3)信用卡呆账核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应收账款损失核销还是四十条债权投资损失核销?答:银行提供信用卡服务,向持有人收取透支利息,向商家收取信用卡手续费。利息收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逾期90天冲减收入。手续费收入逾期未收回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处理,即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
4、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4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财税20153号文件执行,即:涉农中小企业贷款中的正常类贷款不得按1%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其他四类按比例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非涉农中小企业贷款一律按1%计算贷款损失准备金。现在税务局要求企业在贷款损失准备计算扣除时采取二选一办法:要么按照贷款资产余额
5、的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要么按财税20153号文件关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相关规定计提扣除,其中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中的四类贷款按比例扣除,其他的(包括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中的正常类以及非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一律不得税前扣除。税务局的观点正确吗?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因
6、此,企业在贷款损失计提与税前扣除时,只能按财税20159号文件或财税20153号文件规定处理,不能两者同时适用。另外,财税20153号只是针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对于非涉农贷款、非中小企业贷款仍可按财税20159号文件按贷款资产余额的1%扣除贷款损失准备扣除。49.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及纳税调整方法问题。某银行按照财税【2015】9号和财税【2015】3号文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2016年年初贷款资产余额30亿,贷款损失准备金2000万元。2016年发生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5000万元,并按规定提交相关专项申报资料。2016年年末贷款资产余额40亿,根据上述文件计算规定,贷款损失准备金应保
7、留余额3000万元。2016年银行会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8000万元。根据上述资料,银行在2016年纳税申报时,就贷款损失及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情况申报如下:贷款损失5000万元,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2000万元,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000万元。对于上述问题,实务中存在三种观点:观点一: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3000万元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2000万元=1000万元。当期纳税调整额=8000-3000-1000=4000万元当期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1000万元。理由:当
8、年度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尚未在税前扣除,不得用于冲减当期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观点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3000万元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2000万元=1000万元。根据财税【2015】9号和财税【2015】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认为:企业当期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000万元,应用于冲减当期实际发生贷款损失。即:当期纳税调整额=8000-(5000-2000-100
9、0)-1000=3000万元。当期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0观点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金融机构贷款资产允许税前扣除损失准备金,目的是增强金融机构抵御贷款损失风险。企业年末保留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应当与当年年末贷款资产相匹配。贷款损失5000万元,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2000万元,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000万元。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3000万元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0万元=3000万元。当期纳税调整额=8000-3000-3000=2000万元当期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3000万元。请问:财税【20
10、15】9号与财税【2015】3号文件应如何理解,上述观点哪一种正确,如都不正确,该问题应如何处理?答:各年度允许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及纳税调整方法计算如下:1、税务处理本年度允许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A=本年末符合税法规定的贷款资产余额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上年末符合税法规定的贷款资产余额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本年度按税法规定备案允许扣除的贷款损失+本年度收回以前年度已获得扣除的贷款损失)2、会计处理本年末账面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B=本年末贷款资产余额计提比例-(上年末贷款资产余额计提比例-本年度核销的贷款损失+本年度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贷款损失)3、纳税调整方法若BA,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B-A,并确
11、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若AB,应首先在前期已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范围内,调减所得,并相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当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零时,说明企业实际计提数,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只能按照计提数扣除,不再调减所得。4、纳税申报表填报按2014版申报表,贷款损失准备与贷款损失应分别纳税调整,填报方法如下:(1)贷款损失准备纳税调整方法如下:本年度允许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A=本年末符合税法规定的贷款资产余额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上年末符合税法规定的贷款资产余额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本年度收回以前年度已获得扣除的贷款损失)本年末账面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B=本年末贷款资产余额计提比例-(上年末贷款资产余额计提比
12、例+本年度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贷款损失)纳税调整方法:如果B大于A,调增;反之,调减。调减额须以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以零为限。(2)贷款损失纳税调整方法如下:本年度允许扣除的贷款损失C与本年度账面自行核销的贷款损失D对比,如果D大于C,调增;反之,调减。调减额须以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以零为限。50.投资者购买的非保本理财、基金产品中,有部分产品为定期份额分红,这种份额分红产品分红时是否可以按照分配份额数量乘每份产品净值确认持有收益,计入应收款项。在赎回或卖出时将兑价拆分为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两部分。这样处理对于流转税和所得税是否有税务风险?还有部分非保本理财、基金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以1天或者几天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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